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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的民法总论(王全弟) 民法债权总论是什么意思

作者&投稿:羿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书评。~

为权利而斗争《民法总论》书评
“为权利而斗争”,这已在法学界耳熟能详的六字真言,源自于120多年前德国伟大的民法学家耶林同名著述《为权利而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1]耶林如是说。然而耶林似乎已经遥远,我们仅仅嗅到的是那种诗歌式的论述,斗争式的激情,自信的国民感情。但梁先生却是亲近的,梁先生的《民法总论》中处处都体现着作为一名学者的使命——“为权利而斗争”。自己真正理解“为权利而斗争”的精髓是在三读梁慧星先生《民法总论》之后的,确切说,我已记不清咀嚼《民法总论》多少遍了,但却可以肯定的是每每读过此著,思想上依然可以时时翻新,而这些翻新与提升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于是成为了“三读”。众所周知的王国维在论治学之道时谈到的著名三个境界,窃以为,研读梁先生的书亦不外如此:一读,“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自己拿着三百多业的小薄册子,避开喧嚣的人群,独处一室,着实品尝一番,于是走进了民法的殿堂;二读,“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突然发现,文绉的语言,细致的情感,已经超越了知识和教材的约定,便不得释手、带着激动的心情反复研读了;三读,“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不知不觉,带着问题读了学多民法著述,重新翻阅梁先生的《民法总论》,读到的却是作为一个学者孜孜不倦的、为中国民法而斗争的决心和气魄。
一 、布道者说:什么是民法、什么是权利
九州之民法进程,缓慢而艰难,经数次编纂,观目前,渐成体系。然仍需进一步完善,应采民商合一,权利本位,繁荣市民生活。[2]梁先生在这本著述里犹如一名布道者,告诉人们民法虽然是个舶来品,就连它的名称也取自东瀛[3],但是关于市民生活的法是世界各国都规定,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不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只要存在市民生活,存在理性的人就应该存在民法。梁先生没有直接告诉人们民法是什么,没有像其他教科书似的注释法条的规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先给人们勾勒出一幅美丽的图画,告诉人们这幅图画的由来,这幅图画的布景,这幅图画采用的手法,用的材料,所体现的意义,带领人们去欣赏她,使人们在不知不觉地陶醉中领略了民法的要义。就是这样,丝毫没有强权的灌输,没有权威的厉色,使读者们更多的是法学的爱好者们俨然是漫步在民法花园之中,循着民法的语源、外延、民法的发展、构造、编纂、法源的足迹追溯,来到一栋奇妙楼阁面前,带着好奇心想进去。于是,梁先生如武林高手稍加论理似的点拨,民法的本质赫然在读者的面前。
首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按照黑格尔所说的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因此,把它所说的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人社会,亦无不可”,(页31)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页32)然后民法又是私法。这是相对于公法的划分,“易于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审,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广告法中,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虽然没违反广告审查的义务和核实义务,对消费者的损失依然承担责任,除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绝对不能以没违反广告法上的义务为抗辩事由,因为违反广告法的义务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不能用公法上责任的承担代替私法上责任的承担。而非“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怎能不使读者们联想到我国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是一个多大的歪曲和疏漏呀。书中强调,要提倡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在当事人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性的干预’,亦即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身份对当事人间的纠纷作出裁判。”(页36)最后,书中指出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为实体法。于是乎,人们可以真切的体会到民法这一奇妙楼阁的韵味。寻求民法发展的历史,梁先生自然而然的道出我们现在民法应坚持以权利为本位,辅之以社会本位。
在梁先生的这本著述里,权利是贯穿始终的线索。不论是民法的构造,还是民法的本质;不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论是权利的客体——物,还是权利的变动——行为等等,都与权利休戚相关。那么,权利是什么?梁先生作出了正面的回答,“所谓权利,指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页76)进而用比较的方法解构权利的本质,从切实的眼光透视给我们权利必须结合“法律之力”才能保护“特定的利益”,绝非引用自然法上的权利抑或应然上的权利。解构的目的是进行组合,于是阐释了民法中权利最重要的两大权利,“物权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其中‘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即所谓的特定利益,而‘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即法律上之力。再如,债权为请求特定认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其中‘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即特定利益,而‘请求’及法律上之力。各种权利,莫不如此。”(页78)财产法就是从这两大权利演绎开来,形成了物权法体系和债权法体系,他们与亲属继承法一起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可以说,权利是民法的精髓,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要坚持“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页46)在著述中,梁先生阐释了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认为民法应倡导私法自治,强调当事人平等,在市场经济中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然决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倡导民事生活的诚实信用,醇化社会道德、经济道德,禁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达到个人、社会、国家协调的发展。(页46-53)游刃在这奇妙的花园中,使我们忘却了民法、权利教科书式的概念,但却把民法的精神、权利的精神铭记在心,园子中的芬芳、楼阁的美丽已经不可磨灭的印在每个读者的脑海中。这时,又有谁会去不适时宜的宣扬民法、权利教科书似的概念,它们在你的心中,在每个读过这本著作的人们的心中就足够了。
