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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于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及相关制度的建议

作者&投稿:蔺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春华秋实 贵在机制——关于健全完善地质工作运行机制的几点建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广大地质工作者为之欢欣鼓舞:地质工作的春天到了!春天是播种的季节,春华秋实,关键在落实。
当前,落实《决定》精神,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健全完善地质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完善地质工作运行机制的有关政策措施,要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使出台的政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建议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制定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地质工作运行机制。
一、对地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问题
按照《决定》精神,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地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但目前的现状是还有多头管理的现象,还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地质工作周期较长,风险较大,专业性很强。对地质工作的管理,既要尊重地质规律,又要尊重经济规律,实行统一管理尤为重要。
二、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界定问题
实行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是地质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进展。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是矿产资源调查)界限不清,难以操作,加之旧体制的惯性和利益驱动,运行处于无序状态,造成新的混乱。《决定》规定,公益性地质工作对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进行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商业性地质工作进行能源、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需要对这种原则表述按地质工作程度进行技术规范的具体界定,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做到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
三、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问题
《决定》明确,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政府和企业的合理分工。政府主要是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通过政策、法规的调控,实行间接管理。对于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是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完善预算管理,实行政事分开;对于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通过健全法制,规范市场,理顺税费,培育市场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目前的状况是政府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一些应该由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好。一个时期造成矿业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的地方政府直接管地质项目,经营商业性地质工作,更有甚者把经营矿权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来源。政府不应直接管地质项目,要坚决从商业性地质工作中退出。加强地质工作,政府职能要转变。
四、加强矿业权管理问题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矿业权”的法律认定。我国《矿产资源法》只有“探矿权”、“采矿权”的条款,而没有“矿业权”的条文,只在行政文件、学术报告中有“矿业权”的表述,造成一些认识上的混乱。需要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从理论上讲清楚,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当前在矿业权管理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过分重视一级(出让)市场,而忽视对二级(转让)市场的培育和规范;有的地方政府管理错位,直接经营矿业权,政资不分,而真正“所有者虚位”;对国家投资灭失的探矿权进行招拍挂,有些地方不做分类处理,不遵循地质工作规律,不以资源合理利用为准则,只以价款作为唯一标准;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探矿权,沿用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处置办法,造成新的混乱。按照《决定》精神,对于一级市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当前重点要加强对二级(转让)市场管理,健全法规,规范市场,建立中介,加强行业管理,形成行业自律和诚信的环境,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6年5月12日)

