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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仅限于农村吧?城市建房的用地不叫宅基地吧? 城市户口在农村买的宅基地并建房合法吗?不合法的话房子我是能拥...

作者&投稿:鄹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村里符合建房的地都是宅基地吗?~

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中心村、镇建设,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
想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有两种办法:一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向集体申请分配宅基地;二是通过购买宅基地住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想要通过购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4)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是的
  城市的是商品房 要开发商与政府之间协调 买地 也只是买几十年而已
  然后我们农民通过开发商才能购买房屋的居住权 准确的说 买了房子 房子仍然是国家的
  70年的居住权 如果这房子建了10年 那么你就只能住60年了
  而宅基地则不一样了 那一般都是主辈们留下来的 应该说是旧社会遗留下的问题
  国家一时还解决不了 城市商品房 说拆就拆了 而农村的自建房 国家也不能说拆就拆 他得幽着点中国就是这样 你的一块钱是你的 你把他放在地下埋起来 那法律上就属于国家的了 呵呵

  一分没有 我回答那么多干吗 呵呵

  以下给你做为参考
  现有我国国有土地制度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体制不允许城市居民自己建房解决居住问题,在全世界看,除了香港等少数地区之外,得确很难看到类似的规定。为什么呢?在超越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奴隶制度之后,人类社会就基本上进入了“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私人拥有土地并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类生存准则。

  我国解放之后开始在城市实行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并不意味着把土地的所有权利都交给现有的政府机构;相反,人民相信我们的政府管理土地可以比私人拥有土地更有效和更公平分配给每一位公民,帮助他们解决居住问题。所以土地国有制真实意义上是土地的全体人民所有制,就是由政府免费为公民提供土地,促进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而包含了比平均地权更为完整、更深刻的含义。现在的情况是什么呢?土地拍卖是什么呢?现有的土地拍卖就是把全国人民推到土地的边缘,然后由政府举槌批发给开发商,再由开发商以房屋为载体、在高得离谱的价格水平上把土地零售给全体人民。这样最终收益的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而全体人民的利益被出卖和剥夺了。

  作为政府,其基本职责是推进发展。发展的内容包括经济和社会,前者是由各类企业构成的,后者包括促进人类健康长寿、生态环境、受教育水平、享受公平等人类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标。关于发展经济,有两个原则是不能突破的,一是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就是政府的屁股完全坐在企业的身上,为了经济单位的利益或税收的征缴,放任企业垄断经营,或者通过掠夺的方式获取暴利,使广大人民群众处于买不起、用不起最基本的生活用品的境地。最简单的就是目前的老百姓住不起房、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用不起油,就是政府完全把屁股坐在了市场化的开发商、医院、学校、石油公司等企业身上,以及由很多企业构成的行业上。政府应该清楚的是,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什么呢?难道不是为老百姓谋福利吗?如果这些手段变成了压迫在老百姓身上的大山,政府的职责不是让这些大山更重、更“健康”,而是要设法搬走这些大山,为老百姓减轻负担!这样一个基本常识问题,实际上不是高层官员及其智囊能理解的——翻开我们的《十一五规划建议纲要》,我们能看到的,仍然是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为发展产业而发展产业,为发展企业而发企业,从发展的道路来看,我们可能继续沿着一条岔道走下去。如果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来看,我们现有的“十一五”规划可能是一个破坏性规划,或者至少是一个“废规”。第二个不能突破的,就是所谓改善人民生活的举措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先污染后治理”是发达国家的历史教训,我们明明知道这个教训,却仍然要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可能造成不可恢复的深重污染,它污染了我们的生活质量。现在的病死者当中,大约50%的人死于疼痛难忍、生不如死的癌症,而癌症又与各种各样的来自产业的污染和社会的不公平有直接关系,如果我们的老百姓能准确地确定污染来源并找到证据,每个人承受的痛苦和生命的丧失,按照西方人最基本的每个人100万美元进行索赔,相信我们的大部分企业都不能生存,而我们那些靠血汗工资、污染环境、偷税漏税获得财富的富豪们,将变成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那里还能炫富竞势、美妾成群?!

