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民法典151条解读及司法解释

作者&投稿:错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笔者在实践中接触到一则案例:A某退休后在B公司工作并于工作中受伤,A某遂与家人、律师等与B公司负责人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在派出所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一次性赔偿A某12万元以了结双方纠纷。协议达成后,A某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协议显示公平,请求撤销该协议。
      因上述协议签订于民法典颁行之后,故A某诉讼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151条,该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规定系对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文修改而来。其中,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通过前述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显失公平”的规制从“客观”转向“主观”。析言之,民法典的规定强调了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重在考察当事人是否基于真实且自由的意思表示而作出民事行为,而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则主要关注客观要件,即强调“显失公平”的结果。就条文本身而言,民法典第151条相较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将乘人之危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作为“显失公平”产生的原因,而不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而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乘人之危”是与“显失公平”并列的可撤销之类型。这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显失公平规制模式,就理论基础而言,实际上是采纳了德国法以及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改变契合了民法中“契约自由”的内在要求,只要当事人在自由之状态下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只要契约之内容不具有法定之无效情形,他人包括裁判者均应尊重并认可,这也顺应“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变革,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通过解构民法典151条的规定,可以发现,如果当事人以此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撤销民事行为,则需要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方可支持其诉讼请求。首先,就客观要件而言,首要的要件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该民事行为显著失衡。申言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要达到“显著”时,即对某一方当事人极不公平时,法律才有干预之必要。在实践中,当事人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譬如早日获得对价等因素,适当放弃部分利益致使双方利益仅“轻微”或者“一般”失衡时,法律无需介入,而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这就要求裁判者判断“显失公平”时标准要严格,切忌动辄以“显失公平”否定契约。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显失公平”的时间节点应该是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而不应以事后作为判断时点。其次,就主观要件而言,有两种典型情况,其一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一般是指利用对方陷入某种急迫困境,比如急需资金等,其二是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一般是指利用对方欠缺相关经验。
      前文案例中,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对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具体赔偿数额作出的约定,并非单纯对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应属于一般合同。根据前文分析,A某的诉讼请求应同时满足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时,方可得到支持。就主观要件,A某在与B公司负责人协商之时,已经出院,恢复了正常的生活、思维以及交流能力,应认定不处于危困状态,并且在与B公司的协商过程中,始终有律师参与,对伤情、赔偿数额等因素应当已作出合乎法律之理性判断和分析,对预期的风险应具备预判能力,故应认为其不缺乏判断能力。就客观要件,原告的伤情所对应的伤残等级,根据法定工伤赔偿标准所获之赔偿金额也仅约13、4万元,微高于双方约定的12万元,显然达不到“显著”利益失衡的程度。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因不具备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故无法得到支持,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作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动辄要求撤销,是应受否定性评价的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

《民法典关于显示公平的法律规定》
答:民法典关于显示公平的法律规定是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导致的显失公平,属于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此...

《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151条[可撤销的行为之显示公平]》
答:民法典第151条揭示了可撤销行为中的关键概念——显示公平,它强调在特定情境下,一方利用他人的不利条件,使得交易显得极其不公。让我们通过实例来深入解析这一条款:场景一:甲的父亲病重,急需10万元治疗费用。乙提出以价值20万的祖传翡翠换取这10万元,显然,甲在急切中接受了这一交易。乙正是利用了...

《民法典151条解读及司法解释》
答:就条文本身而言,民法典第151条相较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将乘人之危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作为“显失公平”产生的原因,而不再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而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乘人之危”是与“显失公平”并列的可撤销之类型。这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显失...

《以民法典151条诉讼的案由是什么》
答:《民法典》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如下:1、在客观上,暴利行为以给付与对待给付明显不相称为前提。但此类不相称不能统一确定,在各个法律行为中必须考...

《民法总则151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第151条,着重说明了“趁人之危”“显失公平”两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如构成显失公平,商家可申请撤销合同》
答:受损害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该合同的,该显失公平的合同就不得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 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壹健康定金好退不》
答:"定价是可以退的不过会很麻烦根据《民法典》151条,定金合同有违公平原则,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第一步,跟销售方沟通,全程录音。提到隐瞒重大不利,违规销售,对方表示“公司规定不退定金”,提到违反《民法典》,对方表示不懂法。提到赚钱不易,要去房管局、市政府举报,对方表示都可以这时候我注意到他们...

《简答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答:《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

《几个股东在协议签协议时有其他无关人在场签定的协议有效吗?》
答:一、答案:有效,但符合特定条件(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可予以撤销。二、理由:1.法律适用 本问题所描述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民法典147-151条规定了五种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分别是重大误解、欺诈、受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五种情形,在本问题所描述情形中,可能可以适用的...

《民法典147-151条》
答:法律主观:民法典第1042条的内容是对干涉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现象的规制。此条款对比之前的相关民事法律,新增加了关于借婚姻索要财物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是对实践中高价彩礼乱象进行规制,有利于规范民间婚俗的正常进行。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