地质找矿新机制实施三年来,取得显著成绩,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在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通过理论提升,转化为政策、措施,进而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及相关制度。
一、关于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的建议
健全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建立使市场在配置矿产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配置,企业主体,政府调控”的新机制。
1.明确“矿业”产业定位,实行勘查开发统一管理
一是明确矿业产业定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探采分离体制,源于把矿产资源勘查划归三产业,把矿产资源采选划归二产业,这不符合市场规律,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探采一体(机制上)不可分割,把勘查与开采一起归类为“矿业”,定位为第一产业,有理论根据,符合世界惯例。
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新型的矿业管理体制,实行矿业“横向集中统一、纵向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解决目前探采分离,管理上横向政出多门,纵向争权逐利的问题,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的问题。
2.发挥好法律、法规的间接管理和政策的调控作用
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关乎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惠泽民生、代际补偿作出法律规定;明确以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作出与《物权法》相适应的矿业权用益物权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新形势下矿产资源保护与矿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建议对现行征收资源税费的办法进行调整。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不适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形势,不利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造成矿产品价格不合理,矿业收益分配不公,不利于矿业发展方式转变。主要问题是作为对资源性资产耗竭的货币性资产补偿的资源补偿费费率偏低(平均1.18%),补偿不足;对矿产资源作为资源性资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级差收益调节的资源税目前只部分征收,从量计征,应扩大征收范围,从价计征。
建议解决矿业权“价款”制度异化问题。目前矿业权“价款”未按国务院文件征收,发生“异化”。“价款”范围扩大,有些地方所有探矿权、采矿权不论投资主体,不管是否形成矿产地,都收“价款”;“价款”额都超出了地勘投资的成本;有些地方将开采预期收益提前全额征收,数额越来越大,远远超出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在炒卖资源。“价款”制度异化,混淆“国家所有权益”和“勘查投资权益”概念,扰乱了矿业市场,造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不公。要准确划分国家所有权益与勘查投资权益,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勘查投资权益分体运行机制,调整二者处置方式。修改完善评估理论方法及相关准则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价值”(投资人权益)应由市场决定,不同所有制矿业权人在市场上平等交易。
建议解决一些地方“基金”的错位问题。地质勘查基金是在我国地质勘查风险基本市场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设立的,理应是降低勘查风险,引导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间接起到对商业性地质勘查的融资作用。而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把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等同于政府投入找矿,与市场争权,与企业争利,挤出社会资金。
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做好公共服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为找矿突破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解决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还存在着过多的行政管理,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和政社不分的问题,还有政府掌控矿业权,集管理者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的问题。
二是规范政府投入,处理好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的关系。部推行“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进”地质找矿新机制,核心内容是不同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式及其经济关系。为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需要规范投入,尤其是规范政府投入。目前多数省(区)地质找矿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源补偿费”和“价款”,多以“省财政”和“省基金”形式投入,政府持有矿业权。要规范“省财政”“省基金”投入地质找矿运作方式,纠正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府掌控甚至垄断矿业权问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推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健康发展。
4.尊重市场规律,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首先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要素市场。要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矿业权市场运行。目前实施的矿业权出让是政府采用市场的办法的调控手段,不是市场配置资源,而转让市场才是真正的市场配置。要加强矿业权转让市场建设,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要建立健全与矿业市场相配套的市场体系。严格准入制度,规范市场行为;构建矿产勘查的融资平台,建立合理的矿产勘查投资结构和风险激励机制,规范矿业资本市场。
要规范中介组织,更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现有的中介组织进行整顿,规范资质,严格把关,加强自律,提高水平。
5.激发各类矿业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
深化改革,激发各类矿业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一是深化国有矿业企业改革,改制成股份制公司体制,像甘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碌铁矿股份有限公司,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探采分离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探采(机制上)一体,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国有控股和参股从制度上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以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动力、激发活力,积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二是引导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矿业企业。非公有制矿业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矿业发展方兴末艾,已经成为重要的矿业市场主体。要认真贯彻实施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破除“姓国姓民”桎梏,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同等的使用生产要素,平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非公有制矿业企业发展,为找矿突破做出贡献。
二、关于规范整装勘查的建议
整装勘查是实施地质找矿新机制以来推行的一种新的找矿模式,实施几年来,成效显著。整装勘查在全国全面推进中,各省(区、市)在理解上、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差异。有的整装勘查区从区域地质调查到勘探均含其中,公益性、商业性地质工作并存,事业费、基金、商业资本混用,矿业权设置多元,投资体系多元,勘查主体多元等等,需要对整装勘查内涵做出界定并相应制定技术标准和勘查规程。
1.整装勘查的内涵
按照找矿阶梯式序次递进规律,整装勘查是在公益性矿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的基础上选定有一定矿产规模的区域(客体)统一部署、整体勘查(主体)。这是尊重自然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所做出的选择,是对一个有一定规模矿产地质体的整体勘查。
明确整装勘查内涵,要对整装勘查区选择,整装勘查工作程序、工作阶段、技术标准与勘查规程、工作质量以及和开发的衔接,勘查开发的利益分配等方面,从地质技术规程层面和经济关系层面加以界定。
2.整装勘查的管理
对于整装勘查,政府矿政管理主要是制定整装勘查规划,勘查区设立、矿业权设置,制定勘查技术标准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政府不能掌控矿业权,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是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化配置背道而驰的。