然而布道者并没就此嘎然而止,或循序善诱或醍醐灌顶。我们初拿这本书都会有天生的爱好,区区的三百二十页,只要花些许时间就能走过一遍。这未尝不是布道者的良苦用心,他不希望用资料的堆砌来换得别人送来的博学多识,更希望的是每个人都能体会、理解、最后产生动力去自我更新。因此这本著述成为了经典,经典是因为字字珠玑。这是毫不夸张的,梁先生每抛出一种观点或一段说理都背后都蕴含着大量的理论支持。比如在谈到诚实信用时先生著有《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4]一文,在谈到近现代民法时先生有《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5]一文,在谈到物、物权行为及区分原则、取得实效时先生有《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6]和《物权法的立法思考》[7]两文,同时还有合著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8],在谈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及所采用的体系时有《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9]、《制定民法典的设想》[10]等文。在本著最后一章谈到民法的解释时已著有《民法解释学》[11]。同时梁先生不遗余力的担任《民商法论丛》的主编,《法学研究》杂志主编,潜心著述了《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12]、《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一二卷[13]、《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14](合著)。而这些学术活动及论著使得梁先生的这本《民法总论》得以提升和概括,每一句话与都是经过充分的学术论证和讨论的结果,每一部分都考虑到当代最先进的民法学成果。就像宋玉在《登徒子好色赋》中描述东家之子的相貌时说的,“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梁先生此著篇章恰当好处,文字经典,不可不谓“一字千金”。
布道继续着。梁先生在此著中专设一节谈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15],这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初学者来说,犹如大海里的灯塔,指引航行的方向。这便是著者与读者最为贴近的交流,这便是布道者与受道者深情的对话。梁先生把民法学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学者对民法规则(民法立法、习惯、判例)进行整理并依一定的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学习这部分“我们可以了解什么是民法,民法的性质、人物、作用,特别是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第二部分是,“关于解释适用民法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叫做方法论”,“无论是从是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学者,或者是从民法裁判和诉讼实务的法官、律师,其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的高低,载具有了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上,关键就看他(她)是否熟练掌握了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规则和理论,亦即看他(她)是否掌握了现代民法方法论”,第三部分是,“学者运用民法方法针对假设的或者实有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这三部分分别被称作法源论、方法论、解释论。在梁先生受读者以“鱼”时,又授给读者以“渔”,已经超越了布道。他提倡交替采用 “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和“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第一种学习方法,精读一、二中较好的法学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然后再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和专题研究论文”,“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这已经超脱了教材和论述,我们读到的是作为中国民法大家对后来者的谆谆教导,甚至他在你的耳边告诉你,在学习时要注意“循序渐进”、“学而时习之”。我们更读到的是作为学者的那种使命感,要让读者真正领会它的精神,真正在读书,用心良苦。
这一读,如春暖花开,又如醍醐灌顶。摩西带着它的子民穿越了神的恩典,把追来的敌兵留在合拢的滔滔海水之中,走出了埃及。民法是什么?权利是什么?这无须去解释了。读者眼前是无穷的希望,他们已经走出了对民法无知的沙漠。
二、善待理性、自由和权利
中国的民法体系与德国式的体系有着不可割舍的渊源。从清末以来中国公布的民法典均为德国式的,或由于学习日本,而日本又仿效德国,或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学习苏联,而苏联又参照德国法典。在德国,他们崇尚结构主义、理性主义,相信通过严密的逻辑推导便会得出正确的东西。然而理性并不是绝对的、完全可信的,人类社会的很多事情并不能够用理性说得清。民法最极端的形式是它假设了两个前提:它假设每一个人都是合理的利己主义者,既合理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它假设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即每个人对个人的利益进行最佳的判断。然而这也导致了一些正确观点的忽视,比如马克思•韦伯认为的市场社会中的合同自由已经造成生活中的强制性程式化的增加,在不可避免的完全冷酷的形式中,必须融入到市场斗争的纯经济“规律”之中;凯尔森认为的,“保持这种观念是正确的,即法律主体作为主观权利的载体而存在,换言之,主观权利应为私人所有权,其系客观的即实证的、经由人类创造并可变更的权利,此中存在应是一个先验范畴、应是一项制度,在该项制度中,法律制度的内容具有不可逾越的框架”。[16]诚如现代民法要求的修正那样,完全的依赖人类理性塑造成的民法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要求。抽象出来的人格让位于具体的人格,“其典型的例子,是在劳动法上形成了劳动者的具体人格,由雇佣契约的主体成为服从团体法理的劳动法的主体”、“为了阻止大企业垄断的弊害,经济法和反垄断法,成为着眼于企业的规模、业种的独立的法域。此外,在消费者保护法及环境保护法上,消费者和公害的受害者,成为独特的法人格类型。”因此,似乎应当善待理性。不要赋予“理性”太大的使命,使得“理性”不堪重负。
论著中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可以说明梁先生是要求人们善待理性的,那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无因行为与有因行为的阐述。物权行为一直被德国的民法学界称之为一个创举,这是纯粹理论抽象的产物,它可以很好的对应债权法和物权法的划分,对法律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很大的支撑。并且把意思表示分析得淋漓尽致,用公示代替表示行为,这完全是严密逻辑的推导。然而梁先生并没有完全继受这种理性,提出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的原则,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合同,将物权变动作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效力。”(页183)我们姑且不问物权行为这一目前讨论十分热烈且又不能定论的理论能否写进我们的民法典,我们也姑且不论物权行为到底能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什么,单是从善待理性的角度出发,物权行为在中国是否有适用的余地、是否符合中国人民的法感情、是否有替代的原则加以弥补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缺失。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这本专著提出的问题。不可置否,梁先生虽然不承认物权行为应采纳与国家立法之中,但是他没有放弃私法自治的理念,“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以其意思尔夫与法律效果;以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以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当事人行为之规范。”(页176) 这给物权行为成立创造了空间,并没有完全的否认它,仅仅是抛砖引玉,更多的是留给读者广阔的空间去加以思考,留给后来人去填补。
