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人伤车损,保险公司口头说车推定全损,要求以下赔偿法律支持吗? 出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的车受损严重,保险公司说只能报废,但是...
.个人建议没必要修了,我是修车的,太大的事故,修出来,那味道就完全不一样了,比如高速上会飘,不稳定,会到处响等等。
你起诉的话,又要费时间费精力,法院也可能还是会协调,不如直接赔车子,你可以要求对方赔购置税等。
题主想了解:车受损严重,保险公司想报废,你想修车,因为补偿款较少,是否能修车?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车辆报废的标准: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还需要了解全损和保废的区别。全损:车辆完全不能维修或者车辆的维修费用达到车辆价值的一定比例或者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车辆全损进行理赔。保废:车辆满足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常车辆事故最终导致的报废都是车辆推定全损后确定是否报废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的全损为实际全损(绝对全损)还是推定全损。二者的区别就是实际全损为车辆完全灭失,不能维修,推定全损则从经济价值角度来考虑车辆的恢复和维修已经不划算。题主的问题是否说明保险公司给出的结论是推定全损呢?另一个问题是关于事故车辆保险补偿的标准问题,也是本体的核心问题。如果车辆绝对全损,保险公司的理赔额度应该是您的车损险的保险额度;这个是明确的。如果车辆推定全损,理论上保险公司会赔付你车损险保险保额,保险公司把车辆拉走处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推定全损的车辆,通常保险公司的做法是跟你协商给你按维修费用处理,车辆留给你自己处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愿意操作的。本题中,如果不是绝对全损,保险公司是愿意你去维修的,因为维修费用比保费的车损险保额会低,如果保险公司的人跟您说保废,赔付的金额达不到车损险保额,价格比较低,这种情况下是不合法,可以投诉银保监会或者走法律程序。
1.法律也是要鉴别的。建议报警处理,然后交警会根据现场划分责任,根据交警出示的责任认定书给付相应的赔偿,具体涉及金额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拓展资料:
2.新车被撞对方全责可申请哪些赔偿?
新车被撞对方全责可申请赔偿车辆的修理费,及在车辆修理期间合理的交通费,如果是营运车辆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损失。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你必须举证这个期间借用亲友的车使用是必须必要的,否则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从而得不到法律支持。交通事故导致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得到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条规定明确了私家车在修理期间等无法继续使用情况下,产生的租车、打车、做公交等其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能够得到赔偿。在此之前,由于间接损失的范围较大,法院一般只对营运车辆在停运期间,停运损失之类间接损失予以支持。
1.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诉讼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使用中断损失”,是指物部分受损,在维修期间因使用利益丧失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它的赔偿基础是一个物的随时之使用可能性是有市场价值的,因而在维修期间所有权人的该财产体现在这一部分上的价值就减少。
2.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合理性问题
虽然司法解释明确了非营运车辆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以赔偿,但是,非经营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要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前提,要以人们通常可预见并选择使用不超过原交通工具标准来替代。
3.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从上述规定可知,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应予赔偿。
对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应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如果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间接财产损失不予赔偿(该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如果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或未将该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应根据投保车辆驾驶员负事故责任大小予以相应赔偿。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保险公司是不会直接理赔的。一般也不会有驾驶员主动承担这笔费用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出的费用,应找肇事方赔偿。如无法获得赔偿的,才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处理。
没有法律依据吧,如果你车没坏,这部分费用也是要自己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