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发展地方铁路事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统称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铁路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地方铁路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利用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等地方铁路资源。第五条 地方铁路发展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地方铁路发展建设规划。第六条 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第七条 地方铁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申请和批准手续后,在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收取非法费用。第八条 地方铁路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以及与铁路线路接轨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规定的铁路基本建设程序与技术标准组织建设。
从事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业,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九条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地方铁路线路停止使用六个月以上的,产权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报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备案。
地方铁路线路重新使用时,必须经地方铁路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线路技术状态进行检测,具备运用条件的,方可开通使用。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线路产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相关共用铁路线路及其设施、设备,确需拆除相关共用铁路线路及其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在确定拆除的15日前报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铁路线路停止使用三年以上且未纳入地方铁路发展建设规划的,铁路线路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拆除,拆除后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从事地方铁路运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铁路客货运输的站场、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从业人员;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关于生产、环保、消防、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检测维修机具、工作规范及其收费标准;
(五)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及经营核算办法,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运输、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及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地方铁路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地方铁路危险化学品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运营资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第十五条 地方铁路运输、运营企业或者受委托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维修养护标准和规范,对地方铁路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第十六条 地方铁路运输的货物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执行国家铁路运输计划,按照运输协议实施交接、运输。第十七条 具备共用条件的地方铁路线路产权或者使用单位,在保证自身运输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有偿共用服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铁路线路并签订共用协议。
共用服务应当遵循统筹、自愿、有偿、方便和因地、因线、因货制宜的原则。
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协调专用线共用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境内铁路道口(含国家铁路道口、专用铁路道口、铁路专用线道口,下同)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第五条 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道口委)代市政府行使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市道口委下设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口办),负责日常工作。市道口办设在市经委。第六条 各县、区由经委牵头,会同铁路、交通、农机、公安、劳动、城建、保险等部门联合组成县、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区道口委),县、区道口委下设县、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道口办)。县、区道口办在市道口办的指导下负责本县、区内的铁路道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道口委实行分级管理,主要职责是:检查抚顺境内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安全设施,督促有关部门搞好道口设施建设、管理和维修;掌握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布局,负责审批铁路道口的新建、移设、拆除、改造;负责组织处理重大铁路道口事故,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铁路道口进行安全检查,总结推广道口安全管理经验;负责组织道口看守人员、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年度考试工作;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的设施第八条 铁路道口铺面必须平整牢固,道口铺面采用防腐新枕木或预制板铺设,与道路衔接平整。复线以上道口,线间道路须平整。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第九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其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第十条 道口应设有名牌。有人看守道口名牌应设在线路一侧和道理一侧道口房墙壁上,无人看守道口名牌应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两种样式附后)。道口名牌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第十一条 道口房、道口监护房了望条件必须良好,应经常保持信号、工具、备品齐全、完整、无失效。室内应设有道口看守人员岗位责任制、一班作业化标准,备有班组交接记录簿、领导检查指导簿。第十二条 道口房、监护房应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摆摊设点和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解视线的树木、高棵农作物等。对妨碍视线的应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迁移或砍伐。第十四条 道口看守应按道口交通量确定。国家铁路道口、专用铁路道口、铁路专用线道口的看守分别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两个单位共同看守一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报市道口办。第十六条 外委维修和道口,维修合同必须报市道口办审批,维修后由市道口办负责组织验收。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维修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时维修。对不履行合同者,由市道口追究单位和领导责任。第十七条 有道口的单位应经常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培训,市道口办负责组织年度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道口培训合格证,无道口培训合格证不得值岗。道口员执勤时必须着市统一规定的服装。第十八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对加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市道口委负责组织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道口培训合格证,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和未取得铁路道口培训合格证的驾驶员、道口员举办培训班,对他们进行铁路道口安全教育,确保道口交通安全。第二十条 铁路专用线厂外的道口看守,由专用线使用单位出资,市道口办负责组织统一看守。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以及从事相关运营、建设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技术规范、技术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负责拟定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发展规划。
(五)负责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好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第二章 运营管理第六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运营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及到发站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铁路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机车、车辆、信号等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的专业队伍负责养护,也可以委托行业专业队伍负责养护。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的设施、设备委托他人维护的,要与具备维修资格的单位签订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维修合同。第九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 从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设备维修作业影响铁路运输的,施工单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申请和封锁线路手续。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通知行车调度,并设置好防护。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检查验收。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严格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铁道部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内应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坚持定期检查、定期更换,保持良好状态。第十六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的范围为铁路养护区(与城市道路平交部分除外)。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至30米(建筑密集区为10米至15米)的范围为绿化隔离区。绿化隔离区外20米的范围为建设控制区。第十七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应在绿化隔离区内做好绿化工作。第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用地范围内排污、乱倒垃圾、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第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曲线内及道口附近修建有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或种植高大树木。第二十条 禁止各种车辆随意跨越线路或沿着线路、路基并行。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职工有权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