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唐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西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唐山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保障市级预算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预算收入,是指应当上缴市级国库的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的征收范围暂按唐财预字〔1994〕3号文件规定执行)、国有资产收益(含各项预算资金投资入股收益和分红所得)、各种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属于应缴的各项预算收入等。第三条 应当缴纳市级预算收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负责征收市级预算收入的部门,以及国库和各商业银行,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税务和市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碍。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征收和入库等工作,特别是市区以外的属于市级预算收入的企业交纳的税收必须保证其及时足额入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涉及减免市级预算收入或影响市级预算收入征收的规定。第六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纳市级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市级预算收入。第七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退征或者截留、倒划、占用和挪用市级预算收入;未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市级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第八条 各级国库和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市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不得擅自将市级预算收入延解、占压、混库和退库。第九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征收部门、国库和商业银行等,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与市级预算收入有关的资料。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对市级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市级预算收入的解缴等情况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审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不得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员,视其情况,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转贷、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预算。第六条 列入年度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本级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临时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预算。第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中有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自筹资金缴存自筹基建存款账户。基本建设项目中自筹资金属于减免费用或投入劳务的除外。自筹资金不足或不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自筹基建存款账户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第八条 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后报送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预算时应当附有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图纸审核意见书、工程施工图、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等基本资料。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根据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预算与原批准概算是否相符;

  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

  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供应单位。重要的公共设施的设计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审评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作为追加建设投资的依据。变更重大设计,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用款支付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展情况及工程监理单位签认工程报表,填报工程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拨款。

  项目单位应当预留工程价款结算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清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应当按月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分别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季度向政府报送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和重点工程资金拨付进度。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结算。竣工财务结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说明。

  竣工财务结算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财政部门审查的结算编制竣工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调离。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政管理职能,统筹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职能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体现隶属关系和管理职能的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和统筹资金。
  (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社会公益性集资收入以及以政府信誉取得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募捐、赠予收入。
  (七)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应统一纳入财政管理。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分为本级收入、本级和上级共享收入。市和县(市)区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的划分以及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具体行使下列职能:
  (一) 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二) 审批本级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 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置的收费(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第八条 各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做好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编制本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各级物价、审计、金融、监察等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管理方式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专户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收费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外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国家机关和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收费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二)不属于专项资金的行政性收费和不需计算成本费用的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收费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结余统筹调剂使用。
  (三)对需计算成本费用的事业性收费或其他预算外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一定比例或收支结余定期缴入同级财政收费专户。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外资金总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的核算和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收费专户的,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拨付资金,保证单位的正常用款,不得推诿、拖延、贻误单位资金的使用。第三章 资金收缴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由财政部门或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依法征收或提取。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征收,不得借故缓收、越权减免。

《唐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经济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政管理职能,统筹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预算外资金收...

《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二条 凡纳入本市政府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等。自筹资金是指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主要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国债转贷资金、银行贷款、各种借款等。

《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答:(三)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建设项目;(四)使用政府转贷、担保融资的建设项目;(五)使用其他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审计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建设程序、征地拆迁、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

《审计中心电话》
答:拟定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总体方案;负责对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征收市级税收情况的审计;负责对国家金库唐山中心支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收纳拨付情况的审计;负责对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汇总审计情况并起草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负责对各县(市)区...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