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个人档案应放在哪? 现在与单位签订完劳动合同后,都必须把档案调到单位里去吗?
人事档案里是必须要有劳动合同的。
人事档案可以以个人名义存放,以个人名义存放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存放,这些事应该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处理,即使你作为职工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他们作为用人单位自然会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关系和档案没有必然联系,目前干部人事档案有本单位自管和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管两种,大部分企业(民企、外企、小型国企)现在都不具备自管档案的条件,所以档案可以不用转到单位。但是,要想上社保、公积金,档案还是应该在当地。
不调档案不一定对单位有什么直接的好处,一般而言,管理起来方便一些,省些事,另外,如果你今后离职了没有转移档案,也不存在转不出去的风险。
扩展资料:
毕业生就业报到办理程序
第一步:毕业生到县(市)就业和委托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就业地县(市)人社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二步:毕业生到市内各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由各区人社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到市直、市内各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和委托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由石市人社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特别需要注意
师范类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省外院校高校毕业生、市外中专学校毕业生以及经国家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持有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本科以上学历的国外留学生(含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港澳台大学毕业生),由石市人社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需通过EMS邮寄到石市人社局毕业生档案室,由档案室统一整理后,次年一月起,石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档案转递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外地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档案转递至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特别提醒:高校毕业生档案邮寄地址及联系人要这样写,单位名称: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EMS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7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收件人:毕业生档案室。
毕业生切莫成为“弃档族”
一些大学生毕业后,往往忙于找工作忽视了自己的档案,甚至有不少毕业生将档案遗忘。对此,王霞想提醒广大毕业生:“弃档将给毕业生考公务员等带来一系列麻烦,人才市场及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有很多大学毕业生多年之后前来咨询档案下落。”
据了解,档案关系到就业和升学,毕业生大学毕业后,学生档案需经过转正定级才能成为干部档案或称为人事档案。档案丢失未能进行转正定级,将导致干部身份丢失,进而影响工龄计算、职称评定、养老金计数及发放等。
而考研、考公务员、出国等事情都需要政府所属人才市场、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有关证明,都会用到档案,如果档案丢失就无法办理这些证明。
“空挂档案”在高校中成普遍现象
人事档案伴随着学生的一生,关系到毕业生的生活、工作与职业发展。可随着就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开始无视档案的存在。
中南民族大学档案馆校史馆苏雯老师介绍,该校学生“空挂档案”数量节节攀升,截至目前仍有近300份档案“空挂”,成教部则多达1800余份档案无人问津。这种现象在众多高校中都是普遍现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毕业季已到尾声 就业报到档案转递应这样办理!
法律分析
联系原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人员查询,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劳动合同在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者可以凭身份证去该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查询,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劳动者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才算合法有效,另外如果劳动合同在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劳动者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去申请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般如果单位享有保管档案资格,可以在本范围保管,否则可以选择一个人才市场进行档案托管,需要缴纳相应的档案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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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一般由公司所在辖区的“劳动主管部门”代管理,一般是直属社保机构。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2014年12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7个方面内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所以,你的个人人事档案应该转接到工作单位属地或者户籍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我是退伍军人,我想问下与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档案在安置办,那档...》
答:建议你与事业单位的领导沟通一下,问清楚档案存放过,在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一般存放档案在人事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