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加强天津市的资源管理,促进企业利用废弃物进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的多项文件(国发〔1996〕36号、国办发〔2004〕62号和发改环资〔2006〕1864号)及天津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适用于本市所有希望通过废弃物生产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其活动范围包括对矿产共生、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的回收利用,以及社会废弃物的再生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工艺、技术或产品的官方认可。企业申请认定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独立计算、原料来源稳定、环保无污染等。
认定流程包括企业申报、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与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认定委员会审查、公告结果、颁发证书和税务减免等步骤。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经过重新审查和国家发改委、税务部门的处理。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放,每两年一有效期,到期需重新申请。企业名称或产品变更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更新相关资料。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优惠政策。
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合规,并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报告制度。未通过认定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该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替代了2005年制定的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3月31日废止。这是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和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结合实际,制定《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7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津政办发 〔2012〕20 号印发。《办法》共17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31日废止。
《综合资源利用认定资格有什么用》
答:享受国家增值税退税。根据各地政府发布的消息,办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可以有效的享受国家增值税退税,深受人们的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