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陕建发319号文件人工单价调整的全部信息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 工程量清单计价;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序号;4.1.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以人工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的组成;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的组成;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4.1.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1.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为不可竞争费。;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暂估价的,其单价可根据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反映当期市场价格实际水平。提供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4.1.9 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4.1.12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4.1.13 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4.2 招标最高限价 ;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摘要】
陕西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可根据自身情况调整的费用有哪些?a安全文明措施【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 工程量清单计价;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
;序号;4.1.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以人工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的组成;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的组成;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4.1.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1.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为不可竞争费。;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暂估价的,其单价可根据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反映当期市场价格实际水平。提供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4.1.9 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4.1.12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4.1.13 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4.2 招标最高限价 ;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回答】
以上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从本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因此,你可以参加2014年调整。
法律分析:1 营业税;2 城市维护建设税;3 教育费附加。3.6.2 出现本规范第 3.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 规 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