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是否应该告诉其诉权和起诉期限 提起行政诉讼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怎么办
一、不告诉诉权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文书中表述当事人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二、案例中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不属于行政行为,因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学校未直接将处罚决定递交给本人的做法不合理。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分析首先,起诉期限的起算旧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对比新旧行诉法规定,除了起诉期限发生变化外,用词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应当知道。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如何理解的复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内容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作了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才计算起诉期限的规定。适用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起算日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1条可以这样理解:(1)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该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2)但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相对人可以在3个月内到法院起诉的,就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41条,实际41条有2层含义,一方面是相对人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起诉,另一方面是,如果不知道或者无从知道诉权,起诉期限则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进行起诉,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行政行为的主体需为行政机关,这是其主体要素.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同时这也构成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具体来说,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行政诉讼中,时效可以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即使此种情形.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在其未告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按照法律的相应规定计算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否则胜诉权也将消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1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