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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

作者&投稿:苍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
5、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为了融洽和调和物权法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二、物权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物权必须要公示。

  三、物权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物权法规定的确认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法律主观:物权法已废止,民法典中物权编的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编 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物权编 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编 是财产法;强行法;普通法; 固有法。 物权编 的基本原则,是 物权编 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

《7、 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笔者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其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这一统一的整体,在确保物权法立法宗旨和社会功能的实现中的互相呼应、互相补充、内在一致上,体现在规定物权法符合经济要求中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上。因而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脱离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及“三大原则”的内涵和法理意义,而应从该三个...

《物权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今年生效的民法典对物权单独成编,表达了对物权的重视,实践中物权行为也十分普遍,如房产车辆的买卖。那么物权基本原则有哪些?物权占有的分类?占有媒介关系是法律关系吗?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物权基本原则有哪些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物权基本原则有哪些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法的四个原则,举例说明.》
答:再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或如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定抵押权),设若发包方此前已将该建筑工程设定抵押权于甲,此时也不存在施工人的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与甲的约定抵押权这两个他物权相互冲突或矛盾的问题,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甲...

《物权的法定原则》
答: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要件,动产适用交付生效要件,登记对抗第三人。而特殊的船舶、飞行器等准不动产适用动产的原则,都是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创设。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担保物权和用益...

《物权的全面性原则》
答: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确立物权法定原则,首先是要在《物权法》中建立完整的物权体系。借鉴日本的做法,从物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角度,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担保债的...

《物权法解释: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答:因此,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公有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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