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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作者&投稿:荀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二、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三、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四、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2011年6月30日起施行)六、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二、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一、废止

  (一)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二)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四)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0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

  (五)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8年9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发布)。二、集中修改

  (一)对《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的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将第六条中的“消费市场”修改为“市场”。

  将第十条修改为:“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等,并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验要求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将第十二条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申报检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管理和检疫工作,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办理。”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

  将第十九条第二、三款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二)对《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19年1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发布)的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约定的责任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二批规章的决定》
答:(第2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二批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二○一○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二批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废止没有》
答:2002年6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根据2013年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前还在施行。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介绍》
答:。该《办法》于2002年8月22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土地储备、土地整治、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29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 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为切实规范和改善政务管理,创造优良政务环境,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答:(2005年9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09年12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1次修改;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2次修改;根据2012年6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附件1: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7年12月18日起施行)2.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3.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答:首先,该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养犬行为和犬只经营活动,但军用、警用及科研用犬的管理不在其涵盖范围内。养犬活动遵循养犬人自我管理、社区监督、政府监管和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确保犬只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根据具体情况,区县人民政府有权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由政府...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答: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着重于规范养犬行为,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养犬人在日常管理中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第十七条强调了预防狂犬病的重要性,规定养犬人需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并对出现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采取及时捕杀并报告兽医部门的措施。第十八条详细列出了饲养犬只的公共行为规范:不...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答: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对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首先,如果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公安部门会在重点管理区内处以500-1000元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内罚款100-500元;若逾期不改正,犬只将被收容。对于未在重点区域内登记养犬的行为,公安部门会要求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被罚款200-100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_百度知 ...》
答: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1999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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