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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如何保护基本农田

作者&投稿:廖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流程是什么?~

  (这个通知也许对你有帮助,供你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22号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以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应作了修订和修编,对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纲要》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别是今年要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建章立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对于确保一个时期内一定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和新时期面临的任务,密切配合,做好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的重要内容,纳入“三五”普法范围。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增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基本农田保护意识。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切实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着重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进一步建章立制工作,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区位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方案,对市(地)、县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凡修编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批准的地区,应立即着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地划区定界工作。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没有完成的地区,要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与建章立制工作原则上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地要在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规划指标落到实处


  各地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层层分解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纲要》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通过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要坚决纠正前一时期基本农田“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做法,着重解决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其他类型土地利用区“接边”的问题。凡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以及《条例》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都应当依法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后,应当进行实地划区定界,落实到地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地踏勘,量算面积,明晰界址。并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尤其在交通沿线与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地区要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图件实地核实后,汇集成图、表、册,建立档案。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与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实行县、地、省三级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等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的验收办法(办法另行制定),认真组织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工作。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达到规划指标,或只追求数量、不考虑质量,存在该划不划、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不予通过,并要给予批评,限期改正。


  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


  一是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按照《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条抓好落实,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同时作为主管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二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三是建立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按照《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补划和地类变更登记。

  四是建立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在政府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要求,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设,完善基本农田地力和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建立定期发布制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等书面报告,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作用,保持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一旦发现或有人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破坏基本农田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保护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年底前,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将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联合予以通报。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22号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以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应作了修订和修编,对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纲要》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别是今年要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建章立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对于确保一个时期内一定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和新时期面临的任务,密切配合,做好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的重要内容,纳入“三五”普法范围。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增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基本农田保护意识。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切实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着重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进一步建章立制工作,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区位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方案,对市(地)、县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凡修编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批准的地区,应立即着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地划区定界工作。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没有完成的地区,要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与建章立制工作原则上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地要在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规划指标落到实处


  各地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层层分解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纲要》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通过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要坚决纠正前一时期基本农田“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做法,着重解决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其他类型土地利用区“接边”的问题。凡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以及《条例》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都应当依法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后,应当进行实地划区定界,落实到地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地踏勘,量算面积,明晰界址。并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尤其在交通沿线与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地区要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图件实地核实后,汇集成图、表、册,建立档案。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与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实行县、地、省三级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等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的验收办法(办法另行制定),认真组织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工作。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达到规划指标,或只追求数量、不考虑质量,存在该划不划、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不予通过,并要给予批评,限期改正。


  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


  一是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按照《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条抓好落实,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同时作为主管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二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三是建立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按照《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补划和地类变更登记。

  四是建立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在政府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要求,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设,完善基本农田地力和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建立定期发布制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等书面报告,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作用,保持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一旦发现或有人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破坏基本农田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保护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年底前,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将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联合予以通报。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要确保“饭碗始终端在自己手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显得尤为重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广西却用全国第16位的省域耕地面积养活了全国第9位的省份人口。这主要得益于广西采取了“五个一”措施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划定一个成果,奠定保护基础。近年来,广西采取国土与农业相结合、规划与耕保相结合、行政与技术相结合的“三结合”工作方式,将一批高质量、高等别的耕地划入了永久基本农田,共划定366.00万公顷,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划定任务,共签订2.73万份责任书,发放630万份明白卡,更新或设立1万个标志牌,埋设11.93万个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实现了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增强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意识。城市周边平均保护比例由51%上升到55%,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有效控制了城市的无序扩展。

建立一套制度,强化制度供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从巩固、管控、建设、激励、约束五端同步发力,逐步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制定一系列标准,严把工作质量关。广西坚持制定统一的标准,为高质量完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提供保障。对此,严格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制、耕保、规划、利用多方联动,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审查标准,要求通过增加桥隧比、收窄用地边线、调整挖填方面积等多种方式尽量不占;确实难以避让的,充分运用比选方案和量化分析,说明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做到少占,并落实补划,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质量。2019年,全区累计合理有效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20公顷,申请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重大建设项目能在短期内获得用地预审批复的比例已达80%。

规范一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规范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各项工作中的程序,把握关键节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终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细化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程序,明确完成每个关键程序的工作方法、要求和时间节点等,并提供详细的工作依据和基础资料清单供各地开展工作时参考,同时要求每周反馈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科学有效推进工作开展。2019年7月31日,广西在全国率先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的自治区级验收,划定面积4.85万公顷,占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366万公顷的1.33%,划入储备区的均为小于25度的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52,比国家下发的储备区潜力中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8.73高0.21,落实了储备区划实划优划足的要求。