  具体到房屋拆迁上,如果拆迁是为了改善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和生活水平,这样的拆迁肯定会非常顺利。但在实际执行上,拆迁完全变成了基于政府和开发商利益最大化的扭曲行为。我们看到政府或开发商给被拆迁户的“一口价”,实际上是要廉价地将被拆迁户从这个可以为开发商或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土地价值的黄金宝地赶出去,至于能否改善住房,甚至可能流离失所,那就不是他们关心的事情了。这样的拆迁拆掉的不仅是房子,而是政府的民心、公平,一些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在开发商对利益的追逐下也被拆迁了。最让被拆迁户感到痛惜的是,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一般是不考虑土地的价值的,因为拆迁时多数土地已经属于“国有”了,被拆迁户可以用来评估的,只有破旧的、经过房屋产权或城市规划部门早几年圈定的住房,其他住房基本上不予补偿。这是一场不公平的交易,是毁坏原住人口生活的野蛮行为;而被交易的一方属于绝对被动的,稍有反抗就可能面临执法机构的强力专政。在这个意义上,现在实行的旨在维护政府和开发商利益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说明我们的国务院,屁股也坐错了地方!

  根据我的观察,现有的土地制度和建设开发体制是我国城市规划完全失控、并不断铺摊的水泥群的根本原因,这种大规模的建设虽然生成了更多的房子,但它不仅破坏了耕地、破坏了生态环境、破坏了历史,还让更多的城市居民住不起房子,属于一种全世界最糟糕的建设模式,必将受到自然和社会的惩处。

  放眼我们的农村和城市包围的村落,很少有人为住房担忧;即使是最穷的人,他们也能得到自己的土地建房居住。这是人类历史演进的自然结果!遗憾的是,城中村和近郊农村正在成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猎食的对象,更多的村民将在不公平的拆迁中被赶进住房市场,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村落、风情将永远不复存在。所以我呼吁彻底改变现有的由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格局,让农民自己决定是卖地还是改造、怎样改造,政府除了规划、征收税收外,不能染指土地经营;开发商除非提供收费低廉、品质卓越的管理服务,否则就请走开,让农民自己管理、自己建设,人民不需要这种没有品质、只会吸血的开发商。

  现在,由政府组织居民建房已经成为天方夜谈;而像于凌罡那样自主组织集资建房的,政府本来应该鼓励,奈何被土地拍卖的高额获利所诱惑,而把土地天价卖给了财大气粗的开发商。于是乎,于凌罡的失败被所有人挂在嘴边上。表面上看,是于凌罡的无能,而实际上恰恰看出政府的不作为,恰恰验证了地方政府在关心人民生活上的不称职、不合格。那么,开发商真的像雷锋那样情愿贡献天价的资金孝敬政府吗?非也!因为最后买单的恰恰是名义上拥有土地的全体人民的一部分,不管地价来得多高,开发商除了转嫁,还要大幅度加价。

  希望我们的政府真正能够以关心民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己任,千万不要为眼前的利益迷惑了方向。现实中我们看到政府征税理直气壮,拍卖老百姓的土地又是那么霸道,但在资金的使用上何曾公开,收上来的税如何让老百姓感觉到公共使用;而且经济景气循环多变,几乎没有看到过减税的政策,我们看到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蒸蒸日上的税收指标,“轻徭薄役”成了我们的梦想。如果政府把征税收费指标看的太重,而不管是不是影响了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剥夺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存权。

  让老百姓干他们愿意干的事情,政府不要操心太多,也有助于我们的干部身心健康,这是一个双赢的选择!您认为呢?