这本著作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就是用专节来讲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的解释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释,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解释”,(页211)然而“人们倾向于话语制度观点。依据此种观点:话语处在宗教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学的基础在登记的关系之中。根据话语理论,不受控制的交互行为作为一种机会,其保障的是那些在合同谈判中甚至在法庭上亦可展开的内容。”[17]有时候语言决定了行为的后果,很多时候不是个人的理性就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或者说一个人的理性想要达到的结果却因为语言的歪曲、对方的误解、传输的失误而大相径庭。比如,一个北方人在福建买地瓜(在北方一般指红薯),然而福建人却给了他一个马铃薯(因为马铃薯在福建许多地方称作地瓜),显然这是双方当事人理性不能够达到结果,因为向各地方的语言存在很大的差异,进而导致这样的结果;再如,传说三国的诸葛亮为了祭泸水的鬼神,又不想劳民伤财,于是创造了满头(即用面包住肉馅做成头的形状)祭奠,最后平息了泸水汹涛。但是,按照很多北方的语言文化,馒头是指那种实心的没有馅的面食,然而至今那方很多城市仍沿用诸葛氏的那个定义,结果避免不了误解。此著继续阐述,“解释法律行为之目的,在探求当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意。惟需注意,此所谓当事人之真意,非指当事人内心之效果意思,而是指表示上的意思表示。……在解释方法上一方面规定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可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页211)这是很有必要的,很多情况下由于语言的问题使得理性受到限制,而法律确切说是人们对理性认知决不能达到绝对真实的境界,于是就要设定义中规则,这就是对人们理性所谓的法律行为进行一定的解释,最终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效果。于是应该按照这样的方法来善待人们的理性,解释法律行为。首先需要文义解释,即通过对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法律行为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然后是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还不行的话,目的解释就浮出了水面,如果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法律行为目的的解释。还有习惯解释,即法律行为如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公平解释,以法律行为所使用文字词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时,若是无偿法律行为,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反之若是有偿法律行为,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如是格式条款应按对决定条款一方不利的含义解释;诚信解释,解释法律行为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页212-216)按照这样的方法进行了下去,也许或者是一定没有穷尽绝对的真意,无法完全依靠理性,那么,法律只能做到这些了,法学要求我们做到这些就足够了。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承认不可绝对探知法律行为的真意,但是我们却可以用科学的方法或者法学认可的方法(如上面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来最大限度的达到或者达到法律认可、当事人心服口服的程度,这完全是对理性的善待,这决不同于空喊尊重理性却不去探知它。
我们经常在生活中把自由和权利“混为一谈”,就是在法学中的自由和权利两个概念也往往交织在一起,“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是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使。”[18]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特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即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可以看出,即使在法学专家看来,这种权利和自由都是分不开的。根据哈耶克的观点,自由是“价值”上的东西。[19]而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是现实的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具有自由的属性。
我们从梁先生这本专著中可以见微知著地看出,真正理解民法是需要树立善待自由与善待权利的理念。首先,现代民法的发展出现了合同自由的限制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之活力源泉,但也带来社会的许多弊害。所谓“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而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即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之发达,也突显出所有权的社会性。(页5)而在阐释合同自由原则是立于平等原则之后的第二个原则,可谓平等是民法中的最高原则,而合同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页50)善待自由和权利要求每个人决不能放纵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因而这三个原则成为了民法中具有裁判性的原则,这类原则不仅表明了宪法的态度,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时,它还告诉人们自由和权利是有一定限度的而非恣意妄为的。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遵守这些原则的自由和权利才是真正的自由和权利,才是民法得以倡导和维护的自由和权利,否则必会得到放纵的代价(自己责任、过错责任就从此来)。同时这种善待的自由和权利将成为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型规定。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页229)而诚实信用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义务的功能,同时还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如果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相反的结论,则应适用诚信原则,而不适用判例。此种情形,应依法定程序变更原有的判例。(页293-295)权力禁止滥用原则具有这样的功能:第一,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基准,第二,使民事权力的范围明确化,第三,据以缩小民事权利的范围,第四,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利益冲突。权利滥用之效果,以承认权利存在而否认其行使为原则,而以权利丧失为例外。[20]
