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拆迁什么政策
作者&投稿:牢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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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迁国家直管公房,拆迁人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赁合同停止执行,停收租金。
第三十九条 国家直管公房拆除后,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房搬迁,在不违反国家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与房产经营管理部门按照安置房屋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补偿费。
第四十条 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扩展资料: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国有房产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三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系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依法取得《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建设、修缮以及租赁管理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直管公房均属侵权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