  附录:章剑锋:人民能不能自己盖房子

  中国房地产市场正陷入新一轮冲突,这是由两位分析师引起的。在北京,独立学者秋风上周呼吁政府对地权制度进行改革,使土地能自由合法地流通和贸易,借此打破当前分别由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土地-房屋双重垄断,让人民自己盖自己的房子。
  那之前,中国社科院的学者曹建海主张彻底抛弃开发商,通过修改法律鼓励公众自行建房。他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开发商只是社会财富的掠夺者和经济社会建设的破坏者。
  在情绪蔓延的市场里,这些主张引起了广泛注意。搜狐左右间财经(相关:理财证券)评论就此展开了一项专题调查,他们的编辑崔宇说,在密集的回贴中,有90%的观点倾向于取缔开发商。这无疑是个新鲜且刺激的话题,他说,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容易令人清楚房地产开发的模式演变,而不拘泥于粗浅环节的批判。
  开发商是人民的神?
  20年前,政府决定改革福利制住宅建设体制。国务院提出城镇住宅建设要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这使中国住宅建设综合开发率逐年提高。1991年,中国已经出现3700多家开发商,每年推动1亿平米的商品房建设。
  那时建设部官员认为,这有利于财力、物力、人力的集中合理使用,节约用地和资金,实现住宅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较快改善人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不过在今天,人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并没有能够节约用地和资金,住宅投入与产出也朝着非良性方向发展,这使开发商制度在他们那里受到怀疑。
  一个月以前,曹建海曾在电话里与本报记者谈及他那取消开发商的主张,他说,在中国,开发商只是房屋建设的一个代理、管理机构,他们付出的劳动几乎是看不到的,但却能获得与其劳动投入明显不符的超额利润。
  上周他又说,他们(开发商)竟然从来没有经历包括规划设计、平整场地的劳动,只雇佣相关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具体的物质劳动,就可以在整个成本的基础上漫天加价——完全是一个多余的中间环节。
  根据他的研究,美国的房地产开发有三种模式:一是消费者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可以是自己早就拥有的土地,也可以到市场上购买的土地,然后委托设计商、建筑商开发建设。
  另一种是由建筑商构成的专业开发商,后来又从中分化出土地开发商,在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之间进行社会分工,通过细致分工实现开发。
  第三种是由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运用不动产基金投资房地产。不动产基金从事的是不动产投资,包括委托房地产开发和购买房地产资产两种方式。
  而中国的开发商与美国的不动产信托投资公司类似,是披着开发公司外衣的中介。他们从没有为民众垒过一块砖,盖过一平方米的房子,不会设计、不会盖房,还没有资金,“是一个专门通过寻租获得批文的不健康机构。”
  最近他又将土地储备中心纳入了开发商的序列,理由是,中国有全世界最低的工程造价,却让民众享受了世界上最昂贵的房价。这是因为在房屋售价和建筑造价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价差,分别由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开发商、房屋开发商共同瓜分。
  我们需要生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曹建海说。开发商只有在提供比居民自己建房价格更便宜、质量更好的条件下才会被社会接受。
  这种观点近期陆续抬头并很有市场。在北京,学者秋风对现今的开发商制度也予以否定。他表示,开发商获取土地之后,垄断了城市房屋的供应,造成价格恶性膨胀。
  许多国家的开发商其实都是相对专业的,只根据家庭的需要提供某些服务。秋风说,中国的开发模式从香港市场延袭得来。开发商们包揽一切,无所不能。在这模式下,开发商才会成为城市居民的神,成为城市中最富裕的人。他对本报记者说,“这是一种扭曲的财富分配结构。”
  在秋风看来,开发商其实是最初级的企业家,他们的活动中并不包括多少创新活动,没有给产品带来什么增加值,对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毫无益处。“相反,他们的财富在全社会财富中所占比例过大,损害经济效率。”
  我们能否抛弃开发商?
  尽管有趋于一致的认识,但解决的办法却不尽相同。
  曹建海认为,必须立刻停止地方政府存在于土地上的低买高卖行为,彻底切断地方政府在土地交易中的牟利机制。他强调,政府不能倒卖土地,只能执行通过立法形式授权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房地产产权和办理土地交易的各种手续,以及征收相关税收。
  他还建议将土地使用权延长为无限期,使之真正变成一项财产,房地合一,根本上激活当前已经异常庞大的房地产存量市场,抑制目前难以控制的建设开发活动。并鼓励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和房地的交易与置换,落实农村土地建设的房地产合法权益。
  此外,要改革城市建设开发体制,取消房地产开发商这一中间商环节,恢复建筑企业房屋生产经营者的地位。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只有具备房屋生产功能的企业才能从事房地产建设开发经营业务。
  不过他也承认,单纯取消开发商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关键是要通过修改法律鼓励公众自己建房,使之成为人们的第一选择。
  秋风也要求民众自己动手盖房子,前提是限制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绝对权利,并给予城市居民自我安排居所的自由。
  秋风对本报记者说,要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权利平等,使农民的土地也可以生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向城市企业、居民出让。这样,农民可以在继续保有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完全享有土地增值的收益(当然政府可以征税);另一方面,由于省略了政府征地再出让的环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土地再出售房的环节,可以大幅度降低城市居民的购地和住房成本。
  如果土地流通,在城市里显然有必要推行那种古今中外通行的家庭自建住房模式。秋风说,目前即使在很多小城市,大多数家庭仍然选择自己购买土地,自己建设房屋。
  不过这些建议受到了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法》的限制,作为公有制生产资料,中国是不允许居民个人转让和交易土地的,而在城市里自行建设房屋,也并不被允许。这意味着,实施这类方案必须修改上述法案,改革现有经济基础上的治理方案。
  在秋风看来,这种改革并非完全没有可能,眼下有些地方已经在尝试农地改革。不过他也承认,这种改革损失最大的将是政府。这需要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利益。
  秋风说,目前的土地制度使政府和开发商在城市、乡村两个方向同时进行掠夺。“那些兴高采烈的中产阶级住到由开发商交付的郊区房屋中,应该问问原来的农民到哪儿去了。如果他们善于思考就会发现,这些土地上的农民的消失,正是他们不得不住高价房的根源。”
  秋风并不主张抛弃开发商,但认为有必要削弱开发商对土地的二次垄断。他称,在地权改革之后,开发商将不会像现在那样全能,会更多地向技术方向发展,这才会有真正的专业分工。

