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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作者&投稿:汉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加强矿业领导与管理,中央政府成立矿业管理部门,完善发展矿业相关法规、政策~

我国矿业长期是分专业由多个部门管理的,既有分工又有交叉。20 世纪末工业部门企业化后,各部门管理的矿山企业属地化、社会化,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分专业成立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矿山企业的联系中介。矿产勘查开发在国土资源部由规划司、财务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司局分别管理。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业部也参与部分管理。
我国是发展中的矿业大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今后相当时期内面临着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双重挑战。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安全和稳定供应,建议国家建立矿业的统一管理部门(如矿业部、地质矿业部或国家矿业局、国家地质调查局),加强对矿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这是由矿业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也是我国中小矿山多的矿情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是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特色的需要。实现矿业的宏观调控,必须树立中央政府矿业主管部门的权威,完善调控的法律法规手段。
为了适应市场要求,与国际接轨,建议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为矿产勘查开发提供法律保证;建立健全矿业市场,加强矿业秩序管理;矿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和完善矿业资本保障体系、健全矿产资源差别税费办法;确定矿产勘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位、科学合理的探矿权取得;支持矿山企业发展,构建大型特大型矿业集团;加强“三率”监管,充分利用资源;鼓励支持矿山企业,“走出去”开发利用两种资源;建立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和建设绿色矿山等的政策措施。
1.建立和健全矿业市场,加强矿业秩序管理
目前我国矿业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吸收国际成熟经验,在企业入市、矿权流转、资本融资、中介服务等方面建立规范高效运行的体系。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扶持,要依法加强矿业秩序管理,在管理中完善法规或制度。
2.建立和完善矿业货币资本保障体系,支持矿业发展
矿业发展所需的货币资本,风险高、金额大、时限紧,还须服从行政干预,应该大力培育和发展以债权(矿业权)融资的矿业风险资本市场。现代矿业产业要建立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因此,要正确认识、统筹考虑和妥善处理与现代矿业相关的重大关系,尤其是矿业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途径,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矿业资本市场体系,进而提高中国矿业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当前,我国矿产勘查开发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自有权益资金有限,在矿业风险资本市场尚未建立和健全之前,需要国家财政加大对矿产地质勘查的投入,以及危机矿山找矿和支持境外矿产勘查开发的专项补贴。
3.健全矿业开发差别化的税费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税收政策是促进节约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由于不同矿种不同矿床类型的开发难易、深浅、贫富等存在差别,矿业开发中需要制定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对不同矿种和不同类型矿床应区别对待,不能只有一个税费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税部门,要安排专业人员准确识别不同矿区在开发中的各种自然禀赋的差异和开发条件的变化,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税费标准。加强科学管理,鼓励研究和提高采选技术,开发低品位资源、难选冶资源、共伴生资源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提升我国矿产资源利用率。凡是在矿产综合利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国家应该兑现税收减免或给予奖励。
4.加强“三率”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加强矿产资源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管理,是节约利用资源的重要措施。2010年国务院已批准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已取得较好效果。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常态化激励政策,配以有针对性的科技攻关,并加强管理,长期坚持。
5.健全和完善矿产勘查市场,确定矿产勘查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地位
矿产勘查工作是科学探索活动,其成果属于信息产品,既不同于从事物质生产的矿山开发,其成果是矿产品;也不同于严格执行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一个是“建楼”,一个是“找矿”,“建”和“找”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劳动密集型”与“知识密集型”的原则区别。
前面已经说到,每个矿床(体)都是不相同的,必须通过智力投入逐步查明,所取得的勘查成果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知识投入与资本投入在勘查成果中应该各占一定比例。
因此,建议国家在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法规层面上,必须明确矿产勘查工作成果的权益由资金投入者和勘查知识投入者共有。勘查成果分成比例可参考科技成果得到开发时所占有的比例,矿产勘查知识投入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30%。这样做,有利于建设矿业权市场和规范市场行为,有利于调动出资人和地勘人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和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6.进一步规范初始探矿权的取得,不搞招拍挂
探矿活动是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寻找、发现和查明可能存在的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勘查矿产的活动依据地质工作规律具有明确的阶段性,一般按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精查)四个工作阶段的顺序进行。由于地下矿产资源的隐蔽性(或不确定性)、地质条件的多变性、矿床(产)成因的复杂性,勘查工作是以客观地质体为对象的调查研究,因主观认识的片面性(或有局限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的局限性,探矿活动提交的探矿权成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据统计,全球地质找矿成功率仅为1% ~2%,有很大的风险性。不同勘查阶段的风险程度不同,预查和普查阶段的风险最大,90% 以上的探矿权项目可能找不到矿。基于探矿权是经过地勘单位(人)的探矿的智力活动而获得的对地下地质矿产的认识,属于认识世界,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探矿权出让方式应区别对待,不能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只有找到具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值得进一步勘查的探矿权,应该有偿取得(转让)。国外许多国家采取先申请先登记探矿权和勘查经费补助等政策,鼓励申请设立探矿权开展矿产预查和普查。
近年来很多省、区、市对初始探矿权进行招拍挂,实行全面有偿取得制度,对国有地勘单位取得探矿权产生排斥作用,形成探者无其权的局面,使国有地勘单位成为资本的“打工仔”,并出现投资者炒探矿权盈利,孳生腐败和商业欺诈。初始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重投资、轻技术,不利于地质找矿事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找矿初期存在高风险,为了鼓励找矿,初始探矿权应该实行国际通行的先申请者先登记的办法,并优选勘查设计方案。同时,加强对登记探矿权勘查活动的管理,鼓励社会投资者与地勘单位结合开展勘查活动,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防止圈而不探。
7.规范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和收取,厘清权属关系
1998年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同时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办法》。同年,国务院240号令和241号令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后确认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目的是不能让国家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资产流失,维护国家的权益。