在此著中,有一个例子可以形象地说明,要善待自由和权利,否则将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将受到民法否定性的评价。在介绍目前炙手可热的名誉权时,论著提到创作自由与名誉侵害的问题,认为“作家的创作自由和人民的人格权均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仅指作家以社会生活中的真人真事作为创作素材,甚至不禁止所谓纪实小说,但法律要求作家在将这些真人真事写入小说时,应尽合理的主意义务以尽可能地避免给所涉及的人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造成损害。……保护人民的人格权不受损害,不仅是作者在行使创作自由时应负的义务,也是出版社在行使出版自由时应负的义务,”否则,承担侵权的责任。[21]“我以这样的角度讨论和主张言论自由,并非完全免除了言论者的责任;相反,这种分析恰恰提出了文学艺术、新闻报道以及其他有权有势的知识界和职业界人士(包括本文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更应当注意职业的道德自律。……他们必须理解到,社会之所以将初始权利配置给了他们,并不是由于他们个人有什么天然的优越,而是社会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伤害;他们应珍惜这种自由和理解自身的责任,应当格外注重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这并不是要限制他们的权利,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这种自由权。”[22]
这一读,为读者懵懂的眼睛照亮了画面的色彩。开始了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焕发出无穷的兴趣,才发现原来看到的条条框框的概念以及自认为公理性的东西都应该加以怀疑,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理性,善待自由和权利,退一步真的是豁然开朗、海阔天空。
三、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为法律而斗争(代结语)
我国古代著名的理学家张载曾说过:“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句话一直被人们广为引用的并经常作为知识分子的座右铭,喊出了知识分子的豪情壮语,体现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德国的大哲学家费希特还在耶拿大学对学者的使命做了专门演讲,并著有旷世之名著《论学者的使命》,他提出,“就学者的使命来说,学者就是人类的教师”,学者“应当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他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梁先生就是这样要求自己的,他坚信“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在论著中他借用了耶林这一“名言”并论述了如何为权利而斗争,借他人之语来抒发自我的感情。“无论是个人的权利,民族的权利,或一切权利,无论是私法,公法或国际法,都需要用斗争去抵抗对权力的侵害,都需要用斗争去使纸上的法变成获的法、具有生命的法。”(页89)张载似乎柔和一些,作为末儒仅仅是一种内心独白。而费希特似乎更直白一些,“学者影响着社会,而社会是基于自由概念的。社会及其每个成员都是自由的。学者只能用道德手段影响社会。学者不会受到诱惑,用强制手段,用体力去迫使人们接受他的信念……社会的每一个体都应当根据自由选择,根据他认为最充足的信念去行动。他在自己的每一个行动中都应当把自己当作目标,也应当被社会的每个成员当作这样的目标。谁受到欺骗,谁就是被当作单纯的手段。” [23]梁先生却选择了“斗争”,他以这样的方式进行着学者的使命,他告诉人们“为权利而斗争,这是权力这对自己的义务……权利主张,是人的精神的存在条件!不敢于主张权利,等于自贬其人格!权利的完全放弃,等于精神的自杀!”“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他已不再是为一己之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梁先生语重心长有道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立法高峰时期,在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重视人民发感情与法意思的培育,充分重视法律的实现问题,无疑具有格外重大的意义!切切不可以纸上的法律之完善为追求目标!”(页89-90)
这个不知道是第几版的

债法是一些法律的统称 债法总则包括 占有 债的概述 履行 保全 担保 转移 消灭 分则包括 合同法的具体的内容

作者:王全弟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页数:480
ISBN:7309041615 出版日期:2004年08月
定价:¥22.00 书名:民法总论
图书编号:1016596
出版社:社科文献出版社
定价:36.0
ISBN:780190344
作者:孙宪忠
出版日期:2004-11-01
版次:1
开本:16开 人研究范围涉及到民商法方法论、总论、物权和债权等方面,但是重点在于民法总论、物权法、不动产法等领域。本人的学术思想基本上形成体系,在我国民商法学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主要学术思想及重大观点有:
1、在民商法方法论方面,提出“抛弃批判、立足建设”的观点,认为应从过去的对民商法学的现有国内外科研成果的否定性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不要总想着批判他人,而应该认真地从建设我国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法律体系的角度构造自己的民商法。现行法学包括了过多的“以阶级划线”批判他人的内容,而对我们自己建设所需要的东西却不甚了了。立足建设,需要吸收传统民商法包括西方的和我国自己历史上的符合法理的制度,也需要按照国情和时代进行积极的创造。
2、最早提出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提出对公有制的所有权形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进行改造。本人认为,作为经济基础的公有制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财产权利制度并不一致,他们之间有一个决定和被实现的关系。所有制并不能照相式地反映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公有制并不一定要反映为国家所有权,国家掌握股权、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也是公有制的反映形式。本人比较早地探讨了世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以及该体制下民法、商法的基本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最早探讨了财团法人的财产权利的独特性,并提出按照财团法人所有权形式规范我国法人财产权利的见解。
