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一户一宅”、“一户”如何认定? 一户一宅的户是怎样认定的?
大家都知道我国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但是,对于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如何认定的,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
一、“一户一宅”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一户”的?
以玉山县为例,根据《玉山县农村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上报,经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确定。
也就是说,夫妻只能认定一户;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认定一户;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认定一户;特殊情形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当然,各地的规定可能稍有不同,请以当地规定为准。
二、如何理解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中的“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上可知,一宅就是指一处宅基地。
看到这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了,既然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为什么有些人家里有多处宅基地也给确权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有些情况下,“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比如,因继承农村房屋导致一户人家有多处宅基地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依据如下: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对“一户”的认定,原则上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第一,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第二,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第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第四,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书进行登记。
注意事项
对于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一户多宅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特殊情况“一户多宅”的类型:
一、 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二、 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理应可以进行确权。
三、 宅基地合法买卖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的宅基地买卖法律是允许的。
四、 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基于管理部门衔接造成的一户多宅应当予以确权,不能因此不予承认。
五、未分户而另行建房但符合规划,公告无异议并补办手续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
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一般认为同一户口本上为一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户主就是主管,一个户口簿就是一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扩展资料: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3、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提出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4、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应随一方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为儿子)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
7、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需要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8、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以村庄规划布局为准,但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25㎡,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40㎡。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农村“一户多宅”的定义主要是以户口与宅基地进行区分,现阶段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是以家庭为单位,而这个家庭就是户的统称,也就是说一个家庭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
当然过家庭成员满足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不满足家庭需要,而对于的宅基地也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此种情况下其多余的那一处宅基地也在“一户一宅”定义的范围之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户一宅
1、“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该部法律并未对户应当如何界定予以明确规定。
2、参照各地实际操作:“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如何认定的呢?国家并无文件对此明确规定,以下是绍兴嵊州市官方发布的认定标准,供大家参考:
国土“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由国土部门最终认定。“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3.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提出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4.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应随一方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为儿子)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
7.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需要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8.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以村庄规划布局为准,但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25㎡,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40㎡。
是的,每一个户口本,均有一个户主.这个在当地户籍派出所都有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