整装勘查市场主体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找矿效率,缩短勘查周期,快速实现找矿目标任务,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资源保障的同时,获得自有发展的经济效益。
3.整装勘查各方的利益配置与协调
整装勘查涉及投资主体、勘查主体、地方政府和整装勘查区民众等各方面利益。整装勘查区各方利益协调直接关系到整装勘查的成功与否。政府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以整装勘查中矿业权配置为核心,明确各主体权益,协调合理分配利益,对于调动各勘查主体找矿的积极性,对于推进新机制运行和实现找矿重大突破至关重要。
三、关于加强基础地质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找矿突破的建议
随着地质找矿投入增大和地质找矿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影响地质找矿的主要矛盾将变为科学技术问题。目前已经出现了资金无处投放、项目低水平重复、找矿效率低、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加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找矿突破才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方式转变。
1.加强学习,推进地质找矿思维创新
思维创新是实现找矿突破的潜力所在。目前我国找矿突破行动来势迅猛,广大地质工作人员思想准备不足,知识准备不够,缺乏思维创新,要安排不同形式的学习、培训、交流,提高思维创新能力,挖掘找矿突破潜力。如对我国成矿背景的再认识,对海洋资源的再认识,对我国矿产资源特点的再认识,对新矿种的认识,对新的开发利用方式认识等。认识上从自由王国向必然王国的转变是实现找矿突破的强大动力。
2.提高地质找矿部署质量
部署质量是第一质量。目前找矿突破部署78个整装勘查区,需要在实践中优化。
部署要建立在需求驱动、从问题出发,交叉、融合,大信息、大数据的基础上。地质工作从单一服务于经济发展已扩展到服务于经济、社会、生态、民生方方面面,地质找矿领域已从传统的基底岩石向兼顾地球表层和地壳深部扩展,新矿种、新的开发利用方式都为科学部署提供了依据。
3.加强基础地质调查
近几年找矿取得的重要进展是建立在多年地质工作积累的基础上的,尤其是基础地质调查和资源潜力评价为整装勘查选区提供论了重要依据。从调查省(区)看,一些省(区)新的整装勘查后备基地明显不足。14年地质大调查基础地质调查投入偏低(30%左右),地方基础地质调查投入更低。
要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对于提高地球科学水平,促进地质找矿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基础地质调查与当前找矿突破的关系,统筹当前与长远,切实加强基础地质调查,提高中央公益性地质工作中的基础地质调查投资比例,加大地方基础地质调查投入,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加强管理,提高基础地质工作水平,保障整装勘查可持续发展。
4.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地质找矿突破
随着地质调查工作服务领域扩大和找矿难度加大,传统理论有些已不能指导地质找矿,一些技术、方法难以适应新的地质找矿工作需求,需要新的找矿理论和新的找矿技术、方法的支撑,以提升地质找矿工作能力。
制定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地质找矿的政策措施,鼓励、激发生产单位、科研单位、科研工作者、地质找矿一线工作者,开展地质找矿勘查理论研究,形成综合分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找矿技术和新方法,以解决目前一些传统地质理论指导地质找矿效果不明显,一些传统的、过时的技术方法整体效率低下的问题,提高地质找矿水平。
四、关于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建议
地质找矿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是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要根据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格局和建设生态文明要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前提下开展经济社会建设的要求,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发展。
1.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地质找矿部署要服从于、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要以资源环境价值理论指导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资源环境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对立统一于资源环境。人类要在生态价值实现过程中生存,更要在生产力价值实现过程中寻求发展,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平衡是永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要搞好国土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基础上,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出以生态保护为主,以资源开发为主和城乡宜居的不同地区,明确功能定位,作出国土规划。遵循国土规划编制原则及空间范围,相应作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付诸实施。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
2.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
在我国如青藏高原、大小兴安岭、秦巴地区等既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又是重要成矿区带上,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要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据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矿产地规模等因素,统筹兼顾“点上开发”和“面上保护”。
“点上开发”要以最严格的准入门槛,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办法,最先进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装备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靠科技进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与矿产所在地人共享开发效益,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矿产资源“点上开发”在为经济建设提供矿产资源的同时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物质基础和资金支持,以“点上开发”促进“面上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达到双赢。
3.制定实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实施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依据生态价值、生态保护成本,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生态补偿制度,基本原则是“谁保护,谁受益”“责、权、利统一”。
实施生态补偿制度要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与市场交易相结合的生态补偿平台,对不同的补偿类型、补偿主体、补偿内容和补偿方法进行协商对话,组织实施。
对基础地质工作、矿产远景调查和部分普查形成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基地所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补偿主体是政府;矿区勘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补偿主体是企业。对工作区或矿区生态价值的损失,以修复生态环境成本确定补偿标准。
五、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建议
国有地勘单位在我国地质事业发展中曾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当前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仍发挥着主力作用。
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走过一段艰苦探索的历程,成效显著,有较大发展,但遗留问题多,社会包袱重,一直围绕能否企业化,何时企业化争论不已,目标不明确,步调不统一。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为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提供了难得机遇。这次改革的重点是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生态、民生对地质工作的需求确定从事公益性服务工作的地质调查队伍的规模,难点是研究确定区域经济规模和市场化程度对转为企业的地勘单位的容量和条件。
建议地勘行业主管部门抓住这一有利契机,以中央文件精神为指导,从地勘行业特点出发,总结地勘单位改革的经验教训,提出明确改革方向,理顺管理体制,改善政策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国有地勘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和从事公益服务活动的分开运行的地勘行业贯彻落实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的指导性意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以促进地质事业发展,推动地质找矿突破,提高地质职工生活水平。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13年3月19日作者与余养力、王希凯、樊笑英、陈元旭、张兴合作撰文)

