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一
行政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明:1、规划验收合格证、2、消防验收合格证、3、绿化验收合格证、4、环保验收合格证、5、卫生防疫验收合格证、6、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7、车库及道路验收合格证明、8、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9、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书、10、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杭州市2002年出台的《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对住宅区的验收作了详细规定。2004年7月综合验收环节取消之后,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交付前应依法通过有关部门的分项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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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二
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1、邮政通邮证明、2、环卫设施验收合格证明、3、室外供水管线验收合格证明、4、电力户外管线验收证明、5、社区用房验收证明、6、管道煤气工程验收证明、7、有线电视室外管线验收证明、8、室内给水及卫生洁具验收证明、9、电信室外管线验收证明 杭州市2002年出台的《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对住宅区的验收作了详细规定。2004年7月综合验收环节取消之后,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交付前应依法通过有关部门的分项验收。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三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根据合同法第136条的 规定,房屋面积测绘表是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高的资料,否则买受人无法行使买受人的权利和履行买受人的义务,另外公摊面积的具体计算结果,作为业主有知情权并是结算房款与办理房产证所必需。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四
1、《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2、《住宅使用说明书》、3、《住宅质量保证书》、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4、《竣工验收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一
行政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明:
1、规划验收合格证
2、消防验收合格证
3、绿化验收合格证
4、环保验收合格证
5、卫生防疫验收合格证
6、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
7、车库及道路验收合格证明
8、安全防范设施验收证明
9、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
10、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二
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1、邮政通邮证明
2、环卫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3、室外供水管线验收合格证明
4、电力户外管线验收证明
5、社区用房验收证明
6、管道煤气工程验收证明
7、有线电视室外管线验收证明
8、室内给水及卫生洁具验收证明
9、电信室外管线验收证明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三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根据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房屋面积测绘表是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高的资料,否则买受人无法行使买受人的权利和履行买受人的义务,另外公摊面积的具体计算结果,作为业主有知情权并是结算房款与办理房产证所必需。
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四
1、《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住宅质量保证书》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5、《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