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是什么 法律在法理学上的定义是什么?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3、法理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我学的法理学是张文显主编的,其对法的定义如下: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所说的法是指国家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而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附: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第三,"?,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据说?是一种神兽,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中国古代"法"与"律"二字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在西文中,含有"法"、"法律"语义的词更为复杂。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的 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jus,droit,recht等词语不仅有"法"的意思,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西方学者为了区别起见,不得不在这些词语的前边加上"客观的"或"主观的"的定语,于是有"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称谓。
所谓"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规范;所谓"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有的学者用"法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来解释客观法与主观法。还有的学者把"法"和"法律"二元化,使之成为对立的范畴。在他们看来,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种二元结构是西方法律文化中特有的。它是"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对立观念的法哲学概括。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
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扩展资料:
法理学专业的基本要求
1、要求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
2、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3、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4、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关的工作能力;
5、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重点研究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理念与价值,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理学前沿问题和比较法学等法学基本理论;
6、并掌握和运用法学方法,开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实践活动,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理学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
(一)从法学或学派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戴维•沃克的理论;
(二)从归纳和提出问题的角度来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波斯纳“法理学中的‘批发’和零售问题”;
(三)国内目前在法理学研究范围、范畴、原理、原则、规律上普遍认为法理学研究范围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
1、 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的概念、本质、价值、功能、分类、发展等;
2、 法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的渊源、规范、体系、效力、责任、法律意识、法治原理等;
3、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包括法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道德、人权;
4、 法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法的制定、解释、执行、适用、遵守以及法的实施保障等。
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