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论述我国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近年来,学界对传统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观点:�
有观点认为,传统民法学中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以及矿业权、渔业权等准物权。(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34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有观点认为,传统民法中物权的范围相当广泛,通常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水佃权、地役权、典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此外,在土地法、海商法、水法、矿业法、渔业法、航空法中,也都相应地作出了有关物权的规定。(参见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15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有观点认为,各国民法规定的物权,可以归纳为四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占有。(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29~3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江平主编:《民法学》,32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有观点认为,法律对于物权的种类规定有:所有权;限制物权,包括(1)用益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2)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占有。此外。民法上的物权还包括单行法所规定的其他准用物权规定的准物权,如先买权、狩猎权、捕渔权、采矿权等。(参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下册),11~12页,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有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的物权种类,与其他国家的一样,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参见许明月、李东方:《公民的物权》,2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有观点认为,物权法的体系以物和权利区分,可以分为物权和准物权。物权包括本权和占有,准物权包括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权。本权包括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和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和担保物权(包括不动产的抵押权、动产质权和动产留置权)。(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51页图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对于我国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确立的物权种类,学者们大致有以下几种归纳:�
1�我国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所有权,一类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国有自然资源经营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等。(参见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下册),20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我国目前规定的物权种类主要有:所有权,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财产使用、收益权,采矿权,典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参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下册),17页,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3�我国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195、200~20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佟柔主编:《中国民法》,224~2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六种物权。同时,还把传统民法理论视为准物权的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在《民法通则》中加以规定后两种财产权包含在水面使用权中。在这种立法体例下,是否应当继续把这三种物权视为准物权,有待商榷。(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195、20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我国现行物权体系如下:(1)自物权,即所有权;(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国有企业经营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典权、采矿权,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类物权,即占有。(参见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2版,18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6�我们可以从“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两方面加以考虑。就民法上的物权而言,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和相邻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就特别法上的物权而言,计有破产财产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抵押、质权和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等。(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论》,62~6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7�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物权体系根据《民法通则》,可以分为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上可以包括下列几种权利:(1)他物权。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4)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5)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经营权。(2)物权取得权。包括1)财产继承权。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无主财产取得权。4)采矿权。这些权利,本身不属于物权,不应以他物权看待,其中有些权利,在法律上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被叫做:“准物权”。(3)相邻权。(4)抵押权、留置权、典权。(5)准物权。包括林木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3版,396~39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关于准物权,有学者认为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准物权较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命名优点明显。观察和界定准物权的客体,宜采取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变化的方法。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大多具有复合性。准物权的产生离不开所有权这个母权,也时常需要行政许可,前者起“遗传”和“分娩”的作用,后者具有“催生”和确认的功能。准物权客体之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准物权的母权。准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但有特殊性,物权的追及效力极少适用。关于准物权的单行法总体上属于行政法,但它们建构的基石却是准物权。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未从渔业权、狩猎权的层面规定,使其行政法规范的大厦不稳,存在结构性缺陷,立法目的反倒不易达到。(参见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2003,3)。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下: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
所有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所指的物权包括()。》
答: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选项ABC正确。债权属于财产上的请求权。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