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被侵占找哪个部门 宅基地被侵占了,我应该找什么单位投诉
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乡土地所/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我国的农村宅基由村上批,乡里备案,如果宅基地发生纠纷由乡级、县级经管站负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及土地问题引起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1.首先你要证明这块土地你有使用权,而证明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土地权属证明。因为土地是不动产,其权属证明在我国是登记制,当事人必须持有土地权属证明才能证明你对这块土地有权利。颁发土地权属证明是政府的权力,没有取得这个证明前,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如果双方都有土地权属证明,只是土地边界有交叉、界限不明等引起的纠纷,应当先由政府确定边界,这也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行政权力。3.如果一方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后,另一方在其土地上放置杂物、建房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情况,这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了,协商不成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宅基地纠纷在农村很常见,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有纠纷就去找法院,这是不对的,并不是什么纠纷法院都有权处理。法院受理涉及土地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范围主要为侵权纠纷、排除妨碍纠纷、或者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只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无权处理。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宅基地被侵占的,可以要求村委会或乡镇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需要提醒的是:全国各地对宅基地审批后的建造时间都是有限制的,一般是2年时间。在规定期限内不建造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回,宅基地被收回后,原宅基地就不再归你使用了。如果你确实需要建造新宅,又符合申报条件的,你可以重新提出申请。请注意一点,宅基地的所有权不是个人的,它是村集体所有的。
1、农村建房,不仅涉及到宅基地还有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审批,分别要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且这两证都是有具体的有效期的,同时也分别可以申请延期。超出有效期后,再建房时需要重新审批,
2、同时在未建房期间,发生土地征收、规划调整、农田整治等情况下,宅基地审批不能作为单独物权享受补偿等权利。
法律分析:宅基地被侵占的,可以要求村委会或乡镇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需要提醒的是:全国各地对宅基地审批后的建造时间都是有限制的,一般是2年时间。在规定期限内不建造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回,宅基地被收回后,原宅基地就不再归你使用了。如果你确实需要建造新宅,又符合申报条件的,你可以重新提出申请。请注意一点,宅基地的所有权不是个人的,它是村集体所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