实际执行中,许多地方政府在资源价值理论和资源国有理论指导下以矿生财,不区分谁出资勘查、不区分矿产勘查程度,按照探明储量或预测资源量,收取矿业权价款,把矿业权价款视为政府财政非税收入的新增长点,是不合理的做法。矿业权人由于承受不了高额的矿业权价款,找到的矿越多越交不起价款,于是有的采取有矿不报或大矿少报的办法,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找矿的积极性。因此,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与国家矿业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悖的“土政策”,制止某些地方政府以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为由,高额收取矿业权价款和以行政权力经营矿权取代市场配置矿业权的越权行政行为。
建议矿业主管部门完善有关法规,通过宣传,明晰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各自的理论依据,厘清各自的权属关系。土地级差地租理论认为,级差地租一是反映土地自然丰度的差异,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二是土地经营者在土地自然丰度基础上加工增值,归土地经营资者所有。同理,探矿权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后,通过勘查(预查、普查)使预测矿产资源增值为资源性资产,形成探矿权价款,应属于探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后,通过勘查(详查、勘探)使资源性资产增值,形成采矿权价款,应属于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进一步通过矿山建设和开发,使资源性资产形成矿产品出售获利,则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要依法维护涉矿各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其中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及矿产勘查者、地方和勘查区块与矿产地的居民、社会生态环境等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生产关系,运用公正的利益关系激励相关各方发展矿业的积极性,以推动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8.支持矿山企业发展,构建大型矿业集团
矿山企业是矿产品物质生产的实体,其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矿产品供应命脉。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后备资源有保证;已有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好。现在国家每年分别出资40亿元治理矿山环境和支持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已取得效果。但对矿山企业找矿的支持较为薄弱,建议加大支持力度。前一阶段5年间中央财政出资20亿元与地方、企业配套20多亿元合作进行230个资源危机矿山深、边部找矿,取得重大找矿成果,延长了矿山生产期,稳定了职工就业,有利于社会安定。建议今后继续延续所采用的政策及业务管理模式,扩大支持危机矿山的范围,调动矿产企业的找矿积极性,增加国家与企业的投入,扩充矿产资源。同时建议,矿山企业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大、中型矿山企业必须设有地质测量机构,加强矿山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与水平。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建立矿山勘查队伍,自主开展深、边部找矿工作。
国家要进一步制定鼓励构建大型和特大型矿业集团的相关政策,加强规划和宏观指导,鼓励大型矿业企业对中小型矿山企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兼并、重组,逐步改变我国“一矿一企”、小而散的发展模式,着力提高矿业产业集中度,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的资源开发模式,以提高我国矿业企业在国际矿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9.加强地勘单位和大型矿业企业“走出去”,勘查开发国外矿产资源
据有关研究预测,2025年前后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达到峰值,然后逐步下降。因此,起码还有十几年的时间处于大量消耗矿产资源的发展阶段。在立足利用国内资源的同时,必须要十分重视利用国外资源,才能做到保障供给。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应贯彻以掌握权益矿为主,贸易矿为辅的方针,要特别重视获取境外矿业权,利用矿业股权,建立稳定的矿山开发基地。矿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协调和服务指导,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联手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矿产勘查开发集团公司,发挥中矿联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交流国外国情、矿情、社情和法情,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境外矿产勘查开发项目的成功率。
10.做好不同行业规划之间的衔接,防止资源压覆
我国各行业或部门缺乏统一协调规划,导致许多重要矿产资源被压覆而不能勘查开发,特别是铁路、村镇、水面“三下”压矿,难以开发利用的情况严重,如开滦集团公司压煤27亿吨,占矿井所有储量的87%。目前,各种类型各个层级的保护区越来越多,禁采区、限采区也不断扩大,矿产勘查的地盘越压越小,随意压矿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的发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需要一个资源与环境等统筹协调发展的和谐格局。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认真考虑和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与各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等相互衔接工作,特别在矿山建设产业布局和城市新区建设规划之间要做好衔接,防止已知资源被压覆而无法开发利用。
11.建立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保障供给
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需要做好矿产资源的储备工作。实行矿产地储备与矿产品储备相结合的方针,区别重要矿产、稀缺矿产和优势矿产,制定不同的储备目标和不同的储备方式。一是建立起以资源储备为主,产品储备为辅的多形式、立体化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二是建立统一管理和分类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三是形成自主储备和多方联动相结合的储备方式;四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金融支持、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构架。最终形成中央、地方与企业共同参与的完善的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中央政府以资源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为目的进行战略储备,地方政府以区域经济持续发展为目的进行经济储备,企业以经济效益赢利为目的进行短期商业储备。
12.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矿业绿色矿山
矿产勘查开发在向自然索取资源的同时,涉及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业权人、矿产勘查者、地方政府及矿产地居民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权益,必须依法维护各方面的利益,才能保障矿业健康发展。有些矿山开发获得的经济效益,还抵不上恢复生态环境的投入。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像这类矿山企业与其说在开发资源造福民众,还不如说在破坏环境危害民众。建议大力推行建设绿色矿山,矿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矿产的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示范推广。加强矿山开发准入管理,从开发设计开始建立资源回采、综合利用和废石尾矿处置的刚性约束和优惠鼓励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建设绿色矿山中的作用,结合绿色矿山试点,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专家进行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广成功的案例,又快又好地把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大力发展绿色矿山”的要求落在实处。实行统一的《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政策
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国家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新局面。
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重点是开展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物探化探遥感调查等基础地质工作,加强西部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调查工作。优先安排西部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国家急缺矿种的调查评价工作。从国家长远战略利益出发,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研究与开发,提高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的能力和地位,维护国家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权益。
国家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环保煤、地热、优质锰矿石、铬、铜、金、银、镍、钴、铂族金属、钾盐等国内资源供给不足的重要矿产;鼓励在中西部地区、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特别是资源耗竭矿区的周边和深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后备资源,减缓产量递减。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
