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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工业废渣生产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工业废渣主要有哪些种类

作者&投稿:宁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对孵化器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孵化器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三、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孵化器企业的定义:企业孵化器(Businesslncubator或InnovationCenter),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主要是为一些有潜力的项目提供技术、资金、管理方面的支持,等项目做大后脱离该企业自由发展。提供这些支持的企业,类似于将一个一个的公司孵化出来,即称之为孵化器企业。

  工业废渣,顾名思义就是是在工业生产中,所排放出来的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通常都是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危害的。
  根据工业废渣的定义,可以将工业废渣分为以下几类:
  1、有毒废物。对任何一类特定的遗传活动测定呈阳性反应的;对生物蓄积的潜在性试验呈阳性结果的;超过“特定化学制剂表列”中规定的含量的;根据所选用的分析方法或生物监测方法,超过所规定浓度的废物。
  2、易燃废物。含燃点低于60℃的液体废弃物;在物理因素作用下,容易起火的含液体和气体的废弃物;在点火时剧烈燃烧,易引起火灾的和含氧化剂的废弃物等。
  3、有腐蚀性的废物。含水废弃物、不含水但加入等量水后浸出液的pH值为3以下或12以上的废弃物:最低温度为55℃时,对钢制品的腐蚀深度大于0.64cm/a的废弃物。
  4、能传染疾病的废物。医院或兽医院未经消毒排出的含有病原体的和含致病性生物的污泥等。
  5、有化学反应性的废物。容易引起激烈化学反应但不爆炸的、易与水激烈反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与水混合时释放有毒烟雾的;在有强烈起始源(加热或和水作用)产生爆炸性或爆炸性反应的;在常温常压下,可能引起爆炸性反应或分解的;属于A级或B级的炸药(包括引火物质、自动聚合物和各种氧化剂)等。

企业生产的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占原材料30%以上的产品所得,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等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

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九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主要危害

工业废渣的固体废弃物长期堆存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会造成对水系和大气的严重污染和危害。大量采矿废石堆积的结果,毁坏了大片的农田和森林地带。

工业有害渣长期堆存,经过雨雪淋溶,可溶成分随水从地表向下渗透。向土壤迁移转化,富集有害物质、使堆场附近土质酸化、碱化、硬化.甚至发生重金属型污染。

收益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源综合利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9 号 成文日期:2009-09-2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三、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通报受理和审批的申请退税纳税人名单及批准的退税额,税务主管机关对在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稽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给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 对于税务主管机关通报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应暂停办理该纳税人的退税,并会同税务主管机关进一步查明情况。对于查实存在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行为的,除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六、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 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企业生产的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占原材料30%以上的产品所得,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等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新上建设项目,三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同时安排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或治理项目,并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工业三废无力综合利用的,由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给其他单位利用,排放单位一般不得收费; 对经过初步加工确需收费的,应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工业三废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免交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独立核算盈亏的综合利用三废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所得税; 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国家和省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本单位,专项用于项目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三废所需进口设备、零配件,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关税。外汇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外汇。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执行国家最高限价或随行就市。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利润提留资金的绝大部分,必须用于治理污染和开展综合利用;少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作为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和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对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10%;对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5%。企业、事业单位当年结余的利润提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含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的目录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并能独立计算盈亏的;
(二)综合利用项目盈利的;
(三)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一次性奖励可给予减免奖金税照顾。

第十九条 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一、企业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 煤矿回收的硫铁矿、硫精矿、铝矾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矿山回收的硫精矿、 硫铁矿、铁精矿等;
3. 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钒、钛、铌、稀土等;
4. 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产品
1. 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 陶粒、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烧煤锅炉的干粉煤灰、炉底渣,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等及用其生产的产品;
2. 从冶金炉、动力炉渣中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 建材产品(不包括高炉水渣)、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
3. 利用硫铁矿渣、磷石膏、电石渣、磷肥废渣、纯碱废渣、盐泥、铬渣、 总溶剂渣等生产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纯碱、烧碱、砖、肥料、饲料等;
4. 原油、天然气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炼油厂在废渣中提取的环烷酸和杂酚,尾气中提取的轻烃等,利用伴生卤水熬盐及提取稀有金属;
5. 利用蔗渣、甜菜渣、湿滤泥、废糖蜜、湿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绗维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浓缩饲料、干粕饲料、柠檬酸的发酵原料等产品;
6. 铝氧厂利用赤泥、发电厂利用液态渣生产的水泥等产品;
7. 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碎肉等生产的油脂、铬、 蛋白质、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产品。

三、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1. 利用化纤废水、浆粕白水、浆粕黑液、纸浆废液、洗毛污水、 印染废水、有机及高浓度的废液等生产的锌、纤维、碱、羊毛脂、浆用PVP、硫化纳、亚硫酸钠等化工产品;
2. 利用制盐液(苦卤)生产的化工产品,如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 无水硝、四溴乙烷等。

