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在自己的合法住宅外可以建围墙吗? 农村住房围墙有什么法规
一般可以,但严格说来,要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对此未做规定。一些地方,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在诸暨市就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建围墙等建筑物。
《诸暨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三)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属于住宅的附属设施),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构筑物)。 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围墙的建造要求)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建围墙属于在土地内构造永久性建筑的行为,因此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如果是在自家宅基地内建设则不需要,因为宅基地范围就是给农户建造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但自留地就不行,自留地是给农户耕种的,只能用其它方法打围。其它农田就更不行了,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扩展资料案例: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海安市南莫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对周某所筑围墙依法调查处理,驳回刘某要求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
刘某与周某的住宅东西相邻。周某于2005年在两相邻的宅基地之间集体共用土地上筑起一道南北走向的高约1米、长10余米的围墙。围墙西侧与周某的宅基地结合在一起,东侧砌了加固砖头,其实际占用土地并不限于围墙本身宽度。多年来,刘某与周某因该围墙多次发生纠纷。
2017年12月,刘某以该围墙系违章建筑为由,申请南莫镇政府拆除。镇政府组织调查后,书面答复认为周某所筑围墙不妨碍刘某通行,不具有拆除的现实必要性。刘某不服,以镇政府为被告、周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相邻宅基地之间建围墙的行为,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查处职责的范围,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住建部《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中构筑物的定义,案涉围墙属于构筑物,且该围墙构筑物位于村庄建成区内,属于村庄规划区,故南莫镇政府对案涉围墙负有查处职责。
但是,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以及如何处理,需要镇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后作出确认和处理决定,法院不能越权直接确认和处理,故刘某要求法院判决镇政府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镇政府接到刘某的违建举报和查处申请后,作出的书面答复并非是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形式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其答复理由亦未就案涉围墙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因此,镇政府的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属实际未履行法定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相邻宅基地间建围墙,算不算违建?
可以,但要经过不动产登记审批允许。《土地管理法》,对此未做规定。一些地方,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在诸暨市就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建围墙等建筑物。
《诸暨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三)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属于住宅的附属设施),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构筑物)。
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扩展资料:
一、超面积建造(少批多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超面积的
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村镇规划的,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违建”创建政策经镇乡(街道)处理到位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批准部分应该标注违法已处理,不予确权。
符合农民一户一宅认定的,在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前注销原产权证或批文,取得补办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应标注原权证已注销。
2、2014年3月27日之后超面积的
2014年3月27日之后,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占地误差在3%范围内且按规划审批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误差范围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未批先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未批先建的,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后,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
村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的,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和村镇规划要求,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在120平方米标准内,以一宅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村民选择保留一处,其余部分应拆除并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保留部分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2、2014年3月27日之后未批先建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重建、翻建、加层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2014年3月27日前,农村住宅存在未经批准重建、翻建、加层等情况,经镇乡(街道)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并补办规划手续后,无相邻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其超层部分建筑标注不予确权。
四、超过批准范围的阳台、挑台、门台、室外楼梯及三层以上阁楼面积不确权,记载附记栏内。
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后保留的生活附属用房(设施),不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一般可以,但严格说来,要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对此未做规定。一些地方,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在诸暨市就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建围墙等建筑物。
《诸暨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三)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属于住宅的附属设施),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构筑物)。 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楼主:
关于农村住宅筑围墙问题,向来没有严格规定。但在法律意义上,建造围墙是一种将集体土地围起来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被围起来的土地已经视为私人的庭园用地,原则上应履行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如果确实需要建造围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请问:农村土地桃的村后面土地可以围起,用处栋加铁丝网围起吗???申请起房子说:村后面是果园地,申请不到。现在说:围起来不好看可能要拆掉,要看上头看看在说。本来围起来,养养几小鸡,放放狗,种种果树,养养花,不给生草的。
这个主要是看你的宅基地面积是多少?如果说你的围墙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没问题;如果超出了,那就要看村委会和附近的村民意见了。最好是不要超出范围,以免影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若在农村住宅外延菜地圈地属不属于违建?》
答:这个当然是违建了。首先按宅基地来说。宅基地里边的地皮。确实是你的。而宅基地外边,属于村集体的。不属于你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