加强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产能力,把天然气开发放在重要位置,为实施“西气东输”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资源基础;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煤矿生产矿山煤层气的抽取利用。调控煤炭开采总量,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强优质煤、环保煤和特殊煤种的保护性开采,积极开发与推广洁净煤技术,优先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和煤炭洗选加工利用技术。加强铀矿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地浸、堆浸和就地爆破浸出生产为主,适当发展常规采冶,保障国内用铀的需求。鼓励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鼓励开采铜、金、银、钽、铌等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稀土、钼、汞等矿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鼓励现有铝矿山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严格控制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限制开采石棉矿。暂不新建硫铁矿矿山。扩大钾盐开采规模,研究开发含钾岩石的农业应用技术。加强环保、节能、农用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属矿产。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扩大非金属应用领域,研究开发新型非金属产品,提高装备水平,大力发展深加工。
三、矿产资源保护政策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控制矿区的最低开采规模。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要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证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对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显著不协调、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限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统一规划,整改合并,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之路。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划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依法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矿床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批准的国家规划矿区总体开发方案。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当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加强主焦煤等稀缺资源的保护。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科学论证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伴生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研究开发矿产品深加工技术、贫矿和难选冶矿利用技术及节能降耗技术,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深部采矿与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科技攻关。
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多种矿产共生的综合性矿床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伴生共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单位能源、矿产资源的国民经济产出率。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积极发展稀缺资源的廉价替代品。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他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五、利用外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策
国家鼓励并依法保护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我国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组织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外商投资企业和非法人合作组织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采矿权的条件,国家保障其依法获得采矿权。鼓励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矿山企业合资、合作,提高采选冶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外国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非法向外国投资者提出各种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润分成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非法增设收费项目;积极改善本地区的外商投资条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明晰、简化、规范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及时提供地质、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种信息服务。
六、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国外勘查和开采国内资源不足或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较大的石油、天然气、富铁矿石、优质锰矿石、铜、钾盐等矿产,以及铬、铂族金属等稀缺矿产;支持到资源潜力大,资源互补性强,投资环境好,与我国有一定合作基础,关系友好的国家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应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形成具有国际矿业投融资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新型跨国公司。国家通过国际科技交流与经济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世界特别是周边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资源条件和投资环境的调查研究,建立全球矿产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外交支持。设立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基金,扶持、引导一部分有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逐步形成在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能力。
七、矿产品进出口政策
根据比较利益原则,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进出口效益。适度控制低价位初级矿产品的大量出口和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的大量进口,鼓励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出口和初级矿产品进口。加强对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出口总量的调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巩固和加强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获取最佳的外贸经济效益。严格执行矿产品出口许可制度,根据“公正、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改革出口配额指标分配办法,保证国家关于矿产品出口战略的实施。
八、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政策
从保障国家安全出发,要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战略矿产储备体系,以增强抵御突发事件,应对国际局势动荡和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战略矿产储备采用国家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方式:依靠财政等手段逐步建立国家战略储备;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强制性要求战略矿产生产、销售企业和大的消费用户保有一定比例的战略矿产储存。实施战略矿产储备的重点:一是供应短缺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冲击的矿产,尤其是主要依赖国外资源,需要大量进口满足需求的短缺矿产;二是我国在国际市场处于优势地位,其出口对国际市场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的矿产。“十五”期间启动石油战略储备。
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炼砷、炼铅锌、炼油、炼焦、炼硫、炼矾。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探索新机制,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对矿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

