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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保护人权的法律 我国颁布了哪些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简答?

作者&投稿:一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有哪些保护人权的法律~

  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

  ——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中国重视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作了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规定。根据本国情况,中国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国《刑法》还规定了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以减少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检查公民的通信。《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对于拘留、逮捕、搜查取证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强制方法和手段,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刑法》对于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罪也专门作了规定。《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平等权的法律保障。中国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法》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并与政党、社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也由差额选举产生;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宪法和法律还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出版、社团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通过强化政府信访工作责任来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为了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1994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促进了就业,合理界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保证了劳动者在养老、失业、患病、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享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残疾人就业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对不同类型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

  ——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城市贫困人口和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人赡养、抚养、扶养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规定了国家对退役和伤亡军人及家属的抚恤优待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义务教育法》强化了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等等。供参考。

首先,让我们简单地看一看我们所享有的人权或宪法权利的种类。按照1982年现行宪法的规定,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第33条到第56条,其中第33条至第50条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这些权利可以大致分为十大类,即1、平等权(包括宪法第33条所规定的平等权和第48条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权),2、选举权,3、言论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6、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7、劳动权,8、休息权,9、社会帮助权,10、受教育权。[①] 加上总纲所规定的公民的财产权,总共有十一大类基本权利。人权高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权又通过公民基本权利表现出来。

其次,我们再看一看现行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刑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与民法和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相比较,是保护的最为广泛的法律,但也有一些问题,如刑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方面的犯罪进行全面的规定,例如,没有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怎么处理等。[②]民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只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受案范围来看,其立法意图就是将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限定在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方面的保护,尤其是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该兜底一项最清楚不过地表明了这一点。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基本上是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③]。可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诉讼的救济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即我国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④],但将近50年了,直到齐玉苓案件才出现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案件。当然在民事、行政领域,建国50年来,除了人身和财产权之外,宪法中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都是不可诉的,足见问题是何等的严重。

所以,不难看出,在我国,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而不涉及到公民的大量的其他宪法权利,例如宪法中第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公民的结社自由是不是应当受到司法保护?总而言之,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大大限制了司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种类,使原本更重要的许多宪法性权利都没能在行政和民事案件中得到保护。从现行法律的这一特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法律只是停留在对公民的“动物性权利”或“植物性权利”的保护上,因为动物或植物的人身权或其价值同样也是受到人类法律的保护的,例如,禁止捕杀大熊猫、大象等,禁止乱砍、乱伐森林等。可见,我国法院现有的受案范围还停留在非常低层次的规定上。当然,从齐玉苓案件之后,法院的实际审判已经越来越重视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且又出现了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宪法性权利的新案件。

有法律就一定要依法律吗?

人权的宪法保障遭遇到的第三个观念上的误区就是有法律依法律,最终的结果也往往是使宪法架空,我国宪法难于进入实质性的阶段,长期得不到人们的尊重,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宪法的一些内容确实需要下位法的制定才能有利于宪法的实施,但有法律依法律的观念在于忽视了宪法对下位法的限制性作用,即当我们适用下位法时,我们是假定它合宪,但并不排除它违宪的可能性,一旦发现下位法违宪,我们就不能适用。

例如,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及其他许多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这些下位法实质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如果我们只是停留在“有法律依法律”的层面上,我们就会忽视宪法的检验,而无视下位法的违宪,人权也就终将旁落。所以,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收容遣送制度”,把“收容遣送”改为“救助”,并且这一新的行政法规对救助站规定了4个“不得”,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规定了8个“不准”。可见,该行政法规的目的不在于限制人身自由,而在于充分保障人权,所以,才会对公权力的行使作出如此之多的“不得”或“禁止”之类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一般涉及消极人权的内容是不需要立法的,但如果需要这样的立法,那么,这样的法律一般也只能是限制公权力的。

《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就有违反宪法的嫌疑,首先在制定机关方面,该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内容应当由全国人大来制定;其次,在内容方面,该法共有36条,其中有10个“不得”,1个“不能”,7个“必须”,四种“不予许可”的情况,三种“应当予以制止”的情况,以及6条法律责任。难怪有人称此法律为“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当然,本人并不赞成轻易去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但作为一部涉及人权的法律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

人权的宪法保护原则一般要求人权的内容法定化,也就是说,法律保留原则,一般是只能由法律规定,但也不排除法律存在违宪的可能性。例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十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内容,而涉及到人权只有第5项“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和第6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而宪法中的人权的许多内容都没有涉及,不能不说是《立法法》有违宪的嫌疑,人权的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基本上都只能由法律才能制定,而到了《立法法》却并非如此。

四、没有法律就不能依据宪法吗?

