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我胜诉,二审对方没有新证据继续上诉。请问二审法院还要开庭吗?如果开庭是否和一审一样? 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我胜诉,被告不服,上诉到省高院,发回重审,...
会受理,不过无所谓,作为公司,只是为了走完所有程序,也就是走到终审结束,目的有可能是:
1、故意拖延,因为原公司的有关领导很不高兴,如果是这样,裁决后规定期限内很可能你还拿不到钱,很可能你要准备去初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2、可能公司真是财政紧张,没钱,拖一天是一天。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再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必须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高院维持原判,那么高院的二审判决将是生效判决,被告不可以上诉,如果被告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方继续上诉,通常多会开庭审理。可能对方有新证据,而你不知道。但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开庭,程序是和一审一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扩展资料:
案例:
2009年,一代国学大师季羡林辞世。然而,与其遗产有关的纠纷却一直没有停歇。今年3月6日,涉及649件文物、书画最终归属的“季承诉北大返还原物纠纷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但据媒体报道,此案被申请延期审理,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从该案原告季承处了解到,本案于3月27日上午继续开庭。已是82岁高龄的季承表示,本次庭审很关键,自己会再次发言申述上诉理由。
一审原告败诉 曾称“不拒绝与北大和解”。
2016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
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
对于季承的起诉,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经过审理,8月16日,北京一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二审延期审理 3月27日继续开庭。
3月6日,这件颇受关注的案子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季承到庭参加庭审。季承说,当初父亲季羡林与北大之间仅为“字画藏品暂存关系”,一审法院却将字画认为“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而不可原物返还所有权人的赠品,属于误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原物案27日二审继续开庭
首先,个月上诉案件,法院是否会开庭,应该根据案审的需要来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其次,如果法院认为需要开庭审理,那么适用一审的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这个要看情况而定。二审新证据就是在二审审判程序中向二审法院递交的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除了有无新证据影响二审结果之外,当事人提出一审程序是否有问题也很重要。如果二审中,当事方提出一审程序方面有错误,也可能推翻一审。至于是否开庭,根据双方的诉求和提出的证据以及案情本身情况而定。
应该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