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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作者&投稿:泊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法律分析:1、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
2、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不需要办理登记,但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大家知道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1、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  2、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
1、生效时间不同: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
2、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同: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记是否有社会公信力不同: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
登记生效是指这一物权在依法登记后才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你处分合同生效后,需具备法定的登记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未登记的合同物权不发生转移。
登记对抗则是指这一物权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就发生转移,但是,基于对登记的公示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两种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物权何时发生转移,理论上常常把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二者存在的原因我大概是理解的,登记生效更加强调权利人的作为义务,更好的保证物权的稳定。但是这二者应该如何规定又是一个可以研究的点。土地承包经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而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的又是登记生效。书本的说法是土地承包多由农民进行,为了给农民省事,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我个人感觉是用以下标准进行判断的:1.重要性:涉及国家重要资产(比如土地)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2.便利性(必要性):看交易的频率是否频繁,并且有利于权利人,如果交易成本很高,便有必要使其登记才生效。
法律依据
《物权法》关于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法中什么是登记生效主义》
答: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其优点是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缺点是未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9条》
答:这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国外基本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所谓登记生效主义,即由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

《用益物权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
答:法律主观:一、用益物权要登记吗用益物权登记在民法典上主要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地役权登记。但仅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则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时设立或者变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1. 外贸公司为什么需要大量的业务联系? 2. 通过什么渠道可取得新商号的...》
答:②做到周期长,好不容易下单了,但下单不等于你就可以出货了。③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业务完成的越多,利润也就越高,没有人和钱过不去。2、商号权的取得,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第一,使用取得主义,指商号一经使用,使用者即可取得该...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
答: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登记对抗和登记要件的区别是什么?简单说就是登记对抗就是在财产转让合同有效基础上,财产权转移了,但不登记该财产转移事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要件只要不登记财产权压根不发生转移。一般动产买卖使用等级对抗,而不动产买卖适用登记要件主义。那在登记对抗...

《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例子》
答: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以动产或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生效:(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不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是什么》
答:”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不知情的人,基于对卖方的信任而与卖方进行交易,如果发生纠纷,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就优先保护他的利益。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变动中,如果善意第三人先于买方与卖方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法律就...

《登记对抗的物权以及登记生效的物权有哪些》
答: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是登记。登记效力有两种立法例。一个是登记对抗主义,一个是登记生效(要见)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的有,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有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对抗是什么意思》
答:地役权登记对抗,是指地役权一经登记,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

《物权法上,登记对抗主义有哪些情形》
答:物权法上,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情形。船舶、航空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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