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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农村拆迁补偿低于城市,临时安置费用标准也低于城市拆迁?都是中国一个地区的,还分等级? 农村开发房地产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哪个?

作者&投稿:古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什么算出来的比如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装修还有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5、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27号文件出具《石家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其他市县也均有此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据此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明的是该两项费用均属土地承包者或附着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体组织不能要求分割。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综上叙述,因城中村改造实行"一村一策",各村补偿的项目并不一定按上述项目进行补偿,究其主因是各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作者主要参照大部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项目进行简述。但最近因城中村改造拆迁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因是各村之间拆迁补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民愤极大。为此,作者建议:在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各村之间不能悬殊较大,更不能相互攀比

看看这个,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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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亮点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

亮点一:对权益保护主体予以扩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活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现行拆迁条例规定的权益保护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与租赁房屋承租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的权益保护主体也限于前两者。而实践中,无论是征收搬迁,还是协议搬迁(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商业开发),除了房屋的所有权人、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的权益需要法律明确保护,房屋的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的权益也是需要保护的。因此,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中以统领法律条款全文的方式使用了“不动产权利人”这样一个法律概念,实现权益保护主体的扩展。
亮点二:一并解决国土与集土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的征收问题
第二条第一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建筑物进行征收、搬迁,对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实行征收、搬迁,适用本法。
第九条 为了公共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实施征收活动,并依照本法规定对不动产权利人进行补偿。
法律应当对财产进行平等对待,因此,在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以及地上不动产的征收这一问题的同时,也有必要规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以及地上不动产的征收。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没有将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的征收与搬迁问题规定进来,既无法实现财产的平等对待,也无法满足实践对立法发展的需要。因此,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对此进行了完善。
亮点三:一并解决国土与集土上的房屋协议搬迁问题
第二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与不动产权利人经平等、自愿协商取得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而需要进行搬迁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房屋协议搬迁的实质就是一个房地产的交易,是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交易,当然这个交易会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国土上的房地产交易,还是集土上的房地产交易,单就房屋交易来说,均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建设单位之间一个平等协商的民事行为,并不存在差异。但是整体而言,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差距,这个差距就是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要求,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流转,因此就在源头上限制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协商的可能性。不过,土地管理法即将修改,因此实现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有限流转并非不可能,此时农村房屋交易协商的可能性就会出现。
另外,随着国家的发展,现阶段的新农村建设、旧农村改造等活动量大面广,如果立法不去予以规范,那么很可能出现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结果。而实际上,目前农村拆迁无法可依也确确实实导致了大量拆迁矛盾、流血拆迁冲突的出现。因此,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基础之上,在增加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制度体系设计时,一并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协议搬迁进行了制度体系设计。
亮点四:在不动产征收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了比例原则
第四条第一款 不动产征收应当遵循公平补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现征收目的,不得启动征收程序;征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比例原则发源于德国,是行政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征收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具体实行的过程与结果,有必要遵循比例原则——当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征收目的,不得启动征收程序,征收必须作为不得已的最后选择;在征收过程中,当有多种措施和手段能够达到征收目的时,必须选择对不动产权利人损害最小的手段。建立比例原则,既能有效防止不动产征收过程中多征、滥征等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节约资源,也能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没有对行政权进行必要限制的一大体现即在于这项比例原则的缺失,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对此进行了补充设计,既完善了征收制度的合理性,也增进了征收搬迁法律规范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匹配度。
亮点五:明确征地与征房的从属关系与例外,增加关联征收制度
第十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一并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建筑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土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所有人要求迁移的;
(二)坟墓及其他纪念物必须迁移的;
(三)土地上的农作物的种类和数量与正常种植情况不相符的部分;
(四)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征收行为导致被征收土地的周围地块丧失原使用价值的,经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的,应当一并予以征收。
房屋与土地的附着与被附着关系,在现有的拆迁条例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实际上,拆迁房屋也好,征收房屋也罢,都是为了取得房屋附着的土地。对这一点的忽略,将直接导致征收的一个应有之意——补偿出现只补偿或者重点补偿房屋的市值,而土地的市值、溢价等得不到补偿的方向定位,从而出现“越拆越穷”的现象。因此,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明确了征收行为的对象实际上是土地,而房屋的征收是一个附属结果。不过,由于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征地而不征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的例外,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在明确征地与征房的从属关系之时,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