3、在民法学总论方面,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独到的研究。本人比较早地将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介绍到国内,并深刻地研究了法律行为制度的源流及其本质,指出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构成的基本差异;尤其是本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确切含义进行的正本清源性质的研究,纠正了理论界原有的错误认识,扭转了这一理论在我国民法学界长期遭到否定的局面,使其在我国大陆法学界基本上已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重新复活。由于该理论对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切实的法理基础,所以,这一理论在我国大陆的复活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本人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已经被立法和司法解释接受,而且本人的学术主张获得了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承认。
4、在民法物权研究领域,提出了系统的立法观念和体系。在物权法总则方面,本人通过对当代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不动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和中国实践情况的研究,建构了中国物权法基本体系、法理、物权类型及相关制度,创建性地指出物权法具有静态动态支配关系调整、物权变动调整、第三人保护这三个基本范畴。本人认为:物权法应具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物权法兼有静态和动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的功能;当物权变动时,应当区分作为原因的债法行为和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的要件、时间及其效力,物权变动应依其自身要件产生相应的效力。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本人提出的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构成、物权行为制度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保护第三人,指出应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完善的登记制度的诸多见解,已为我国物权司法所采纳,并且成为我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理论基础。
本人最早将世界上公认最发达的德国民法物权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基本制度引进国内,对我国物权法立法提供了系统的参考资料。在物权法分则部分,本人早在90年代初首次在我国从民法物权法角度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多项成果被后来的立法采纳。此外,本人根据物权法的法理对物权法具体制度的建设提出了系统的设想。比如,本人提出,物权法对“国有所有权”制度应采中央地方分级所有理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应采法人理论重新建构、并且对财团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等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设想。这些理论,对拓展了物权法研究领域及研究思路,实事求是地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法体系作出了努力,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5、在不动产法研究方面,提出的多项成果为学术界承认,并且被立法采纳。比如,本人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系统地研究了不动产登记问题,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和警示效力;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的“五个统一原则”,即统一登记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属证书的理论。该理论已经成为我国物权法立法、土地立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绪论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
一 民法是一部什么法
二 为什么要写这本书?兼谈怎样学习民法
(一)观念更新
(二)法律规则与技术
(三)理论与实践
(四)独立思考
第一章 民法的理念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一 民法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分类
二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我国法学界的通说
(二)市场经济国家立法对于民法地位的认识
复习题
案例分析l
(一)工商局参与联营开发房地产案l
(二)省委大院土地招商开发案
(三)手机双向收费问题
(四)中国“足协”归什么法管
第二节 民法简史
一 罗马法、“三R运动”、启蒙运动和民法典的
编纂热潮
二 拉丁法系、法国民法典
三 德意志法系、德国民法典
四 近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一)私权神圣原则(以及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三)自己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五 我国近现代以来民法的发展简况
六 前苏联法学对我国民法发展的主要消极影响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中国宪法司法第一案
阅读书目
第二章 民法的结构、渊源、原则以及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结构
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民法结构
(一)英美法系的民法结构
(二)大陆法系民法体系
二 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分析
(一)传统中国民法的结构
(二)中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结构分析
复习题
学术争鸣
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及原则
一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通则》
(二)民事单行法
(三)民事法规
(四)司法解释
(五)习惯
(六)判例
(七)法理
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及其功能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复习题l
案例分析
(一)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二)以公序良俗为由强拆私房案
(三)公公与儿媳结婚案
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与适用
一 民法的效力
(一)规范效力的含义
(二)民法的时间效力
(三)民法的空间效力
(四)民法的对人效力
二 民法的适用
(一)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适用:一般规则
(二)民法适用的一般规则
(三)民法适用与民法解释
