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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整,国际私法规范类型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作者&投稿:锺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际私法的规范有哪些?~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涉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一)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这种规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之中。就国内法而言,它们既可规定在一国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用单行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就国际条约而言,它们既可规定在双边国际条约之中,也可规定在多边国际条约之中。由于这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有权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取得某种民商事地位,或者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待遇,故这种规范为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这种规范实际上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民商事权利且其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商事义务,国际民商事交往才能顺利进行,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由于这种规范的出现比国际私法的其他任何规范都早,如在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就已出现,故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二)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有时,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冲突规范被称为国际私法规范(rulesofprivate{ntemationallaw)。这种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一规定并没有指明结婚有什么条件和要求,而只指出,结婚的条件和要求应当由婚姻缔结地的法律来确定。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私法学就是从研究冲突规范开始的。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通常称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从整体上讲,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最早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出现在19世纪末,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在今天,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在逐渐增多。
可以肯定地说,作为一种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在某些方面明显地表现出优于冲突规范。

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的不同,可以把冲突规范划分成四种基本的类型,即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

  所谓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例如,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这就是一条典型的单边冲突规范,它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只受中国法律支配。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二)双边冲突规范

  所谓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例如,“合同方式依合同缔结地法”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其中的“合同缔结地法”就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属。如果合同在内国缔结,就适用内国法;如果合同在外国缔结,就适用外国法。可见,双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在法律适用上,它体现了对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双边冲突规范是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最常用的一种冲突规范。

(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所谓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例如,1902年订立于海牙的《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表明,离婚问题必须同时适用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只有两者均认为有离婚原因时,才准许当事人离婚。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必须重叠适用的两个准据法中,常常有一个是法院地法。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出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不致被破坏的考虑。

(四)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所谓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由于允许选择的方式和条件的不同,这种规范又可以被分为两类: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轻重之分。例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它表明,根据土耳其法律,当事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只要符合该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或者支配该行为效力的准据法对行为方式所作的规定,均属有效。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的“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便是一条有条件地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近年来,一些新的国际私法立法还允许用“利益分析”或“政策导向”作为选择的根据。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虽然允许根据多种系属进行法律选择,但可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地选择其一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在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上述四类冲突规范常常交替出现,这显然涉及立法技术问题,但它又远远不只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一国究竟采用何种类型的冲突规范来确定有关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取决于该国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政策。如果国家认为对某些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特别需要依自己的实体法处理时,就常采用单边冲突规范;如果一国认为对某些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需要从严掌握时,可采用重叠性冲突规范,而且常常要求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如果国家认为某些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以从宽掌握,便可以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或选择性冲突规范。因此,切不可把冲突规范理解成一种脱离一国的政治、经济生活的抽象的公式。

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即是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在此问题上,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历来有着不同的认识。众观各国学者的主张,可以说国际私法的范围或者说国际私法的规范应该由四部分规范组成: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二、冲突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不同的主张表明,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规范构虽有分歧,但仍存在两点共识:第一,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第二,在以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基本构成规范的前提下,应将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关规范也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

恩,为我就可以省略了。

《根据调整,国际私法规范类型》
答: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通常称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从整体上讲,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最早的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出现在19世纪末,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的《伯尔...

《国际私法通常包括以下哪几类规范?()》
答:【答案解析】 国际私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P10-11)本题知识点: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规范有哪些?》
答:国际私法规范有,冲突规范、国际统一规范、民事商事规范。1、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指规定确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2、国际统一规范 这类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3、民事商事...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答:【答案】:1.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分为:(1)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2)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

《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
答: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国立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方面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国境内就不会发生这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更不会...

《在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属于间接调整的规范是、()》
答:【答案】:B 【考点】直接调整规范和间接调整规范的区别。详解:A、C、D项是直接调整的规范,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范,B项只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的调整和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属于间接调整的规范。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私法规范;4、各国国内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在概述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论和现状的...

《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有以下几种 单边冲突规范 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是指直接规定某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特定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此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只有一个连接点,而不使用隐含有双边意义的连接点,并且它通常以特定的国名作为标志或直接指明适用的外国法。双边冲突规范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是指在...

《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答:国际私法中,有一种特殊的规范,它关注的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这类规范的产生,旨在弥补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方式的不足,它出现相对较晚,起源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至今仅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尽管时间相对较短,但它在调整国际民商事...

《国际私法的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分别指的是什么? 谢谢大神们!》
答:直接规范,指实体规范,因为其直接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间接规范指冲突规范,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而是规定某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某某实体法(准据法)的规范,相当于一个“指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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