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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宅基地试点有哪些

作者&投稿:冻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问题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5试点方案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 ***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1月11日《新京报》)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

问题二:宅基地流转试点有哪些 全国土地流转的33个试点县:
北京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北流市、海南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 *** 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平罗县、新疆伊宁市

问题三:全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哪些 因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也是指有很多的地方很容易出现问题。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4、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问题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有哪些 四川、安徽两省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

问题五:33个土改试点中哪些是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制度改革不等于特赦,轻微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处理处罚就算了,对于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不处理处罚,全国人民可不同意,放纵违法本身就是违法,有些高级干部不怕影响自己的前程就只强调关心改革

问题六: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 2017年农民必知的土地政策有哪些?
①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
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②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
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④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
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⑤“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
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
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2017年新政策将带来怎样的变化?
①土地确权完成后,再申请土地的难度上升
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然而,现在全国大部分的农村地区土地资源都比较紧张,很少预留机动地,而且没有一定的流转机制,所以土地确权后,农民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申请到土地的机会,因为
②土地价值有望大幅提升
依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将会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了,届时农村的集体土地的价值将会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农民因此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福利。
③退出宅基地补偿可能会有所提高
现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农村形成大量的空余或闲置宅基地,如果这些宅基地得不到合理利用,就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随着2017年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多个地方将会把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提升退出农民的补偿金额。

问题七: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试点有哪些 每经评论员 叶檀
日前, ***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土地的所有制不会改变,这是根本,建立在现行产权基础上的承包权、经营权等可以进行交易。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建立的是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经营权交易市场,保护流转、经营方的正当权益。
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实行承包权交易、经营权抵押等,盘活现有的土地资产,建立现代化农业。土地承包权转让在各个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已经非常普遍,江南一些经济发达村镇每年转让承包地每亩获得800元到1500元不等的收益,允许承包权转让是对市场经济中某一自发现象的追认。
农民所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土地溢价、交易活跃度、转让后的经营范围划定等。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辜胜阻表示:“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证、农民在宅基地址上自建住房的房产证,这三种权益就是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种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址上自建住房的房产权,通过三证、三权的确认,然后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流转市场。”
拥有土地承包与经营权的人可以转让、抵押,让土地从僵化的资产成为活的资产,解决农业生产资金不足。目前交易市场等已陆续建立,据国际在线报道,为了帮助农民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在全国1200多个县市区、15000多个乡镇,陆续建立了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土地流转的价格在交易中心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公开竞标。
一块土地经营权转让,如果是在肥沃的经济作物区,出价者如果足够多,也许可以得出对农民有利的有效价格。土地经营权转让价格相差极大,只要是市场价格,都可以接受。在开始阶段,重要的是建立规则,统一交易市场,以公平的规则发现价格,提升交易效率可能是第二位的任务。
假如在转让过程中,基层 *** 逼迫农民将土地转让给 *** 早已中意的大型企业,暗示其他市场主体不要参与竞争,那么转让过程就可能变成一种土地溢价的不公平输送过程,不掌握定价能力、谈判能力的农民可能将承包权以极低的价格长期出手。
不出意外的话,很快将有一些农业经营大户浮出水面,他们现在辛苦经营的大农场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拥有最终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长期、安心地经营农场,土地产权保护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对合法经营权的保护,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可能得到了过度关注。
这一制度建设落地时间可能会比较长,首先要试点而后修改法律,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试点时间可能长达两三年。2014年10月,农业部提出将在2017年底完成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另有媒体报道,此次土改方案中,农地入市仅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的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公益性事业用地,对于农村宅基地进入市场仍采取先试点,探索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

问题八: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 *** 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 *** 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 *** 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 *** 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 *** 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 *** 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 *** 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 *** 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 *** 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 *** 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

问题九:2017农村宅基地将会发生哪些变化 一、宅基地审批越来越困难
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预留的机动地面积都很少了,随着国家对土地的严格管控,从今年起,再想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获得审批将会越来越困难。
二、宅基地确权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土地确权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宅基地确权后还会为村民颁发土地确权证书,让农民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三、提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
现如今,很多人进城买房落户之后仍不愿退出宅基地,主要还是因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少。然而,随着宅基地制度试点地区改革后,国家或将提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以便村集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农村宅基地将可能入市
近些年,为了加快推进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大量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其中不乏大片的宅基地。然而,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农民获得的补偿却比较少。所以,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其中一部分就是宅基地性质)用地将很可能入市。
2016年12月中旬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经济工作的任务,“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可见,推动全国农村土地入市或箭在弦上。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五、多余宅基地将被收回或有偿使用
目前的农村还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多余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用以发放给其他更有需要的村民,或者收费使用,具体的收费标准还不得知。
六、进一步推进宅基地抵押贷款
在部分试点地区,有资金需求的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宅基地当作抵押物,向信用社或者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底,当试点地区的土改工作完成后,很大程度上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措施将会被应用到全国更多的省份。

问题十:2015年3月9日,哪些33个地区进行试点?关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政策 为了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 *** 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 *** 自治区平罗县、新疆 *** 尔自治区伊宁市。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
序号: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内容: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序号: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 *** 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 *** 审核,由县级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

《全国宅基地试点有哪些》
答:全国宅基地试点有浙江义乌市、浙江德清县、北京大兴区等。这些地区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二、详细解释 浙江义乌市试点情况 浙江义乌市作为全国宅基地试点之一,重点探索了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该机制允许农民在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前提下,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出去,从而增加农民...

《宅基地入市试点城市》
答:一、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1.试点县(市、区)104个 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 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 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

《宅基地买卖试点地区》
答: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试点地区:_1、东北地区:河北定州市、河北张北县、辽宁海城市、吉林延吉市、吉林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山东郓城县。2、中部:河南禹州市、河南新郑市、河南兰考县、山西介休市、福建晋江市、海南儋州市。3、东部:江西樟树市、湖北仙桃市、湖北宜城市、湖南资兴市、浙江义乌市、浙江苍...

《宅基地流转试点有哪些》
答:全国土地流转的33个试点县:北京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北省长垣县、湖北省...

《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有哪些地方》
答:和‘资格权’这三权。2、当前可实行三权分置的试点地方有13个城市,分别是:北京,沈阳、南京,上海,杭州,厦门和郑州,合肥,武汉,成都,还广东的广佛肇(广州,佛山和肇庆)。3、以上城市作为试点城市,需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好好实行,为以后全国推行三权分置积累经验,让后来的城市少走弯路。

《全国宅基地试点有哪些》
答:问题二:宅基地流转试点有哪些 全国土地流转的33个试点县: 北京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

《浙江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答:法律分析:绍兴市是浙江此轮改革中唯一的全域试点地市。当地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数据库为基础,搭建起了该市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交易)系统。“通过优化智慧管理新路径,我们推广应用了‘一码管宅’机制,即通过一个码就可以实现人、地、房空间信息一体化管理。”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市...

《2021年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最新政策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 ...》
答:4、宅基地失去后不能建房农村居民有免费的宅基地,这是大多数城市人羡慕的福利。然而,一些农村居民由于定居城市或其他原因失去了宅基地,而失去宅基地的农民自然就不可以建房了。2021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试点县(市、区)104个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河北省:邯郸...

《宅基地抵押贷款试点》
答:法律分析:省份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

《上海有几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答:2个。国家基地制度发布公告得知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试点县,北京市为昌平区、大兴区。上海市为松江区、奉贤区两个区。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新时期下我国土地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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