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怎么办 行政机关作岀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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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法律分析
首先,起诉期限的起算旧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对比新旧行诉法规定,除了起诉期限发生变化外,用词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应当知道。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如何理解的复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内容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作了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才计算起诉期限的规定。适用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起算日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一般原则是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未告知诉权的情况,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008年司法解释修改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2018年新司法解释,修改前的是2年且条件有变化,原来是诉权与起诉期限,修改后只提到起诉期限)。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一般原则是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未告知诉权的情况,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认为是有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如作出行政处罚后在处罚通知上有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在法律上就推定行政相对人应当知道.也可以是口头告知,只要达到行政相对人明白就可以了
行政机关作_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如下: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分析
首先,起诉期限的起算旧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对比新旧行诉法规定,除了起诉期限发生变化外,用词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应当知道。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如何理解的复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内容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作了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才计算起诉期限的规定。适用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起算日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一般原则是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未告知诉权的情况,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008年司法解释修改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2018年新司法解释,修改前的是2年且条件有变化,原来是诉权与起诉期限,修改后只提到起诉期限)。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一般原则是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未告知诉权的情况,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