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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与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会计模式有什么区别区别比 英美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的会计区别是什么?

作者&投稿:度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英美与其他欧洲大陆国家 会计模式有什么区别 急急急!!!~

  欧洲大陆
  一、欧洲大陆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累,以利公司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欧洲大陆国家对留存收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法》和《公司法》中。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为盈余公积。 (一)德国模式 在德国,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项目下列有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下面又列有四个子项: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Reserve for own shares)、规章性的盈余公积(Statutory reserves)、其他盈余公积(Other revenue reserves)。 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这个做法与我国是类似的,所不同的在于计提比例不一样。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年度盈余减除上个年度的亏损结转后的5%划入法定盈余公积(Legal reserve),其数额最高可达资本金的10%或者达到章程上规定的更高比例为止。上述规定表明:公司每年把当年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后,将余额的5%作为法定盈余公积,并且还规定了计提上限10%.一般来说,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不超过股本比例的10%时,可用法定公积弥补本年度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当资本公积与法定公积之和超过股本的10%时,除了弥补亏损外还可以转增资本。 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其数额为“自己股票”(相当于国际惯例中的“库藏股票”)的市值,主要是用于当自己股票再出售、再发行、注销时,或当自己股票价值按一个较少价值调整时,减少或注销该盈余公积。规章性盈余公积,主要是根据公司的规定自主计提的盈余公积,或根据法规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之和超过10%的部分。由于有这样两种来源,所以它可以由公司按其规章使用或按法定盈余公积规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盈余公积类似于我国的任意盈余公积,由公司自主决定计提比例,主要是为了稳定股利的分配,确保小股东在公司盈利时能分得一定的股利。 (二)法国模式 法国对留存收益的规定同德国相似。根据《1966年7月24日第66-537号关于商事公司的法律》第3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制公司,应从当年会计年度利润中,减去过去的亏损数额之后,提取至少1/20的款额用于设立准备基金,称为法定准备金。在准备金数额达到公司资本1/10时,上述款项的提取不再具有强制性。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德法两国对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实质是相同的,甚至连计提比例也相同。 法国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盈余公积列示为:法定盈余公积、由条例或规则规定的盈余公积(Reserves required by articles or Reserves required by regulatlons)、其他(任意)盈余公积。与德国相比,法国的盈余公积少了“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这一项。同时,法国财务报表附注中还要求对盈余公积进行更详细地披露。
  英美
  二、英美留存收益会计模式 在英美会计模式中,公司的利润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对留存收益,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这是与欧洲大陆模式最大的一个差别。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的留存收益,只能是暂时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应转回供利润分配之用。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公司每年按法定比例固定提留的盈余公积,则是永久性的,不能转入未分配利润。 (一)英国模式 根据英国《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在提出任何股息前,可从公司盈余中提取他们认为适当的数目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董事会可以自由决定把储备金使用于最适宜使用盈余的任何地方,在使用期间董事会可根据同样的自由决定权,或是把它用在公司的业务上,或是用于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投资(除公司的股份外)上。董事会也可为谨慎起见,将他们认为不宜分派的任何盈余结转下届而不提作储备金。上述规定表明: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一部分留存收益时,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并且认为有必要时才提。 由于英国对盈余公积的计提不作法定要求,因此英国的财务报告中不存在“法定盈余公积”项目。但对于根据董事会决定提留的储备则要求披露。在英国资产负债表中,要求披露“对自己股票的储备”(Reserve for own shares)、“公司条例(或章程)所规定的储备”(Reserves provided for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等内容,并列于“资本和储备”(Capital and reserves)栏下的第四部分“其他储备”(Other reserves)中。如果公司当年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不提取这些储备,则不用披露,灵活性很大。 (二)美国模式 同英国做法类似,美国也没有要求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己决定。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留存收益分为“已分拨的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rained earnings)”和“未分拨的留存收益(Un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在美国,股份公司在进行留存收益的分配时,如果不用于支付股利而被指定为其他用途,并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扣除,称为留存收益的分拨(Appropria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或称为限制用途(或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Restric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这个“其他用途”包括:用于公司股票回购(同德英两国“对自己股票的盈余公积”)用于公司扩张的内部融资以及公司章程的限制等。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指定用途之后,剩下的才是可分配给股东的留存收益,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在《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第171条“特殊用途储备金”中规定:董事可从该公司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作为一项或多项储备金,用于任何适当目的下的股息支付,且可对一项或多项储备金子以撤销。 美国的财务报告中有一张专门报表用来反映留存收益,即留存收益表(The statement of retained earnings)。这张表中涉及了留存收益的期初、期末数及股利分配情况,但对留存收益的分拨情况没有披露。公司往往在资产负债表中对留存收益的分拨进行说明,一般是在“留存收益”项目后面加括号注明分拨的金额及用途。另外,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也对分拨情况予以反映。