另外,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A地块被列入征收范围,临近A地块的B地块却在征收范围之外。A地块征收之后的用途,使得B地块的原用途丧失。例如,A、B地块原本都用做居民区,但A地块被征收后用于机场建设、核电厂修建,无疑B地块的居住用途将大打折扣甚至完全丧失。这种情况下,征收单位有义务征得B地块范围内不动产权利人的同意,一并将B地块予以征收。基于这种考虑,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增加了关联征收制度。
亮点六:在征收决定程序中要有民众的先期参与和表决的问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认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不动产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不动产权利人的代表以及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在征收决定程序中要有民众的广泛参与,并且享有表决权,从而体现程序重心前移的原则,这种做法在国外的拆迁立法中是一种成熟的做法。并且,让民众参与在征收决定程序之中,让其充分享有知情权、异议权、表决权等,可以将矛盾消化在前期阶段。现有的拆迁悲剧差不多是发生在强拆的最后阶段,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拆迁户对前期行政权的行使情况缺乏知情权等各项权利,只是被动地接受最终的行政决定结果,因此抵触情绪一直存在,积累到强拆这一最后阶段往往就会爆发。因此,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所设计的征收程序中的第一道环节——论证,即要有不动产权利人的代表参与,以实现民众的先期参与、表决权利。
亮点七:征收程序里面增加了两级报批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论证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不动产征收项目,且拟征收不动产为下列情况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
(一)不动产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基本农田;
(三)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四)其他集体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不动产建筑面积低于100万平方米的,或者(二)、(三)、(四)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最多允许2次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房屋的实际核心是征收土地,而且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中也明确了征地与征房的这一从属关系,因此就必然涉及到《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报批制度。所以,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结合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增加新的考虑因素,设计了征收前置两级报批制度。并且,在地方征收实践中,征收35公顷耕地的项目,今天报10公顷,明天报5公顷等类拆分现象的情况并不少见,为防止地方政府将本应报批国务院的征收项目拆分,而报批省级人民政府报批,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在这个报批制度中还增加了时间与次数的限制,也就是地方政府每一年最多允许两次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报批征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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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计划预案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若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同时,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还应当将征收计划预案在县级以上电视台或者报纸进行新闻公告。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征收计划预案公告期间,不动产权利人对征收计划预案存在异议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申请举行听证会。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应当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听证申请人所占比例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总数的10%以上的,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必须召开听证会。
召开听证会的,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不动产权利人、公众和专家对征收预案的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后,还应当将不动产权利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征收计划预案公告期间届满,无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听证,或者依照本法规定举行听证会,不动产权利人、公众、专家对征收计预案无重大争议的,经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不动产征收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举行听证会,不动产权利人、公众、专家对征收计预案有重大争议的,由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对征收预案重新审查调整后,举行召开第二次听证会,并将不动产权利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不动产权利人、公众、专家对调整后的收计预案仍有重大争议的,由不动产征收搬迁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请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由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动产征收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由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征收的决定。
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共利益的认定是世界性难题,列举法虽有优点,但难以穷尽,因此,在列举的同时,建立程序性的鉴别机制,是立法的必要选择。在公共利益的鉴别要素中,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的保障应作为主要的直接因素来对待,所以,征收预案作为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应有被征收人的广泛参与并享有表决权。在这个方面,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做出了努力,设计了征收计划预案制度、两次听证制度,要求征收部门制作规范的征收计划预案,并在限定时期内进行张贴公告与新闻公告,而公告期间允许不动产权利人异议、申请听证,赋予征收对应的不动产权利人充分的知情权与异议权,以这种动态设计为公共利益栓上了一个安全阀。
亮点九:允许不动产权利人对征收决定进行权利救济
第十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重大公共利益与紧急情形外,复议、诉讼期间应停止不动产征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征收决定作出后,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未按征收决定的内容实施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法律规范旨在为其调整的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分配权利与义务,拆迁法、征收法都以保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为其设定了知情权、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等权利,且设定得比较完善。但是,我们应当假定这些权利有被侵犯的可能。而且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权利救济的渠道不通畅,救济乏力的情形较为严重。因此,在设定这些权利的同时,更应重视公民获取权利救济的程序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权利救济大于权利。基于这项原理,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为不动产权利人设计了针对征收决定的权利救济渠道,允许其在一定期间内复议、诉讼,而且复议、诉讼期间以停止执行征收决定为原则,以重大公共利益与紧急情形为例外,这样就能避免实践中,权利人去告但是房屋已经被拆了甚至新的房子都已经盖起来的尴尬局面。
亮点十: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以及不动产权利人的选择权
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货币与房屋产权调换结合的方式三种基本补偿方式,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进行选择。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不降低不动产权利人当前生活水平,并保障其长远生计的原则下,积极探索作价入股、安排就业、社会保障等多种方式,但不得限制不动产权利人的基本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落实征收中公平补偿原则的具体原则是,一,是被征收人的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长远生计有保障。此两项具体的原则是落实民生的根本性原则,在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的文件中早有体现,但实际执行中并不理想,其重要原因在于:一,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作为允许被征收人自由选择的成熟的补偿方式,虽易操作,但未免单一,难以实现上述原则。二,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单一的补偿方式难以满足被征收人的多样化的投资受益需求、安排就业需求,加入保险的需求等等,而这些需求也是落实上述两原则的基本保证。事实上,各地已在补偿方式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能在立法中对这些成功的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这样做,既能实现公平的补偿原则,又能使各地结合具体情况作出适合各地的规定。