研发一个系统,严格动态监管。2017年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后,广西启用运行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系统,每季度将监测发现问题图斑下发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现、提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并建立了与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为制止和减少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构建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问题图斑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逐年下降,其中2018年与2017年相比,下降了414公顷,下降趋势尤为明显。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是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多年来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一是制定农田网化方案落实了责任制二是严格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三是完善保护制度依法管理。会发镇按照因地制宜、相对集中、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使畜禽养殖产业稳步推进养殖大户逐年增加。 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快速发展养殖场的粪便处理成了重点问题。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我们在畜禽粪便处理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沼气池处理粪便每个沼气池年处理粪便40万立方米2007年我镇共建沼气池126个 二、堆肥发酵作为有机肥培育绿色有机水稻2007年处理粪便15万吨占总粪便量的82%
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良田沃野,稻菽成浪。值此金秋收获时节,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共同捍卫基本农田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全国现有基本农田几乎承担了全部的粮食生产任务,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已经赢得更加广泛的共识,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正昂首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坚守“红线”不动摇
民以食为天。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任何时候都是不容轻视的大问题。而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必须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保障。基本农田是13亿中国人的“口粮田”、“保命田”,是粮食安全的主要载体,应该首当其冲地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自1988年湖北省荆州地区最早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来,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已有十几年之久。实践证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收到了十分显著的综合效益,既较好地保护了粮食生产能力,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同时,制约了城镇建设和非农建设项目对优质耕地的占用,推动各类建设用地向集约高效和内涵挖潜方向发展。另外,基本农田已成为农民重要和稳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对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态系统向良性方向发展,提高了城镇周边的生态质量。
然而,当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去年开展的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发现,一些地方对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甚至认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落后。生态退耕、经济社会发展占用和后备资源不足的状况并存,基本农田保护的压力在不断增大。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较为突出。种种因素导致基本农田数量有所减少、总体质量不高,影响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影响了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稳定和提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几年基本农田被大量占用,必须实行特殊的保护,这是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保护好基本农田,务必做到“总量不能减少、用途不能改变、质量不能降低”。
“三个不能”是振聋发聩的警示:基本农田这道“红线”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决守住,不能有丝毫动摇。紧紧围绕“三个不能”的总要求,《意见》强调,必须严格制定和实施规划,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形成保护合力
基本农田保护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一度被简单地理解为是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事,一些相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够关心或知之不多,出台的一些政策与这项基本制度不衔接、甚至有冲突,导致地方政府执行政策时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发现,导致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因素中,生态退耕约占四成,农业结构调整约占一成,非农建设项目占用约占一成。加快生态建设、推进城镇化步伐、调整农业结构等,都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相关政策。但怕就怕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各唱各的调,漠视基本农田保护的严肃性,有的地方随意扩大退耕还林的范围和绿色通道的宽度,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有的地方规避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定报批程序,频繁地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有的地方随意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
相关政策在执行中“打架”,基本农田随意被占,最终将殃及国家粮食安全。针对这个突出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基本农田保护的总要求,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必须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生态退耕为例,退与不退的政策界限进一步明确。坡度在25度以上,确实需要退耕的基本农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的基本农田,则要严格控制,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这样一来,退耕还林政策、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等,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就能很好地衔接上。《意见》还规定,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将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
《意见》的重要突破是有的条款衔接了涉及基本农田的相关政策。《意见》还有不少条款,进一步重申了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作出的规定。但这次是由国务院七部门联合部署,力度明显加大。《意见》出台标志着社会各界对基本农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有关政策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现象已开始得到解决,合力守护基本农田“红线”的局面正在形成。
以建设促保护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而在我国现有的基本农田中,中低产田约占七成,相当数量的基本农田利用不充分,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只有变被动的保护为主动的建设,突出基本农田的质量优势,才能使社会各界更加自觉地保护基本农田,使企图占用者对“红线”望而却步。
近年来,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的政策思路越来越明确。国土资源部已经把东中部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国家确定的13个粮食主产区省份和非粮食主产区内的粮食主产县、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重点支持区域。今明两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基本农田整理规模不少于1500万亩。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提出了加强基本农田建设的具体要求。
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同时,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各专项资金将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重点突出,资金集中,基本农田的生产条件得以改善,产出水平明显提高,群众就能真正得到实惠,就会真心支持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地方政府就不会认为保护基本农田是沉重的负担,保护的自觉性会明显增强;各项建设就会因为占用基本农田成本太高而走节约集约用地之路。
主动建设,积极保护,以建设促保护,是今后基本农田保护的方向,必将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加大监管力度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就必须加大基本农田的监管力度,明确保护责任,层层设防,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突破基本农田“红线”的行为。
好制度要想收到好效果,不能缺少监管这个关键一环。《意见》强调,要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和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利用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形成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体系。
谁是保护基本农田的主体?地方政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求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由地方各级政府对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
保护基本农田同时也是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户的责任。《意见》强调,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级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通过在土地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标注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确认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质量,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基本农田保护是耕地保护的重点,也是难点。众志成城,国务院七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倡导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必将使保护耕地资源的这面大旗更加鲜艳夺目!

我不知道你是官方还是民间,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我感觉应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要掌握基本农田的总面积,起草农田地图,农田地界;
2、建立保护农田的管理机制,(比如管理制度、保护制度等)人员分工;
3、要制定保护农田的基本措施和方案:(比如采取什么措施,怎么保护,分清责任制,还是分工协作,还是划分地块等)
4、设专人天天巡查,主管领导定期检查,有无无计划、无审批占用农田现象,追查责任人。
5、主要有无无序取土,乱倒垃圾,以及化工厂排污的污染等等......
仅供参考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答:法律分析: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有些什么内容?》
答:5.禁止破坏、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6.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

《如何有效的实现耕地保护》
答:1. 坚决防止耕地闲置和抛荒现象。2. 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3. 加强巡查工作,并加大执法力度。4. 切实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5. 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我国当前保护耕地的措施》
答: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肃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坚持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面积的现象,对清理出的开发区具备耕种条件的,今年一定要种上庄稼。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土地...

《怎样进行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答: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是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多年来 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一是制定农田网化方案 落实了责任制 二是严格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是完善保护制度 依法管理。会发镇按照因地制宜、相对集中、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使畜禽养殖产业稳步...

《土地管理基础: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答:这项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的。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1.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考试大|因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是耕地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答: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答:(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

《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答:第二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依法划区定界后,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

《落实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1)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落实到地块,没有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的省、区、市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和计划。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不得调整或减少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在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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