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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在法的本位方面的区别 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性的表现?

作者&投稿:桐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应该承认,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中西方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在多个方面:
1、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中国传统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中国人习惯于把刑、罚、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刑法。虽然历届王朝都注重法典的编纂,但大多数主要以刑罚为表现形式。有关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即用刑法的规定和方法来理解和处理非刑法化的问题。而法律并无民、刑之区分,往往是多部法律集于一体。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反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的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国家与法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它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了一体遵行的效力。西方也因此有了大量的关于民事方面的规范,因而商法和民法很发达。这从罗马法中可以表现出来。而从法律文化的性质上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个公法文化,其本质是一个刑事性的法律体系。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即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这也是由于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法的观念上的差异的体现。
2、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文化的本位的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而西方则是日益个人化。不过这也并非是绝对的。本世纪以来,中西方的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越来越得到重视,并日益提高,将人权写入宪法和《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大量相关的民事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而连带主义和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3、 而伦理性与宗教性与是中西方法律文化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
  中国传统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尊儒尚法成了西汉统治者非常推崇的治国理念。因而儒家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直到清末也没有大的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法律成为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为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近代转变,并且至今对中国还有非常在的影响。
  而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至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它要求将法律系统化,教会与西方“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有密切的关联;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最重要的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文秘、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体,即近代意义上的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的法律提供了样板;基督教还最先筹办了近代第一批大学,其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的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的罗马法成为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材料:还有教会最早输入了教皇的选举制度,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构成了的近世宪法制度的最重要的历史来源。
  总之,宗教对西方法律的文化的影响深入到了思想和制度的深处。而在中国宗教则成了统治者统治的工具,而且其也未形成像西方基督教那样一套完整的体系和制度,因而宗教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甚微。

中西方两条法律文化主线的主要差异及其根源 :
由于中国和西方两条法律文化长河所蕴含的内容实在博大精神,因此很难全面的描述,但是我们可以从上述对两种文化传统的提炼中看出一些宏观上的差异:
第一,以礼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等级现和西方文化传统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的差异
第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集体本位观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本位观的差异。
第三,“德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第四,以“刑治”主义为倾向的中国公法文化和以“权利法”为特征的西方私法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等方面,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与上层建筑相对的经济基础上的巨大不同。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会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时,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也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
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

中国古代文化中法律文化总体上是趋向于集体本位,因为中国自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来,都是以家族家长制为基础,层梯式组织皇权,法律在这个背景下更多的是维护这种制度,人民权利多余义务,所以这使得中国法律文化中更多的偏向于义务本位。
而西方则不同,西方对法律起源说也是基于权利本位的,法律的产生就是为了维护权利,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组织法律共同体,就是为了更好的保全其他基本权利。所以西方是权利本位。

《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的本质是如何理解的?》
答:正是这种修补和相互的借鉴,使得西方的传统法律学说没有因为历史的发展和自身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运。而是以一种相对当代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传承。西方法学,正是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中发展至今,它们对传统--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内在秩序承继与遵从,同时又紧扣发展中的社会状况而自我更新...

《中西法学思想的文化价值基础与哲学基础有何差异》
答:中西方不同的人性论为人的自然权利以及现实权利规定了不同的倾向。在这一问题上,中西文化或表现为忽视权利的义务本位;或表现为忽视义务的权利本位。在义务本位的法律中,权利没有被充分肯定,并随时可以被剥夺和取消。在权利本位的法律中,权利的保护是社会规范制定与实施的目标;在义务本位的法律中,则...

《请问中西司法制度的区别?谢谢》
答: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异同之前,先说一个有趣的现象。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我们在港剧里面也能经常看到。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蒙目女神。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

《关于法与公平正义、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论文_百度...》
答:(四)不同的法制传统对中西方法律发展有着不同的历史基奠作用 中国社会作为东方法律发展的一部分,受到楔形文字法和印度法的重要影响。这两种法律都体现出家族本位,男尊女卑的特点以及明显的体现出公开的等级不平等和维护封建专制的特色。作为在其后产生的中国法律必然要受到其影响,且地缘上的相近也决定...

《根据以下材料,请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哪些差异?》
答:正因为每个人都隶属于团体,因此每个人都对这个团体有义务,要承受团体赋予每个个体的义务要求,因为这个团体是家国一体的,家庭怎么能够彼此之间不互相照顾?所以C和D都是要承担责任也就顺理成章。近代以后的西方社会则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法律制度体系自然体现的是非身份血缘的权利法,每个人只需要对...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答:不同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是一定地域一定时期内优胜劣汰的结果,在原来的社会格局未被打破前,其就保持它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发展的轨迹基本是完整的不偏离的。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公法私法不分;是“义务”本位的社会文化,而非古希腊的权力“本位”;是由上至...

《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的历史价值》
答:他们关心的多为对自己有实际利益和效用的东西,注重的是最集中最直接体现人们利益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下面,将从几个具体方面分析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在法律思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1 宗法群体本位观念和个人权利本位观念家族本位的宗法群体理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孟子》、《礼记》等著作中常常...

《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是什么?》
答:家族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从而使法律带有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 古代法制中家族主义的特色表现在:其一,法律明确维护家族内部的伦理关系。封建婚姻以祖宗嗣续为重,家庭以父权、夫权为中心,以父父子子、长幼有序、男尊女卑为基本伦理规范,法律对这种人伦关系严加保护。其二,在刑名方面,法律区分亲与非亲的界限...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的读书观后感》
答:书的开头,内容提要里面写着:“中西法律文化是它们的地理环境、社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的产物,各自形成特色并构成差异,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只能说是不同,很难说是不好。”读了书的前几章,感觉受益匪浅。作者在考证的基础上进行客观中性的比较,不妄加评论,还时时刻刻在字里行间提醒读者,任何现象...

《中西文化差异有哪些典型的方面?》
答:中西文化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文化,差异很大,许多中外著名学者和政治家都曾研究过。笔者认为,从文化类型来看,中西文化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伦理型与法理型、内向型与外向型、整体性思维型与分析性思维型、家族本位型和个人本位型四方面。 1.伦理型与法理型。 从文化性质来看,中国文化属于“伦理型”文化;西方文化属于“法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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