复习题
案例分析
《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权归属案
第四节 民法总则的一般知识
一 民法总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概念以及意义
(二)民法总则的起源以及发展
二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与逻辑结构
(一)主要内容
(二)民法总则的逻辑结构
复习题
问题与思考
(一)方法问题:如何“找法”
(二)中国民法典之争
阅读书目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从卢梭的“枷锁”谈起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及理论价值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司法指导意义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征税“侵权”案
(二)顺义生猪场运输猪死亡案
(三)民事法律关系复杂的果园承包案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体系
一 导言
二 民事权利的本质
三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二)对人权与对世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四 为权利而斗争:现代公民与法律的关系
(一)耶林的演讲
(二)捍卫权利与公民和法律的关系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交通局悬赏举报违章司机案
(二)丹宁勋爵判决的电缆案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二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一)民事权利的发生或取得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丧失
三 民事权利变动之原因:法律事实
(一)法学中的“构成”理论与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复习题
案例分析
错综复杂的钟青买电脑案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和行使
一 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公力救济
(二)私力救济
二 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民事权利行使的行使方法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人及行使能力
(三)民事权利行使的法律约束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科尔伯格“道德困境”
(二)北大学生穿越施工工地被“罚款”案
(三)胡汉三吃饭不给钱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第四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确定
一 确定民事主体的标准
二 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界定
(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适用原则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客观的权利”
三 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素
复习题
案例分析
美国的孩子M案
第二节 自然人(一)
一 “自然人”的法律语义
(一)自然人与公民
(二)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与伦理意义上的人
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
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五)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六)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三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意义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五)担任监护人的争议及监护人的变更
(六)监护的终止
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民法中的拟制
(二)宣告失踪
(三)宣告死亡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未成年人徐文颖绘画得奖案
(二)农民杨封打工失踪案
第三节 自然人(二)
一 自然人的人格权与民法模式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界定
(二)人格权与民法模式
二 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界定
(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及其与宪法的关系
三 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
(一)序言
(二)生命健康权
(三)姓名权
(四)肖像权
(五)名誉权
(六)隐私权
(七)自由
四 自然人的住所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侵害悼念母亲的权利案
(二)装修者在他人婚房自杀案
(三)《马桥词典》案
第四节 法人(一)l
一 法人:拟制与现实
(一)法人的形成及其性质
(二)法人制度的功能
(三)法人的有限责任
二 法人的基本类型
(一)理论分类
(二)中国民法的分类
三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序言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事责任能力
四 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成立与设立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三)法人设立的原则
(四)法人组织的判断
五 法人的住所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王明和李达投资案
(二)凋谢的玫瑰花案件
第五节 法人(二)
一 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设立的必要性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三)法人机关的典型: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 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消灭
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因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及其构成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力
四 无权利能力社团
(一)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界定
(二)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法律适用
复习题
案例分析
实达公司与四合公司债务承担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l
第五章 物
