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指南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领导成员如下 厅长 冯力军厅巡视员 雷宝岐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 王鹏民党组成员、副厅长雷耀堂党组成员、省军转办主任 史新喜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晓驰 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会民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虎成党组成员、省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军 副巡视员 叶利朝副巡视员 余洪生 省外国专家局局长 兰壮丽(一)管理省公务员局。(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中国西安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陕西省劳动就业服务局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审核中心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管理办公室陕西省人事争议仲裁中心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传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陕西省再就业服务中心陕西省劳务交流指导中心(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陕西省技工学校指导中心西安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陕西省劳务派遣服务中心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所设立,为陕西省政府组成部门。
现任厅长、党组书记冯力军。
公司名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总部地点
陕西省
经营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公司性质
省政府组成部门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主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四、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2.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统计年鉴、统计公报。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通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根据网站相关栏目发布的说明办理。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地址:西安市新城广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受理时间:除节假日外,每日为 8:30—11:30 ,14:30—17:30 ,其中7-8 月份每日为8:30-11:30、15:30-17:30。
通信地址:西安市新城广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6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见附件3)。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9)申请人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的,由本机关接话人进行电话记录后,告之获取方式。
(10)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并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