建设单位在什么合同中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应如何选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一般都会约定以施工图总价包干,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虽然有工程量清单,但是工程量清单可能会有漏项、或者计算有误,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哪里条件下可以进行价格调整的,则承包人的风险相对来小一些,否则的话,承包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符,而合同规定是按图施工,费用不予调整;2、施工周期较长,材料价格有变化,主要是材料价格上涨。3、有些固定总价合同规定,增加或减少一定比率的工程量,合同总价不变,如果设定此条款,有些建设单位故意将有些分部分项不放在合同中,而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增加工程量。3、人工工资的问题。
不同的计价模式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这将有利于合同管理、造价的控制和风险的合理分摊。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要求有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也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合理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方法的确认。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在实施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适用于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很少采用。
法律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一般都会约定以施工图总价包干,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虽然有工程量清单,但是工程量清单可能会有漏项、或者计算有误,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哪里条件下可以进行价格调整的,则承包人的风险相对来小一些,否则的话,承包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符,而合同规定是按图施工,费用不予调整;2、施工周期较长,材料价格有变化,主要是材料价格上涨。3、有些固定总价合同规定,增加或减少一定比率的工程量,合同总价不变,如果设定此条款,有些建设单位故意将有些分部分项不放在合同中,而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增加工程量。3、人工工资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_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_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_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_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