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不符? 固定总价合同决算时,因实际工程量偏少与原合同清单工程量不符,...
由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经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后,进行投标后确认中标单位后,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把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发现了设计图纸中的尺寸比实际尺寸小了,结算时把图纸设计多出部分工程量及造价扣除了(标底内的工程款).在合同中是这么写的中标单位的投标书中报价即为合同价,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含综合收取费在内的总报价一次包死,除遇下列情况者:1.因设计图纸缺项.修改引起实物量变化.2工程发生了供求因果增加费.
如果有变更的应该除外,按照固定总价合同时,建设单位在招标前要自己审核一下概算,这种方式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等于招标图包干总价合同,在投标过程中有一次机会来核算招标方的招标清单工程量,如有差异要么补充到招标清单中的补充清单,要么折算到报价中去,合同签订后就招标图图纸总价锁定了!除非在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签证等费用的发生!现在万科、瑞安等大企业出具的招标清单工程量为参考,报价单位自己填写报价工程量,这种做法比较合理,风险双方承担!
这个你再好好核定一下工程量看看。看看是不是你干完的工程量核算少了,还是你计算方法有误,把工程量计算少了。或者你的计算方法没错,但是业主的计算方法跟你就是不一样,所以你的工程量怎么核定跟他也对不上。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通常是按合同价来计算,工程完工钱就应该都给你。一般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应该约定一个超过总价多少的变化量。比如说超过总价的20%,超出部分给核定变化工程价款。原来那120%的价格不变。还按原来的100%的价格算。也就是说少了20%也按100%算。但是通常情况下,我们跟业主是没有道理可讲的。哪怕你其他分项赔了钱,只有这块儿能赚点儿,往回找一找,他们也会狠心的不给的。尤其是国家项目,国家拨款。审计部门一查,查出了问题,他们会挨收拾的。所以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把这笔钱扣回去。还有一点就是。如果,我们只想在这个项目一锤子买卖,砸完就走,我们就奋力打官司往回要。如果想留下好印象,继续承揽他们的工程的话,如果项目是赚钱的,就别计较这些了。得罪了他们,在他们手上很难再拿到项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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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不调价,除非差异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关于总价合同的解释和相关规定可以得出,除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及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般是不调整的。
(一)绝对意思上的“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是没有的,因为工程施工合同中会约定,局部可调价的范围,如工程变更等。
(二)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是否能调整,重点看施工合同中【双方对于调价的约定】。
以下逐条回答问题:
(1)每一项都做了但少于图纸量,不扣减的前题是: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合同总价一次性包干(当然,少量的工程变更除外)。包干的总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其他人谁也管不着。
(2)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是看【项】,因为量与价是固定包干的,如果有哪一项没做,那发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扣减(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也会约定这一条)
(3)固定总价合同与按实结算并不冲突,理由如上第(一)条所述,合同会约定:工程变更按实另计、或者没做的项目按实扣减等局部调整。
1、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是经过甲乙双方核对确认的,工程量风险双方均摊,没有变更签证的情况下,该部分工程量不做调整;
2、工程量减少或增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该种情况下造成工程量减少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工程量不做调整,减少超误差的,技术层面也是不允许的,当然,增加超误差的,施工单位就背好自己的锅就行。一种是设计变更。该种情况下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以变更签证的形式计入结算总价,所以固定总价和按实结算是不冲突的哟。
《工程实行固定总价方式,工程量清单中有,实际施工中没干,结算时是否应该...》
答:就算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应该按照合同工程清单中完成的项目完成,除非合同中有特别注明的条款,否则应在结算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