第一节 什么是民法上的物
一 物的基本含义
二 物的范围限定
(一)私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
(二)无体物
(三)物的被控制性
(四)人体
(五)物的流通能力
三 物的整体与部分
(一)必要组成部分
(二)临时性组成部分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医生移植死者器官案
(二)月球土地以及太空空间出卖合同案
(三)政府出租渔港
(四)汽车出卖保留轮胎和阅读灯案
第二节 物的分类
一 动产与不动产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意义
(二)不动产
(三)动产
二 主物与从物
(一)概念
(二)从物的认定
(三)处理原则
三 原物与孳息
(一)概念及意义
(二)孳息的归属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填埋砂石归属争议案
(二)卖自行车保留车锁案
第三节 财产、企业、动物
一 财产和物的区分
二 企业作为财产权利客体
三 动物
(一)动物是不是物
(二)对动物的民法保护
复习题
案例分析l
(一)企业转让后原企业名称使用权争议案
(二)“非典”防治与果子狸灭杀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一 法律行为的用语及其形成
(一)法律行为的用语
(二)“法律行为”术语的出现
(三)《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法律行为的判断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
三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一)法律行为与国家配置资源
(二)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复习题l
案例分析
叔叔为奖励赠与侄儿案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 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二 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三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四 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五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 负担法律行为和处分法律行为
复习题
案例分析
法律行为的个数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
一 意思表示的用语及其形成
二 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三)特殊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四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何以要解释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三)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希腊两难推理诉讼的解释
(二)罗马法学家留下的疑难案件
(三)毛泽东诞辰名贵手表案件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条件
(二)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
二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l
三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四 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
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中学生欺诈成年入案
(二)哪些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舅舅附条件赠与反悔案
第五节 瑕疵意思表示
一 瑕疵意思表示的界定
二 意思表示不真实
(一)真意保留
(二)虚伪表示
(三)隐藏行为
(四)戏谑意思表示
(五)错误
三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二)胁迫
(三)乘人之危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价目表打印错误案
(二)赠与还是买卖
第六节 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 瑕疵法律行为的三种法律效力
二 法律行为无效l
(一)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三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老烟民买假烟案
(二)配眼镜受伤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论
一 代理的基本意义
(一)什么是代理
(二)代理的属性
(三)代理在民法中的位置
二 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有效的代理行为
(二)公开的代理关系
(三)正当的代理权
三 代理的法律后果
四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代理与委托
(二)代理与行纪
(三)代理与居问
(四)代理与代表
(五)代理与传达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妹妹与姐姐的恋人申请结婚登记案
(二)弟弟代替哥哥申请婚姻登记案
第二节 代理权
一 代理权的取得
(一)如何取得代理权
(二)意定代理权的取得
二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二)代理权的滥用
三 代理权的消灭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张无忌代理岳不群出卖房屋案
(二)父亲代理儿子接受赠与并出售房屋案
(三)李鬼购买假酒案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
一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二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三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四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五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六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七 主代理与复代理
复习题
案例分析
水晶项链案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 无权代理的基本意义
二 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二)被代理人与无代理权人的法律关系
(三)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韦小宝卖画案
(二)周伯通办好事案
第五节 表见代理
一 表见代理的基本意义
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复习题
案例分析
身份证遗失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第八章 时间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
一 民法中的时间
二 期日
三 期间
(一)期问的基本意义