亮点十一:违法建筑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政府与民众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依照政府过错比例进行补偿。
本法所称违法建筑,主要依据我国规划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具体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城市建设规划变更使得房屋不符合规划的,不属于违法建筑;
(二)因为历史原因未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权属证书,但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可以补办手续,不做违法建筑处理。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直接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违法建筑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不能给予补偿,这是立法的原则,也符合法律逻辑。国务院的现行条例与草案在这个问题上都采取的一刀切的做法,只要是违法建筑就一律不予补偿。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认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比如一些无证房屋、自建房屋,虽然无证,构成违法建筑的要件,但不能一律不予补偿。因为造成这个情况的原因无非两个方面:一者是老百姓的过错,他们不懂法而为或者基于现实的需要而为,当然也不排除知法违法;二者则是因为政府的过错,他们对违法建筑持默许的态度,或者知道违法建筑后长时期不作为。在政府有过错或政府与民众均有过错的情况,政府应承担因其过错所给民众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补偿应当考虑这个过错责任。如此操作,会消弥不动产权利人在补偿方面的对立情绪,也符合公平原则。
亮点十二:克服评估机构的行政性垄断,还原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条第二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不动产权利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不得限制不动产权利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范围。
我国的评估机构大部分是从原来的房屋管理部门脱钩而来,但实际上很难做到真正地脱离,有着利益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不可能从根本上做到独立性,从而也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而实践中,评估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拆迁方的附庸,以拆迁方的意志为转移,以至出现对同一处房屋所进行的评估会出现三、四个评估结果。因此,新法应当以具体规定入手,克服这种先天的行政性垄断,还原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与公正。在这方面,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在草案的基础之上,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亮点十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须共同补偿房屋价值与土地价值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的对象包括房屋和与建设用地两部分。
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因素确定。
建设用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取得方式、区位价、土地溢价、开发程度等因素确定。
无论是征收搬迁,还是协议搬迁,都无可避免涉及到一个补偿的问题。按照现有的条例草案,这个补偿只涉及到房屋的价值补偿,对于土地价值的补偿则是一个极为不明确甚至是缺失的部分。实际上,征收搬迁这个活动会造成土地规划的变更或者调整。有时候,规划变更后的价格与原规划用途的价格悬殊,相差在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可以说,因规划调整而取得的土地升值利益与不动产权利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征收搬迁与协议搬迁活动中,应当对不动产权利人进行房屋价值与土地价值的双向补偿。而且,很多不动产权利人面对征收搬迁或是协议搬迁的时候会有地比房大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房屋价值与土地价值的共同补偿更是尤为必要。因此,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共同补偿房屋价值与土地价值,并且分别对房屋价值、土地价值的评估列明了估价因素。
亮点十四: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以确定基本补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基本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听证的原则制定,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征收耕地的,补偿价格包括区片综合地价、青苗的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与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包括区片综合地价。
征收建设用地的,应当以周边国有土地为参照,坚持同地同价、同房同价的原则,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价格与房屋补偿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依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显然较低,不足以保护农民的利益,农民对此意见很大,这也是造成农民与各地地方政府发生冲突的根本性原因。有些地方实行了区片综合补偿价对农民进行补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区片综合补偿虽然不是市场价,但在一定程度上或很大程度上去接近市场价。因为在制定区片综合补偿价时,已经渗透了同地同价的理念,并考虑多重因素,进行了协调平衡。是地方政府与农民利益妥协的产物,符合当前的补偿实际,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有利于缓和当前的征地引发的矛盾冲突。
亮点十五:平等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租赁房屋,房屋上的租赁关系终止。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协商处理补偿事宜,并签订补偿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征收人赔偿因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给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或负责安排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到同等条件的房屋。
第六十条 搬迁租赁房屋的,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由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三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现有的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并不是房屋租赁关系终止的理由,这就使得从房屋承租人只受房屋租赁合同的约束。实践中,拆迁方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其所持理由恰恰是房屋承租人可通过租赁合同主张自己的权益。但事实上,房屋承租人在通过合同主张自己在拆迁活动中的权益时,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导致权益受损。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在征收搬迁部分,认定征收作为不可抗力能够终止掉租赁合同;在协议搬迁部分,认定租赁合同并不终止。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之上,分别要求对房屋承租人补偿因拆迁所蒙受的损失、使租赁权继续得到实现。
亮点十六:强制搬迁程序应体现人性化的程序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强制搬迁的,应预先作出强制搬迁前协商通知书,听取不动产权利人拒绝搬迁的理由。这一协商期间不得少于15日。期间届满不动产权利人仍然不能自行搬迁的,再正式作出强制搬迁书面通知,强制搬迁通知应提前至少15日送达不动产权利人。
强制搬迁是征收搬迁的最后一道关口,其行使必然使得司法权与私权之间的对立上升到极致,从而就会使得一种天然的矛盾产生。为了将这种矛盾降低到最小化,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在强制搬迁方面设计了两道程序,其一是不低于15天的强制搬迁协商,在此期间积极听取被强制搬迁人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困难,并尽量帮助其解决困难;其二,前一人性化的程序仍然未能使不动产权利人自行搬迁时,再启动强制搬迁程序,并至少提前15天通知不动产权利人。如此操作,既能做到强制搬迁前的人性化处理,也能在强制搬迁到期日时落实强制搬迁,维护法律文书的绝对权威。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算还是按农村房屋算》
答:需要根据同地段类似房屋的房地产价格来计算补偿标准。 一、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算还是按农村房屋算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时,经济补偿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