一、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确立的主要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47号)第8条规定:“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2.其他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环境。”

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履行的主要政策法规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第22条强调要“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完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业准入。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提供信息服务。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切实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重点任务;三是对做好当前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3.地勘单位资质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制定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要求注册登记。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国务院拟研究出台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

4.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法规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地质勘查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等文件,明确了地质勘查体制改革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成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商业性矿产勘查政策调控体系框架》
答:6.3.5 商业性矿产勘查服务政策 主要有:建立和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法规、政策基本框架体系。通过实施矿产勘查规划,引导矿产勘查的合理布局和商业性勘查的投资方向。加强对地质矿产勘查行业发展和规划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制定矿产勘查市场需要的各类行业规则、技术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等,...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答:这期间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明确为:对全行业的地质勘查工作履行政策、法规、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职能。1988年底,按照上述“三定”方案的要求,地质矿产部成立了地质勘查管理司,1991年7月又将原综合计划司、地质勘查管理司合并,组建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司,负责对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含石油、海洋...

《关于加强我国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几点建议》
答:目前,我国油气的商业性勘查机制已基本成熟,非油气商业性矿产勘查起步较晚,市场发育缓慢。由于我国的矿业资本市场还不发育,还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矿产勘查的投资环境,矿业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国家关于促进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法规政策还不健全等原因,商业性地质工作还没有有效、有序运转起来,整体进展缓慢。 当前商业性地质...

《北京市地质勘查行业情况调查报告》
答: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重要文件,为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指明了方向,给地质勘查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为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动力,使地质勘查行业得到蓬勃发展。同时,他们也为...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目标》
答:充分发挥政府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行业管理作用。国土资源部作为地勘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引导;明确我国战略性矿产勘查的支持方向,完善重要矿产资源的储备制度;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力度;研究推广矿产勘查新技术、新方法;制定勘查技术规范、标准和市场规则;规范和加强...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内涵》
答: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1.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指按行业规划、按行业组织、按行业协调以及按行业沟通的一种产业管理体制。是旨在促进某一个行业发展的一系列相关行政制度、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总称。行业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政策导向、法规约束和企业自律,对行业体系及其经济行为...

《对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的一点建议》
答:一是基金项目立项按照财政专项管理与项目组织实施的市场运作方式之间存在机制上的矛盾,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承担了预算项目申请人和项目合同管理一方当事人的双重身份,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阻滞和摩擦。二是现行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矿产勘查开发管理的法规政策之间存在的不相协调和冲突的...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方法体系建设初探》
答:国土资源部在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同时,正在制定《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这是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发展的里程碑。为配合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实现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积极建设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更大程度上调配管理资源,从管理学的高度认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已势...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建议》
答:地勘行业管理部门明确后,要确定其承担地勘行业管理的职责。总体上讲,两级政府地勘行业管理部门代表两级政府管理地质勘查工作运行。具体管理职责是,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规划,制定地质勘查的政策、法规,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制定地质勘查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建立行业统计制度,提供信息...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
答: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保留地质矿产部,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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