  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三、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一)两种会计模式的比较 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留盈余公积的制度,是欧洲大陆国家会计实务中通常的做法,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还有重大的影响,像发达国家中的意大利、日本,发展中国家中的墨西哥、中国等都有类似的做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公司定期计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余公积,其目的在于促使公司稳健经营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职能的一种表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充分重视“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因此政府极少干预公司的具体事务。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英美两国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的做法了。由于法律上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公司对留存收益的分拨,只能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立即从已分拨的留存收益转回至未分拨的留存收益,用于向股东派发股利。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能及时得到回报。 另外,由于各国对留存收益的具体规定不同,导致各国对其披露要求也不一样。总的来说,德法两国在法律上有明确计提盈余公积的规定,财务报告中均有固定的披露,而且均须披露法定盈余公积。英美两国将留存收益的分配权交给了公司董事会,因此留存收益分配的披露视公司情况而定,但若有分配则必须披露。英美两国不要求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自然也就不用披露。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在当今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背景下,我国留存收益制度仍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1.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德法两国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有上限为10%;我国计提比例为10%,上限为5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倾向于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作适当修改。笔者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投资者(中小股东),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回报,这样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特定公司应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从法律上看,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制公司增加自有资本,减少股利分配,扩大经营规模。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的。对特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例如,对于一个处于夕阳产业的公司,如果逐步缩小公司规模,逐步退出资本更符合股东利益,那么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也就是要求公司增资,这样就会损害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建议《公司法》考虑这些公司的特殊需求,对专门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作专门的规定,使其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 3.法定公益金不再法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按税后净利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这与我国的社会福利体制有很大关系,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集体福利。问题在于:法定公益金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但又必须用于职工利益,两者似乎是矛盾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职工的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而不应由公司所有者负责,公司对职工福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报酬中。例如,职工住房货币化,即职工工资中已开始包含职工住房所需的资金。因此,可以考虑取消强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不再强制从税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而由企业自主决定。当然,并不是说企业不能为职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公司只要愿意,只要有能力,完全可以建幼儿园、福利房等。只是法律无需强制规定。 欧洲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是当今两种主要的会计模式,各有千秋,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不同的国家应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背景分别采取合适的做法。我国的留存收益制度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与时俱进,取长补短,以尽快提高我国的会计水平,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两大模式会计特征的不同为:
(一)对待“真实公允性”的态度
在美英会计模式中,“公允”优先,允许为达到“公允”而不符合具体的法定要求,只要对其理由和做法作出披露,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般对企业财务报表所披露信息的最低程度作出规定;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第一位是“合法”,受欧盟第4号指令的“真实公允”要求的影响,为达到公允而将导致不合法的,表内的列报仍要求合法,而只能在报表注释中对公允的情况加以披露,由于“真实公允性”不是欧洲会计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法律上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有限。
(二)对待会计不确定性的态度
在美英会计模式中,采取的是适度的稳健主义原则。主要体现在“只预计损失,不预计收益”的惯例上,对资产的估价则要求公允而不能任意低估。而欧洲大陆会计模式则往往过于审慎,企业为了尽可能减少税负,故意压低收益,计提大量的、名目繁多的“准备”和“隐匿资产”,秘密准备既合法也不引起股东和有关人士的怀疑。
例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要求以“市场价格的下跌已不可逆转”为前提;而在欧洲大陆,会计准则对此无限制,有的对市价变动风险较大的存货(比如出口商品),即使在财务报告日市价没有下跌时,也可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对待收益确定的态度
在美英模式中采用的是总括收益观,非常损益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要通过收益表而不能直接计入留存收益,该模式要求明确地按年度分期,反对收益平稳化;但在欧洲大陆会计模式中,允许把非常损益和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直接作为股东权益的调整而直接计入留存受益,该模式认为,按年度分期过于短暂,因而允许甚至支持在报告年度之间进行某些方式的收益平稳化,在利润分配中预先提留公积(法定的和任意的)的制度,是欧洲大陆会计模式中通常的做法。
(四)对待会计透明度的态度
在美英会计模式中,由于公司股权分散,因此特别强调财务报告的信息要符合“充分披露”原则,达到高透明度,以便使相当慎重的投资者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风险程度。但在欧洲大陆模式中,由于股东权益高度集中,公司的组织结构倾向于保护管理者,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一般由银行(有时既是债权人又是所有者)和其他内部人(例如企业集团管理层中的公司成员代表)制定。
这些银行和内部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了如指掌,公司没有必要再向他们提供经过充分披露的信息。如德国在1998年才要求上市跨国公司披露现金流量表、分部报告。整个上看,欧洲模式在对待会计透明度的态度上呈现出较高的保密性倾向。
(五)对待企业债务的态度
在实行美英模式的国家中,短期经营效益和偿债能力在企业理财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
欧洲大陆国家里,重视的则是企业的长期经营效益和财力。由此引发两大模式的众多会计差异,如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次序上,美英企业将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置于最上端,而欧洲模式正好与之相反;在财务报告的目的上,美英模式是建立在资本市场发展基础上的会计准则,它把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因此,它把企业费用、成果按相应期间归属的原则放在了谨慎原则之前,而对于欧洲会计来说,财务报告首先是偿债能力的反映,
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财务报告的作用主要反映公司留存部分以及分红部分,在这个前提下,欧洲模式特别强调会计的谨慎原则。会计的谨慎原则以法的形式体现出来,相比之下,会计费用、成果按相应期间归属的原则放在了次要位置。

