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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有偿取得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

作者&投稿:澹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建 [2006]694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土资源厅 ( 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理顺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 [2005] 28 号) 和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 [2006]102 号) 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 ( 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 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 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
四、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 2 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 60%; 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 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 2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五、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中央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对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的原则,在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
( 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0 号) 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1 号) 出台前无偿取得的、现仍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
( 二)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改组改制、并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值作为资产进入改制企业;
( 三) 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或报经国务院批准的。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采用部分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的,其余未折股部分价款应当以资金方式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
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批准以折股方式缴纳的,其股份按拟折股的价款额占企业净资产的比例进行计算。折股所形成的股权按照以下原则管理:
( 一) 由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持有;
( 二)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由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和地方有关机构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别持有。
以折股方式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所形成股权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七、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人首先应当向国家以资金方式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以资金方式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也可以自愿选择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以折股方式缴纳。缴款事宜按照本通知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已无偿取得的属于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可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九、国有地勘单位在转让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由其登记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对不能进入市场的国家专营矿种,如铀矿等,其探矿权、采矿权可暂不进行资本化处置。
十一、对未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第 240 号和国务院令第 24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对勘查、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得办理延续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4]262 号) 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 财建 [2008]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国土资源厅 ( 局) :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 8 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 [2006]694 号) 、《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 试行) 》 ( 财建 [2006] 695 号) 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 《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0] 32号) 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以 2006 年 9月 30 日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实、评审和备案。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对采矿权有偿处置时的资源储量核实,要注意对共伴生资源储量做出评价和估算。
三、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无偿占有 ( 取得) 的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价款评估的管理。矿业权价款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委托,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原则上按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数额进行处置,不再另行对价款进行评估。矿业权价款已经评估备案但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在评估备案的有效期限内,可以按已备案的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价款评估、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四、关于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 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 3000 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 “缴款通知书”。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价款的本金,计费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当日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于分期缴纳价款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费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矿业权人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参照矿业权价款进行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 2∶ 8 分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的申请、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及本年度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凭证,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的探矿权价款; 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五、关于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审批事宜。其中: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中央、地方出资比例的基础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分别审批; 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折股形式缴纳价款的矿业权出资情况的核实,具体核实工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六、关于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问题。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对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了探矿权的,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的,可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扣除。
七、关于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处置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处置工作,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已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经批准转让给新企业的,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股份持有者追缴价款。
八、关于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时间界限,是指 2006 年 9 月 1 日以后出让 ( 或有偿处置) 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 2∶ 8 分成。
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省以下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管理办法,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九、关于 “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采矿权问题。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生产规模与资源量相匹配的原则,采取 “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方式向矿山企业出让采矿权,并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相关费用的列支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资源储量核实、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坐支。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有偿取得是指采矿权人向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人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该费用是依据规定的标准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探矿权、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由采矿权人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所缴纳的一种费用。它是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而规定的,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体现方式。

【资源税】是指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采矿权权利的费用。采矿权使用费依法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

【采矿权取得方式】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方式。采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渠道,一是出让取得;一是转让取得。出让方式取得包括申请授予方式和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

【采矿权申请授予】是指国家出让采矿权的行为。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对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过批准,将采矿权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使其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招标】是指国家或者采矿权人采用招标的方式将采矿权出让或者转让给他人,是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方式之一。当国家采用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时,是由国家组织对某特定矿产地的采矿权的招标,申请人进行投标,投标人以开发方案优胜者取胜,取得采矿权。根据矿体的自然状况和国家对该矿区采取的开发政策,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标书,标书中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综合回收率,矿产品的技术指标等方面提出最低要求。在实现国家要求的前提下,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将在若干投标人中选择开发方案最先进、可行和经济效益最佳的一个作为中标人,向其颁发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拍卖】是指国家或者采矿权人采用拍卖的方式将采矿权出让或者转让给他人。是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方式之一。当国家采用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时,是由国家组织对某特定矿地产的采矿权的拍卖,竞买人参加竞卖,竞买人以价高者取胜,取得采矿权,并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向其颁发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理清矿产资源税费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答: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订以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国家通过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

《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答: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 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 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 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答: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

《矿产资源费及评估费收取标准》
答:法律分析: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3、采矿登记费:申请登记: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延续、变更登记:1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

《煤炭经济开采存在的问题:采矿权及资源税》
答:内蒙古等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试点,山西省煤炭资源补偿费改为按储量计征,并提高到每吨煤按5元的标准征收。业内人士建议,要改变我国煤炭资源开发“采一丢一”的浪费现状,必须加快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改革步伐,只有这样我国煤炭资源开发才能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新中国成立后的矿业权制度是什么?》
答:(3)市场经济时期:矿业权制度及矿业权市场初步建立。分为两个阶段:有偿行政授予为主,招标授予为辅阶段1996年,《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1996~2003),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两部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管理办法》
答: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一、探矿权审批程序:1、接收申请;2、材料审查;3、受理;4、会审;5、结果通知;6、颁发勘查许可证;7、备案、公告;8、资料归档。二、探矿权审批原则:1、排他性原则2、有偿取得原则3、...

《甘肃省采矿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答:第三条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出让。 第四条 采矿权出让应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五条 采矿权出让管理,要按"谁开发...

《天水柴家庄金矿是采矿权的吗》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金矿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个人是可以合法开采金矿的,但要依法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所以天水柴家庄金矿是采矿权。

《矿业权价款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答:实践证明,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收取矿业权价款,具有多种意义和效益,已经构成了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热点。 (一)矿业权价款制度的重要意义 (1)收取矿业权价款有效维护了国家投资的权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由国家包揽固体矿产勘查经费。据统计,截至2007年,国家投入的地质勘探费达5000多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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