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在耕地挖水池土地局有权批吗? 村委会强行征用农民耕地修建水池犯法吗
村里占用基本农田挖水池子是违法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村委会无权征收农民农田,征收行为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来做。
2、村委会处置农村土地(包括农田和宅基地)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的过程必须公开,结果要通达全村。村民代表也有严格规定,必须是村民推选出来的,绝不是找几个狗腿子举一下手就可以的。
3、村委会要想将农田、麦场等农用地转变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必须向县政府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增加指标(这个指标很小的),经县土地局批准增加面积后,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用哪里的地来作为增加面积,而且必须是与原有农村宅基地相连的农地。如村民居住在村南,除非整体迁移,否则不能到村北去划一小片地方作为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建设用地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另一种是公益用地。其中宅基地部分,根据“一子一院”的规定,村内所有成年男性村民都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某人有两个儿子可以划给两处宅基地,一个儿子就只能继承老子的宅基地不能另批),不允许增加新的宅基地。公益用地即道路水渠、科教文卫活动区、村办企业、集贸市场等所需要的土地必须是公益用处而且归全村人共有,不能向外出售。
4、县政府要征收,必须先向省政府等申请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指标批复后,必须是与原有城镇相连的区域才能作为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与承包农地的村民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后才能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有具体标准的,绝不是县政府随意决定,更不能每年给多少搞法律明令禁止的“以租代征”。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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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有人在我土地里修水池并卖给他人是违法的吗?》
答:这当然是违法的。因为他是用作了商业用途。而且还没有经过你的同意,这是属于你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