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探矿权,探矿权价款已全额缴纳,目前正在申请办理采矿权,请问需要再缴纳采矿权价款吗? 关于探矿权与采矿权价款的问题
作者&投稿:丛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空白区取得探矿权 已缴纳探矿权价款 转采矿权后还缴纳价款吗~
法律分析
已取得探矿权,提交并备案储量报告后,完成查明登记手续,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步开发利用方案后报国土厅进行了划定矿区批复,再完成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再编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环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占用提交资信证明等材料后,经县市两级复核通过后,报送省政务大厅国土口,受理后四十个工作日内无问题,即可取得采矿证,根本不用交采矿权估价权。但如果你划定的矿区范围超过了你探矿权的范围,并且超出的部分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并有本次设计利用的储量的话,就要办理占用手续并交纳这一部分的价款。对属于企业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不收取矿业权价款;另据相关规定,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二)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二)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不需要,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在办理探转采的时候是不需要在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但是相关税费还是要交的。比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
不用交采矿权价款,需交采矿权使用费,是否有国家出资,如有国家出资需处置探矿权价款
不用再交纳采矿权价款了!
已取得探矿权,提交并备案储量报告后,完成查明登记手续,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步开发利用方案后报国土厅进行了划定矿区批复,再完成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再编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环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占用提交资信证明等材料后,经县市两级复核通过后,报送省政务大厅国土口,受理后四十个工作日内无问题,即可取得采矿证,根本不用交采矿权价权。
但如果你划定的矿区范围超过了你探矿权的范围,并且超出的部分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并有你本次设计利用的储量的话,就要办理占用手续并交纳这一部分的价款。
你已取得探矿权,并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则该探矿权已为你有偿拥有;你再补充勘探工作,提高该地区勘探工作程度,通过申请获得的采矿权就不必再缴纳采矿权价款。但采矿的相关税、费仍要缴纳。
已取得探矿权,并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则该探矿权已为有偿拥有;再补充勘探工作,提高该地区勘探工作程度,通过申请获得的采矿权就不必再缴纳采矿权价款。但采矿的相关税、费仍要缴纳。法律分析
已取得探矿权,提交并备案储量报告后,完成查明登记手续,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步开发利用方案后报国土厅进行了划定矿区批复,再完成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再编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环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占用提交资信证明等材料后,经县市两级复核通过后,报送省政务大厅国土口,受理后四十个工作日内无问题,即可取得采矿证,根本不用交采矿权估价权。但如果你划定的矿区范围超过了你探矿权的范围,并且超出的部分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并有本次设计利用的储量的话,就要办理占用手续并交纳这一部分的价款。对属于企业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不收取矿业权价款;另据相关规定,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二)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二)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不需要,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在办理探转采的时候是不需要在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但是相关税费还是要交的。比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
不用交采矿权价款,需交采矿权使用费,是否有国家出资,如有国家出资需处置探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