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律中的自然法是什么? 古罗马的自然法和习惯法到底有什么区别
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它与“公民法“、”成文法”的区别在于它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一、自然法的含义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二、自然法的发展
1、斯多噶学派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2、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3、19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纯理论性作为法国革命的口号带来了许多过分的结果,认为自然法已经死亡,并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复燃。但在20世纪,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三、自然法的特性
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自然法,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自然法其实是一种思想,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存在这么一种思想,习惯法是古罗马人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成文法是在贫民与贵族的斗争中由习惯法调整而形成的。
指的是在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简称制定法)之上有一种叫做正义的东西,当制定法的内容与正义相悖时,人们便可以不再遵守制定法,正义是评价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
古罗马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扩展资料
古罗马自然法的特点:
1、自然是指物质世界,是某种元素或规律的结果,后来将它扩大到人类的思维惯例和希望。因此,自然法被定义为最高的法律。
2、“自然”和“法”是区分开来的,“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3、永恒不变的标准是能够发现的,并以其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4、自然法的效力远远超过了人定法的效力。因此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法
大概是这样的一个意思: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简称制定法)之上有一种叫做正义的东西,当制定法的内容与正义相悖时,人们便可以不再遵守制定法,正义是评价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这里的正义也被称为自然理性,是人类内心深处的良知。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