(二)除斥期间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房产商交付房屋案
(二)无名被迫卖剑案
第二节 时效
一 时效的基本意义
二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意义
(二)诉讼时效的客体
(三)诉讼时效的分类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复习题
案例分析
(一)董北占有崔华房屋案
(二)河马咬死女生案
问题与思考
阅读书目
复习题解答提示
术语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民法总论的民法总论(王全弟)》
答:3、在民法学总论方面,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独到的研究。本人比较早地将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介绍到国内,并深刻地研究了法律行为制度的源流及其本质,指出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构成的基本差异;尤其是本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确切含义进行的正本清源性质的研究,纠正了理论界原有的错误认识,扭转了这一理论在...

《复旦大学法学学硕中的722法学概论怎么复习?有推荐的复习用书吗?_百度...》
答:一、参考书目 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学硕初试科目为722法学概论,所指定参考书目有以下三本:(1)王全弟《民法总论》(2)张光杰《法理学导论》(3)张光杰《中国法律概论》二、复习用书:《2018复旦大学722法学概论考研复习全书》《2018复旦大学722法学概论考研历年真题与答案解析》参考书目可以去淘宝、当当、...

《求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初试参考书目》
答:《801法学综合》(含法理、法律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二、民商参考书目:《中国法律概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论》(第二版)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债法概论》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物权法》王全弟主编/浙江大学出...

《请问复旦法理学考研参考书是哪些~!》
答:复旦大学2005年法学院硕士考试参考书目 030101法学理论:①《法律基础》张光杰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②《民法总论》(修订本)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学导论》杨心宇主编上海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④《西方法律思想史》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030102法律史:①②同030101①② ③《中国...

《复旦大学法学考研 里面所说的法学概论究竟是考什么?具体有什么科目呢...》
答:复旦大学所有的法学专业都要考法学概论,而法学概论包括三部分:①《中国法律概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②《民法总论》(第二版)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法学概论是很难搞定的,原因有三:首先,超刚性。法概考察的范围超过了这三本...

《请问复旦大学2008年考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的参考书目》
答:复旦大学2008年考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的参考书目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①《中国法律概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②《民法总论》(修订本)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④《行政法学》董茂云等人民出版社2005 ⑤《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求推荐一套复旦法学的资料(722法学概论、843民商法学)》
答:030101法学理论:①《中国法律概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②《民法总论》(修订本)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③《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④《法理学导论》杨心宇主编上海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⑤《西方法律思想史》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030102法律史:①②③同030101①②③...

《2016复旦大学法律史考研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答:《2016复旦大学法学概论考研模拟五套卷与答案解析》《中国法制史》 郭建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中国法律思想史》 郭建 复旦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 叶孝信 复旦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导论》 张光杰 复旦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论》 王全弟 复旦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律概论》 张光杰 复旦大学出版社 ...

《重金悬高见,越详细越好》
答:《民法总论》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债法概论》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物权法》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 《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合同法原理》胡鸿高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 以上教材对于应试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补充教材,我建议看魏振瀛主编的《民法》,崔建远主编的《合同法》,余延满的《合同...

《在读的法学研究生进~`苏州大学。南京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
答:②《民法总论》(修订本)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④《债法概论》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⑤《物权法》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 ⑥《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⑦《知识产权法》刘春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等2003 ⑧《现代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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