总体来看,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机制还处于转轨时期,问题很多,最根本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明晰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权力与职责,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建立激励制约机制是当务之急。

3.5.1 进一步加强矿产勘查的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加快《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的步伐,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精神完整、明晰地体现出来。进一步完善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的设定,对地勘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权限划分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矿产勘查的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质管理、勘查登记管理、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制定具体的规章。要确立国土资源部在矿产勘查规划、管理方面的绝对权威,统一协调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认识,明确其具体职能,既要做到管理严格,又要因地制宜,适应地方形势的发展。在这一点上,我国应该打破“一刀切”的传统,切合实际地推行地方特色化管理模式,通过协调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适当地、有条件地向地方管理机构放权。对于那些组织机构健全、行政人员业务素质高、有能力确保本地区资源勘查稳定发展的省区市,可以放宽其在矿产勘查管理方面的权限;当然,作为保障措施,同时还要加强对这些地区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调查与监督。

还要通过立法,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科学地设置探矿权,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对已有的矿产勘查法规、规章、部门文件进行清理,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要废止;根据当前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的需要,对一些现行法规政策进行完善,如对价款的收取及分配管理办法,市场准入条件、范围和市场运作中的利益分配、探矿权“招拍挂”等问题拿出规范的办法,从政策层面上进行规范。

3.5.2 加快政府地勘资金运行机制的建设

伴随着国土资源部的成立,以及随后的地勘队伍属地化、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我国地质勘查业的体制、机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而也相应要求地勘行业的投资机制进行相应的变化,尤其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的运行机制。

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新机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职责范围。要制定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规划,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公益性地质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科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力度,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开展和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所需的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基本建设资金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维护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要加强技术、质量和成果管理,确保成果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效率。完善地质资料、地质成果的发布与扩散等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所需经费纳入中央和省级公益性地质工作预算,为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的运行提供资金保障。

公益性地质工作是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基础。当前尤其要做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向战略性矿产勘查和社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转化。从大调查的资源评价到矿山建设之间的中间环节,正是要靠大量的商业性地质工作来解决。因此,国家财政要加大矿产勘查前期的投入,适当增加前期地质工作程度,进一步为商业性矿产勘查降低自然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

要统筹协调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做好衔接,避免重复,实现勘查投入整体效果优化。

3.5.3 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混乱,投资环境差,既是运行体制、机制不成熟不健全的问题,同时也是部分政府机关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要改善矿产勘查的投资环境,政府要研究制定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导目录,编制商业性矿产勘查年度报告和投资指南,包括重点矿种和重点区块,调控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方向。科学划分勘查区块,合理设置勘查区块,防止将整体的勘查区块化整为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政策,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创造公开、平等、有序、统一的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市场环境。

在这其中,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依法设立地质勘查行业准入标准,保证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探矿权人必须履行环境保护、汇缴资料、最低投入和缴纳租金等法定义务。同时,建议政府建立一套矿产勘查行业的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联网,对于那些业务素质低、经营业绩差或曾经违法违规的勘查机构和个人进行登记,并随时接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查询,以有效地遏制破坏矿产勘查市场稳定的违法行为。

当然,仅仅在地质勘查行业的准入适度上做文章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特点的退出机制,在切实保障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要依法抑制圈而不探、恶性炒作等现象。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效法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通过逐年缩减探矿权勘查区块的登记面积的方法,刺激各探矿权人加快工作进程,及早拿出成果。

3.5.4 培育地质勘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要素配置的基础作用

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要大力发展二级市场,凡是通过投资(包括政府投资)形成的矿业权均属二级市场,政府要为发展矿业权二级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矿产勘查投融资机制,建立和发展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制订市场准入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矿产勘查企业上市融资。

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全国矿业权交易市场统一网络,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控和监督下,严格交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规范运行规则,保证信息畅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交易。

