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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是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吗? 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 被全国人大取消是真的吗

作者&投稿:聂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到底是什么意思~

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决算依据这一做法的初衷,应该是由于工程决算的依据首先是工程合同,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结果为依据的话就不能这么执行,从法的效力来讲,《合同法》是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法规,所以以审计结果为政府投资工程决算依据这一规定是与《合同法》有违背的地方,全国人大的做法是正常的。

证据不是原件时,要加盖公章并说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对方当事人虽然不承认以上证据,法院在不能认定该物作为认定事实的直接证据时,但如果此物与其它的证据物形成证据链,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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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筑行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什么是“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为什么受到业界反对?

各地出台了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后,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呼吁撤销此规定。因为:

1、损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3、通过地方立法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依据,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

4、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事件结果:应当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在回复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且法工委已将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自行清理、纠正。

事件经过

2013年,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6月5日,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此项工作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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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推动下,有了圆满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随后,一些省市直接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另一些省市选择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再直接干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问题。

为什么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受到业界反对?因为:

1、如果通过审计发现确有对工程结算款高估冒算行为,甚至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撤销、无效等有关条款,或按照相关法律移交法院审理。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不仅不合理,也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损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3、通过地方立法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依据,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

4、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这是法制的胜利,是建筑业重大利好!政府公共部门拖欠工程款再无遮羞布!



风险: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审计制度,发包人担心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与双方的达成一致结算协议不一致,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往往会在合同里面约定“以审计结构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这种做法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前很多项目也是按这种方式处理的,比如先来一个结算,再来一个第一审、第二审,施工单为俗称“每一审掉一层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

全文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提出:

在收到中国建筑业协会于2015年5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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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答: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如果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可能会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双方的纠纷和损失。在建设工程中...

《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是什么意思》
答:意思是明确约定以财政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1、领导重视与支持是搞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 工程项目审计触及很多人的利益,审计人员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压力,如果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工作就很难开展。内部审计人员要多请示汇报,取得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的重视和支持。2、提高...

《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为什么》
答: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审计结果是否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答: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其中规定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结果的加强如下:1、把落实审计整改作为审计成果运用的首要任务...

《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到底是什么意思》
答:应该是由于工程决算的依据首先是工程合同,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结果为依据的话就不能这么执行,从法的效力来讲,《合同法》是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法规,所以以审计结果为政府投资工程决算依据这一规定是与《合同法》有违背的地方,全国人大的做法是正常的。

《审计的结果在什么情况下不作为合同双方结算的依据》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反馈函中称,经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反而言之,除非合同签订时双方自愿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其他任何情况,...

《竣工结算的定义和前提是什么?》
答:审计机构的合法效力和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行政,审计监督审计单位只能生产与其他单位不产生法律效力,审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审核的结果,结算费用的施工单位没有约束力。工程结算审计,以施工合同为基础的 工程造价。采购与易货双方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建筑工人,材料...

《结算结果、审计结果和鉴定结果应以哪个为准》
答: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做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具体做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

《工程款审计结论是否必须执行》
答: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虽然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审计监督,但其仅为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及步骤?》
答: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主要是依据审计署、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部门1991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审基发<1991>430号)(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0/73/340c8c6ba54bfeb846198ced5054aa25_0.html).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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