中国宪法是中法系的母法,中国法系的纲领。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轴心,部门法、专门法为支干,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三大法系的区别在于: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而英美法系就不会这样的区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差异。  第六,法律术语的不同。两大法系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能相互对应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词的法律术语,但是在意思上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此外,三大法系在立法程序、法律实施、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英美与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会计模式有什么区别区别比》
答: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三大法系的区别...

《什么叫企业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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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四)法国的基本会计原则 法国传统上的会计原则是真实性、稳健性和合法法。EEC第4号指令发布后,“真实与公允”也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大凡强调稳健性的会计一般都主要表现为计提各种准备,这也是欧洲大陆国家的普遍作法,但是在法国稳健的会计中因受税法的影响却没有计提坏账准备的习惯,也不采用LIFO计价存货。在西方发达国...

《请对现行会计制度有研究的人来看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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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公认的准则有哪几个》
答:1、会计政策的表达 2、在原始成本制度下存货的计价和呈报 3、合并会计报表 4、折旧会计 5、会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 6、会计对物价变动的反映 7、财务状况变动表 8、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改变 9、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会计 10、意外事项和发生于资产负债表编制日以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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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就中国会计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这一问题谈自己看法和见解》
答:准则是重点规范会计决策的过程,制度是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世界各国会计规范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等英语国家普遍采用的会计准则形式;另一种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会计立法和会计制度形式。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规范形式逐渐向英美会计规范形式...

《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评价会计收益与经济收益的利弊》
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式的发展,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规范形式大有向英美海洋法系国家会计规范形式转化的趋势(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德、法等国近年来相继成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从长远看,不利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及国际准则趋同。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结构由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构成,...

《欧洲大陆国家会计模式的共性特征?》
答:他们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经济的共同体,想用那个时候经济更稳定。

《什么对于企业来说是收益》
答:【会计模式】国际留存收益会计模式比较及启示:欧洲大陆一、欧洲大陆留存收益会计模式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累,以利公司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欧洲大陆国家对留存收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法》和《公司法》中。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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