建立矿业权市场管理的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服务的标准、程序,构建便捷的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和费用。建设国家和地方的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矿业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矿业权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与矿业权市场相配套的市场体系,要规范矿产勘查技术劳务市场,启动矿产勘查的投融资市场,整顿和规范矿产勘查中介市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3.5.5 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主体的发展

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积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一要鼓励和促进矿山企业开展和参与商业性矿产勘查。鼓励矿山企业与勘查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矿山企业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而开展的补充勘探,可以优先取得探矿权。矿山企业开展共生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利用,可以在其采矿范围内依法进行,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二要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鼓励、引导民营资本探矿,支持民营矿业公司与地勘单位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进入矿产勘查市场。三要积极发展矿产勘查中介服务公司。保护投资勘查中介、法律中介、财务中介、地质中介公司等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各类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公司。四要进一步扩大矿产勘查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依法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

3.5.6 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引导

切实做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提高公益性地质资料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风险,拉动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发展。加强对登记矿业权的商业性地质勘查资料的管理,要求矿业权人履行汇缴地质资料的义务。在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强对商业性地质勘查资料的汇总、分析工作。对以往形成的、没有申请保护或超过保密期的地质资料,依法公开使用。

提高我国地质资料数字化程度,加快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和服务进展。提升地质调查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地质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等社会公益服务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了解地球资源与环境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大,利用高新技术,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提炼与加工,向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益性地学产品与科普产品。



《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建议》
答:具体管理职责是,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规划,制定地质勘查的政策、法规,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制定地质勘查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建立行业统计制度,提供信息服务(包括矿产资源态势分析、地质环境态势评价);改善地质勘查工作环境,指导地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规范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使行业...

《地质找矿新机制运行情况及相关建议》
答:及其特点;遵循地质规律、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调查研究整装勘查的资源基础、勘查部署技术方法及勘查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分配;对国有地勘单位的现状及其地质找矿中的主力军作用和有关改革发展的主要问题进行调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目前实施地质找矿新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梳理、归纳,进行了初步研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于保护采矿产资源你有什么好的意见?》
答:保护采矿产资源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1、加强监管和执法: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采矿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规操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依法追究责任。2、促进可持续采矿:推广和鼓励可持续采矿实践,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绿色矿山的建设,采取生态...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答: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全...

《保护矿产资源的建议5条》
答:保护矿产资源的建议5条如下:1、开展统一规划,全面推进国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建立重点资源基地。地质矿产资源的多少及其分布是决定国家未来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要加强地质矿产资的调查工作;2、自然矿产资源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血液,多种形式经营开发必须有度,必须保证矿产资源的国有属性...

《政策支持体系》
答:逐步使矿产勘查融入矿业,形成矿产勘查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形成矿产勘查产业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制定鼓励勘查、有利于探矿权人进入和退出的政策,同时要从政策上限制“跑马圈地”、“占而不探”的现象,促进探矿权的流转,在流转中不断优化各种勘查要素资源的配置。 1.要对商业性勘查准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

《关于深化矿产勘查运行机制的改革》
答:这样的资金运作给财务管理带来了困难。③它所投入的各种工程、手段,在动用的时点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全靠一个单位自己提供,将会造成勘查资源的极大浪费。面对上述这些特点,结合我国地勘业体制和机制现状,并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提出以下建议:(1)矿产普查资金的来源问题。由于其风险大,矿业资本不愿...

《(二)关于规范整装勘查的建议》
答:2.整装勘查的管理 对于整装勘查,政府矿政管理主要是制定整装勘查规划,勘查区设立、矿业权设置,制定勘查技术标准和运行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政府不能掌控矿业权,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是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化配置背道而驰的。整装勘查市场主体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

《关于推进地质勘查队伍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若干意见》
答:三是正确处理好地质勘查工作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活动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工作协调方面的关系,通过双向互补,互相促进,实现持续发展。四是充分发挥地质勘查队伍专业齐全配套、占有大量地质信息资料的优势,在巩固原有工作领域的基础上,围绕矿产资源勘查,特别是紧缺矿产和非传统矿产勘查; 生态环境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 城市...

《地质工作新体制的建议》
答:理顺地质工作新体制,首先要明确,政府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负责战略性矿产勘查,包括能源矿产、非能源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和普查评价。由国土资源部统领全国地质工作和矿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具体抓立法、规划、制定政策、宏观调控、指导服务、执法监督。相应调整行政机构,减少职能重复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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