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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作者&投稿:松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分析: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三)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四)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五)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的发生,发生时间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最后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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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具备哪一些条件》
答:1、必须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5、因情势变更而使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

《情势变更选择的理解》
答:(2)变更的情势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消灭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4)情势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预料,而且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在合同领域,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

《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
答: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时间...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答:2.合同履行困难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由于变更前后的情况发生了非常明显的变化,导致合同的条款无法完全履行或者履行后的效果与当初预期不一致。3.变更前后基本公平原则得到保障。即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基本公平原则,符合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不仅需要满足上述构成要件,还需要...

《情势变更原则》
答: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
答: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什么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答:情势变更原则四个要件如下: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情势”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变更”是指这些客观情形发生了异常变动,苦这些变化是一般性的、正常的变化,如价格的正常涨跌,则不构成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
答: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

《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解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解释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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