目前,许多人认为,虽然宪法有关于人权的规定,但法律没有规定,因而法院在立案时会不予受理或暂不受理的情况。对于证券民事赔偿方面的案件,先是一个案例,法院在该案中认为,被告红光实业在股票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处理,原告所诉不属法院处理范围。[⑥]在这个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了两个通知和一个司法解释,第一个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法院暂不受理;[⑦]第二个通知是有条件地受理;[⑧] 最新的司法解释全面规定了此类案件如何受理的若干问题[⑨]。前一个案件和这两个通知以及目前的司法解释在对待证券民事赔偿这类案件的受理方面一次比一次积极,一次比一次进步,一个比一个全面,一个通知否定一个通知,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法院在受案范围上存在的问题,即法院能否以缺乏具体法律规定或法官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为理由而拒绝受理,而公民所主张的权利又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证券案件的这一例表面上是个证券案件,实际上是宪法的公民财产权问题。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的做法,尽管宪法列举并保护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但如果没有相关法律,即使受到侵犯,法院也可以不受理。难道法官不能依据民法通则或相关政策来判案吗?难道立法不作为,司法也就跟着不作为吗?《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⑩]只要宪法里有规定,法院就责无旁贷地要予以保护。法往往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的,法院和法官对宪法内容的司法适用会使我们从根本上重新认识法院的受案范围,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提高法院在人权保护中的地位和角色,承担起比现在更重要的任务。从宪法角度来说,法院的受案范围到底有多大,其标准就是只要属于司法权的界限,只要属于司法权范畴,而不属于其他性质的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范围,它就应当受理。第二个标准就是人权,只要起诉所主张的是人权的范畴,法院就责无旁贷应予受理。法院受案范围的标准在宪法里,人权就是决定法院受案的一个宪法重要标准。

当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到人权当中的社会权的时候,在没有下位法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通过宪法来定性并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5号)就是一个保护人权的例子,陈晓琪等对齐玉苓的侵权行为发生在1990年,而《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颁布,同年9月1日生效的,即侵权行为发生时还没有《教育法》,所以,在这种情况就可以适用宪法来定性——侵犯教育权,定量的问题按《民法通则》来处理,宪法在没有《教育法》的情况下与《民法通则》相结合,起到了保护人权的作用。

总之,现在宪法上虽然写进了人权,但人权的宪法保护还需要长期的努力,但阻碍人权的宪法保护的这些错误观念是我们应当赶快抛弃的,否则人权入宪就失去它的现实意义。如果我们大家都能在这几个误区的问题上,那么,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从具体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按照人权的标准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比如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加强人权保护的权利种类,将《刑事诉讼法》中的涉及人权保护的原则写进宪法等等。此外,人权的宪法保护还有待于一个国家的判例法制度的建立,这也是世界各国人权的宪法保护所公认的制度选择。

宪法以及各部门法均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很多
1.宪法。根本大法
2.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
3.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保障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他。。。。

《宪法保障公民的哪些权利》
答:4、依法纳税;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刑法中哪些条文规定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答:我国宪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罪行相适应,原则都集中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罪行,法定原则啊,发无名火规定不为罪发五明文规定不处罚啊,这就限制了公检法等权力部门在没有法律明确的指引下,不得将嫌疑人定罪量刑,这是直接保护了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对无...

《我国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法制建设历程及存在的问题》
答:2. 从“七五”至“八二”宪法,分析人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三、选举人权法制 1. 我国选举制度历史演变,揭示不同时期的保障措施。2. 现行选举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旨在规范化和制度化。四、民事人权法制 1. 民法人权保障原则,包括民法与人权的关系和规范性文件的演变。2. 婚姻家庭领域人权保障,从...

《我国宪法有哪些》
答:如作为197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等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

《宪法保障的人权内容主要包括》
答: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

《公民有哪些法律权利》
答:公民有的法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人权法律保障包括?》
答:人权法律包括:一、生命权,包括健康权,肢体权。二、选举权,当然还有被选举权了。三、决策权。四、管理权。五、监督权。六、自由权。主要是政治自由。七、自主权。八、名誉权,包括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九、隐私权。十、财产权。

《我国法律有哪些?》
答: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对于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分析》
答:对于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分析 摘要: 所谓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能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但现有的民商法在人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应尽快更新民商法律。关键词: 人权民商法...

《我国宪法中有哪些条文是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
答: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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