四、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1. 从转炉、铁合金炉中回收的气体以及回收的焦炉、 高炉放散的可燃气体生产的产品;2. 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 合成氨的弛放气及天然气、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尾气产生的硫、二氧化碳气体、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气体、氟硅酸纳、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亚硝酸钠、草酸等。

五、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
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9 号成文日期:2009-09-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三、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通报受理和审批的申请退税纳税人名单及批准的退税额,税务主管机关对在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稽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给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

对于税务主管机关通报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应暂停办理该纳税人的退税,并会同税务主管机关进一步查明情况。对于查实存在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行为的,除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新上建设项目,三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同时安排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或治理项目,并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工业三废无力综合利用的,由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给其他单位利用,排放单位一般不得收费; 对经过初步加工确需收费的,应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工业三废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免交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独立核算盈亏的综合利用三废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所得税; 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国家和省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本单位,专项用于项目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三废所需进口设备、零配件,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关税。外汇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外汇。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执行国家最高限价或随行就市。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利润提留资金的绝大部分,必须用于治理污染和开展综合利用; 少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作为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和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对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10%; 对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5%。 企业、事业单位当年结余的利润提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含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的目录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并能独立计算盈亏的; (二)综合利用项目盈利的; (三)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一次性奖励可给予减免奖金税照顾。 第十九条 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一、企业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 煤矿回收的硫铁矿、硫精矿、铝矾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矿山回收的硫精矿、 硫铁矿、铁精矿等; 3. 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钒、钛、铌、稀土等; 4. 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产品 1. 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 陶粒、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烧煤锅炉的干粉煤灰、炉底渣,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等及用其生产的产品; 2. 从冶金炉、动力炉渣中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 建材产品(不包括高炉水渣)、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 3. 利用硫铁矿渣、磷石膏、电石渣、磷肥废渣、纯碱废渣、盐泥、铬渣、 总溶剂渣等生产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纯碱、烧碱、砖、肥料、饲料等; 4. 原油、天然气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炼油厂在废渣中提取的环烷酸和杂酚,尾气中提取的轻烃等,利用伴生卤水熬盐及提取稀有金属; 5. 利用蔗渣、甜菜渣、湿滤泥、废糖蜜、湿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绗维板、碎粒板、酒精、醋酸、味精、酵母、浓缩饲料、干粕饲料、柠檬酸的发酵原料等产品; 6. 铝氧厂利用赤泥、发电厂利用液态渣生产的水泥等产品; 7. 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碎肉等生产的油脂、铬、 蛋白质、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产品。 三、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1. 利用化纤废水、浆粕白水、浆粕黑液、纸浆废液、洗毛污水、 印染废水、有机及高浓度的废液等生产的锌、纤维、碱、羊毛脂、浆用PVP、硫化纳、亚硫酸钠等化工产品; 2. 利用制盐液(苦卤)生产的化工产品,如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 无水硝、四溴乙烷等。 四、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1. 从转炉、铁合金炉中回收的气体以及回收的焦炉、 高炉放散的可燃气体生产的产品;2. 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 合成氨的弛放气及天然气、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尾气产生的硫、二氧化碳气体、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气体、氟硅酸纳、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亚硝酸钠、草酸等。 五、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七、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地方税务局对免烧砖厂免税政策》
答:为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新型墙体材料,国家制定了相关经济政策,有效地发挥了调控和引导作用。出台了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

《2015年国家对生产免烧砖环保砖有什么政策?》
答:6、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的企业,排渣企业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予补贴;7、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8、对应用新型墙体建造的北方节能住宅,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适合农村办厂的项目 国家扶持农村办厂有哪些项目》
答:5. 农副产品加工厂:农村地区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可以通过加工提升附加值,如加工农产品为食品或工业原料。6. 腌制品加工厂:腌制品在农村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加工厂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传承地方特色。国家对于农村办厂的项目扶持政策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体项目扶持情况需...

《国家取缔粘土砖的相关政策?》
答: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国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4000亿块以下。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达到规模生产的企业享受...

《环保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相关凭证从销项税额予以抵扣。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垃圾、农林剩余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或电力,以及以工业废气为原材料生产的电力、热力 享受即征即退100%优惠政策;综合利用废渣、工业污泥、废气生产的建筑材料、水泥、...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答:(一)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中掺有30%以上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废渣的,免征增值税;(二)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作为生产墙体材料主要原料的,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第八条 企业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放的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

《财税[2008 ]156号》
答: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中国对环保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针对公共污水、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有“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工业领域的第三方治理项目以及企业自建且为自身服务的节能环保项目,并不能享受这一政策。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答:(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第九条 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对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废渣,废渣排放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借故中断废渣供应;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废渣,提供工业废渣的单位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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