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房改房土地出让金是怎样缴纳的
作者&投稿:蒸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房改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1.分摊面积:
住宅:套内面积*10.68% (9层以下);套内面积*12.65% (9层以上);
商住:套内面积*10.68%(9层以下);套内面积*19.25%(9-19层);套内面积*21.88%(20层以上);
补分摊费计算方式:单价*分摊面积*10%或20%(<9层:10% >9层:20%)。
2.土地出让金计征公式为:成交价*1%。
3.个税,满五唯一免征,计征公式为:成交价*1%。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由“划拔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
房改房过户要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政府要收取的土地收益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土地出让金有时带有政策因素,它可称出让地价,又可称纯土地出让金或净土地出让金,即部分出让地价。而出让地价,它既可以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又可以是出让土地权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您好,房改房上市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公摊。房改房的税费如下:
1.分摊面积:
住宅:套内面积×10.68% (9层以下);套内面积×12.65% (9层以上);
商住:套内面积×10.68%(9层以下);套内面积×19.25%(9-19层);套内面积×21.88%(20层以上)
补分摊费计算方式:单价×分摊面积×10%或20%(9层:20%)。
2.土地出让金计征公式为:成交价×1%
3.个税,满五唯一免征,计征公式为:成交价×1%
如果是成本价房改房,它的土地出让金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进行缴纳,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其中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政府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也就是“今年”的成本价,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除了可以直接上市的成本价房改房以外,还存在有“优惠价”、“标准价”两类房改房类型,标准价和优惠价的房改房交易,需要先交纳部分款项变更为成本价房改房方后可直接上市,优惠价、标准价补足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
扩展资料
房改房上市交易需要缴纳的税费
除土地出让金外,还需要契税、印花税,需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其中卖方需要缴纳房屋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交易的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和房屋交易手续费。个人所得税按商品房规定缴纳(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在房改房的原购买价格不是以房改时所交纳的款项为计算依据,而是统一核定为4000元/平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改房
1.分摊面积:
住宅:套内面积*10.68% (9层以下);套内面积*12.65% (9层以上);
商住:套内面积*10.68%(9层以下);套内面积*19.25%(9-19层);套内面积*21.88%(20层以上);
补分摊费计算方式:单价*分摊面积*10%或20%(<9层:10% >9层:20%)。
2.土地出让金计征公式为:成交价*1%。
3.个税,满五唯一免征,计征公式为:成交价*1%。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经济适用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由“划拔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
房改房过户要需要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政府要收取的土地收益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土地出让金有时带有政策因素,它可称出让地价,又可称纯土地出让金或净土地出让金,即部分出让地价。而出让地价,它既可以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又可以是出让土地权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