《宅基地仅限于农村吧?城市建房的用地不叫宅基地吧?》
答:国家一时还解决不了 城市商品房 说拆就拆了 而农村的自建房 国家也不能说拆就拆 他得幽着点中国就是这样 你的一块钱是你的 你把他放在地下埋起来 那法律上就属于国家的了 呵呵 一分没有 我回答那么多干吗 呵呵 以下给你做为参考 现有我国国有土地制度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体制不允许城市居民自己建房解决居住...

《城镇户口能在农村建房吗》
答:城镇户口不能在农村建房。一、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与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城镇居民并不属于该集体,因此不具备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资格。二、...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如果城里与农村都有房,算违规吗?》
答:城市的房子有使用期限,而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子不倒塌就可以持续使用。还有就是城市的房子在购买时,购买者需要缴纳相关的土地税费。而农村在建房时是不需要缴纳土地费用的。 农村的“一户多宅”其实也分为合法的情况和违法的情况,流芳打个比喻,我们若要继承房屋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都属于合法的情况,是可以进行确权的...

《外地人买了本地的宅基地建房》
答: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权通常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户籍的居民。这一限制的目的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二、外地人购买宅基地的合法途径 尽管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但外地人并非完...

《农村宅基地可以随便建房吗》
答:农村宅基地不可以随便建房,需满足以下条件:1、要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就是一家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农村居民想找一块新的宅基地,建造新房子,那就可以把原来的宅基地上的房子拆除,把原来的宅基地退还给村里,这样才能在新的宅基地上建造新房子;2、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答: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你好,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

《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及条文》
答:有很多。1、《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5、《国土资源部...

《自己的宅基地,别人来建房,房产归谁所有?》
答:1、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建房人对房产的拥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即使约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法律上也是没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房产仍然归你所有。 2、如果面临拆迁改造,那么在拆迁补偿中,建房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士地法律常识》
答: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 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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