《关于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户口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
答:如果当事人不是农村户口,就不能享受本村集体的利益分配,就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相对来说容易,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限制很多。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过低,有什么方法可以提高补偿?》
答:我们也许听过城市拆迁,但是对于农村拆迁就有点陌生了,其实城市发展离不开土地支持,而改造城市内部土地就会花费大量的金钱,而农村土地相对比较多,自然在拆迁安置方面就会节约大量的成本,对于农村拆迁改造,自然就涉及到补偿,那么您知道吗?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存在几种情形:新农村建设、城中村...

《征地拆迁与旧城改造有什么不同》
答:法律分析:补偿不同。征地拆迁大多在郊区和农村,主要以荒田和宅基地为主,补偿以统建房和金钱为主。主体不同。旧城改造,可以由政府牵头,由企业参与,反映城市的发展过程,城市空间规划组织以及建筑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完善过程。目的不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

《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应该参照城市还是农村拆迁标准》
答:一、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应该参照城市还是农村拆迁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的,拆迁补偿款标准参考的是被拆迁房屋周边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有哪些不同呢?》
答:回答: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

《农村被拆迁时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无法索要赔偿,农民多注意!》
答:一、对于土地的归属有争议大多数的农民在农村所拥有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合理的,但还会存在着一些少数的情况,有一些农民的土地归属权并不明确,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对于这样的房屋,就算被拆迁也不能顺利的拿到补偿款,虽然这种情况非常少见,但几乎每个村里面都会出现,所以具体还要看双方的说法。二、临时加盖...

《城市户口可以享受农村拆迁补偿吗》
答:拥有农业户口的人员可以得到安置补助,而没有农业户口的人员通常不具备农村村民资格,因此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即便是将户口迁回农村,如果仍然保持非农业户口身份,也不会得到安置补助。因此,城市户口人员享受农村拆迁补偿的可能性较低。城市户口享受农村拆迁补偿的重要性:1. 农村拆迁补偿政策的目的...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23最新政策》
答:就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有以下回答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

《2023年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答:就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有以下回答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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