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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意义是?? 宪法是法律吗

作者&投稿:郟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宪法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由于宪法规范的内容极为根本,所以,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即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石。而“宪法相关法”是指那些由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而由法律具体化的重要制度,
具体包括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地方自治立法等多类。其中,政府组织法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教材中列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自治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扩展资料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前提和依据;
2、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3、宪法有利于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进行保护;
4、宪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不断促进非公有制的经济发展。同时,宪法更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以及创造性,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 ,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

  《行政许可法》不仅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根本性改变,更是对旧有的政府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根本变革。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不单纯局限于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一种宪政精神的复归,即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公民的回归;倡导了一种崭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即提高公民自治的效率和效力,实现公民自治与国家公治良性互动的“善治”,而“善治”的核心就在于建立起一个真正意义的法治政府,实现法治。

  一、“善治”与法治政府

  善治,也就是不少学者和国际组织提出的“元治理”和“有效的治理”。善治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是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民社会(或称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市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善治的根本要求是:公民进行有效的自治,国家实行有限的公治,并且两种治理模式在社会管理中实现良性互动。为此,实现善治必须要使全体公民能进行有效的自治,这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以成熟的市民社会为自治的外部环境;二是以享有分立的财产权利的公民、企业和独立的自治组织为自治主体;三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为自治的经济基础;四是以全社会的权利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为自治的文化背景;五是以分权为主导的政治体制改革为自治的政治前提。要达成上述条件,在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变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以国家统治为目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治理为目的、功能有限的“宪政政府”。

  所谓“宪政政府”,即宪政模式下一切行为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的政府形式。因为宪政政府的行为对象、范围、种类、程序、方式等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来规范与调整,我们也称其为“法治政府”。同时把法治政府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社会善治的过程,称为法治。宪政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这种权力必须为被统治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政府能够向被统治者负责。在宪政原则下无条件和无公民授权的权力没有合法性。对民而言无权利不应有义务,对国而言无服务不应有权力,则成为共识。因此,法治政府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契约安排而非权力先定,法治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因此也必须服务于民众的利益,接受民众的监督,即始终如一地贯彻“权责一致”和“权责对等”的行为准则。

  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

  一部法律掀起了一场革命,《行政许可法》从规范行政许可这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入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以期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两者有机统一的目的。

  纵观《行政许可法》八章八十三条的内容,无处不体现了行政许可“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无处不提醒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时刻谨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工作原则。可以这样说,《行政许可法》倡导的宪政精神与善治理念,成为了这部法律贯穿始终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以《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为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四类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自治的合法性,限定了政府实行国家公治的有限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于政府应讲诚实信用,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应当补偿相对人的损失的规定,正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必须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现。此外,《行政许可法》中许多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尽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无不表明法治政府必然是一个依法授权、依法用权、依法维权的政府。

  笔者以为,《行政许可法》勾画出了法治政府的蓝图,为目前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与途径,即:转变旧有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建立起一个“创新、亲民、务实、诚信、廉洁”的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治政府必须是以倡导权利本位的宪政精神为行为指导,切实保护公民私人权利,维护公众利益的服务政府。政府行使的公共权力是公民赋予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行者,必须全心全意为公民服务。

  其次,法治政府必须是以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范围为公共权力运作空间、功能有限的有限政府。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对公民私人领域中的事项和自治组织公共领域内的事项无权干涉,不能以公共权力侵犯公民的私人权利和自治组织的公共权利。

  再次,法治政府必须是严格按法定的职权运作公共权力,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责任政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权责对等原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四,法治政府必须是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公开、公示的要求运作公共权力的透明政府。政府在行使公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时,应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法治政府必须是能理性运作公民赋予的公共权力,值得公众信赖的诚信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行者,政府应不辜负百姓所托,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力,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私人权利,不能随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或改变的要依法赔偿或补偿。

  三、现阶段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的途径

  在当代中国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治理模式的变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借鉴模式:要实现传统政治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型,实现计划经济条件下以国家统治为目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社会治理为目的、功能有限的法治政府的转变,既要严格地限定政府权力,又要有效地强化政府权威。为此,我们必须为社会营造出这样一种法律环境:任何市场主体都敢于抵制政府的非法干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敢蔑视政府的合法权威。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救济三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构建:

  一是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和法治,通过立宪和制定具体的单行法律,实现以下目标:明确界定与划分公民行使私人权利、群体自治组织行使公共权利(运作群体公共权力)以及国家机关运作国家公共权力的界限与范围,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保护公民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规范公民自治组织的运作,实现权利的法定;加大对市场主体应有权利的立法保护,建立起以市场主体“分立的财产权利”为重点保护对象的私人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同时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实现权利保障的法定;严格规定国家机关运作公共权力的范围,对国家公共权力越界侵犯公民私人权利的,立法保护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即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定。

  二是在行政执法方面,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约束、经济保障等途径,防止政府行政中的公共权力异化为政府工作人员的私人权力。具体的措施有:(1)以明确的行政实体法界定行政主体运作行政权力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定的职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行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越权行政;(2)以健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执法的程序;(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加大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4)加大公共财政对行政执法的投入,保证行政执法所需的人、财、物到位,杜绝因执法硬件设施不到位造成的行政不作为。

  三是在行政救济方面,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严惩国家公共权力侵犯私人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有:(1)建立起司法对立法的监督审查制度,即宪法诉讼制度,将民众对立法的监督权、建议权发展为诉权,落实公民的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2)借鉴英美法系的公益诉讼和日本的民众诉讼的做法,允许民众(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基于维护公共权利的要求对政府提起诉讼,为公民的私人权利制衡公共权力提供实现途径;(3)借鉴英美法系以司法判例为法律渊源的做法,在现行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允许法官基于权利保护的法理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可将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作为审判依据,切实维护公民的私人权利。

  《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是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意义在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对于政府的提出来更高的要求,提倡建立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力的推动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意义是??》
答: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不单纯局限于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一种宪政精神的复归,即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公民的回归;倡导了一种崭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即提高公民自治的效率和效力,实现公民自治与国家公治良性互动的“善治”,而“善治”的核心就在于建立起一个真正意义的法治政府,实现法治。 一、“善治”...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是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意义在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从而制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就是建立法治政府,实现法治。行政许可法实行的意义、立法的宗旨就是在于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进行规范,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利益进行保护,对社会公益和秩序进行维护,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实现对保护公民的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统一。法律依据:《中华...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
答: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方面寻找最佳结合点。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许可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立法宗旨》
答: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方面寻找最佳结合点。一、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这可以概括为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也反映了行政许可立法的必要性。所谓行政许可设定权,就是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需要事先...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答:三是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时限过长、“暗箱操作”,办事很难。四是重许可、轻监管,进入市场难,一旦进入又放任自流。五是一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看作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乱收费,牟取私利,不承担责任,缺乏监督机制。行政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障碍。对于许可的过多、过滥...

《两部法律简介》
答:一部刑法 一部民法

《行政法的概念》
答: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行政法的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概念特征性质设定分类作用原则程序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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