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作者&投稿:寿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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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最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