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拍挂土地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吗?
作者&投稿:辉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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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了规定,但并未排除该法对其他招标事项的适用。 本案双方约定由政府对案涉土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即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对此,有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界定“工程建设项目”适用该法,而土地使用权出让适用国土资源部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不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案中,最高法院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了规定,但并未排除该法对其他招标事项的适用。
原告纳驰公司与被告同兴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与乳山市政府协调回收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商住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并协助原告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商住开发。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土地成交价为71万元/亩,如原告通过招拍挂以低于71万元/亩的价格拍得土地,按每亩71万元向被告补足。如果原告实际竞拍价格超过71万元/亩,被告将超过71万元/亩部分的80%返还给原告。
签署联合体协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正式合作协议2、设立项目公司3、公司治理结构设计4、项目开发资金投入5、利润分配6、物业定价权四、需要关注的问题1、国资监管程序2、公司僵局3、土地价款的税务处理
随着土地价格一路攀升地王频频出现,一二线城市土拍市场几十甚至上百亿的土地价格也不不足为奇,能够以一家企业之力拿地法人企业屈指可数;另外,随着房地产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筹措能力、产品实现能力、运营管理能力都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房企联合体投标的模式应运而生。
众所周知,国有房企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强大的资金筹措能力,国企尤其是央企在信贷、融资层面占据无可比拟的优势;二是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国企尤其是地方国企往往具备着与政府良好的互动关系,甚至直接就是一级开发商。但国有房企也存在短板,一方面,因房地产开发实战经验的欠缺,部分国有房企也面临着产品实现能力、运营管理能力的挑战;另一方面,在初入外地市场时,选择国内或本区域内具有品牌优势或者运营优势的房企合作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了规定,但并未排除该法对其他招标事项的适用。 本案双方约定由政府对案涉土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即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对此,有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界定“工程建设项目”适用该法,而土地使用权出让适用国土资源部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不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案中,最高法院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了规定,但并未排除该法对其他招标事项的适用。
原告纳驰公司与被告同兴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与乳山市政府协调回收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商住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并协助原告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商住开发。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协商同意,土地成交价为71万元/亩,如原告通过招拍挂以低于71万元/亩的价格拍得土地,按每亩71万元向被告补足。如果原告实际竞拍价格超过71万元/亩,被告将超过71万元/亩部分的80%返还给原告。
签署联合体协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正式合作协议2、设立项目公司3、公司治理结构设计4、项目开发资金投入5、利润分配6、物业定价权四、需要关注的问题1、国资监管程序2、公司僵局3、土地价款的税务处理
随着土地价格一路攀升地王频频出现,一二线城市土拍市场几十甚至上百亿的土地价格也不不足为奇,能够以一家企业之力拿地法人企业屈指可数;另外,随着房地产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筹措能力、产品实现能力、运营管理能力都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房企联合体投标的模式应运而生。
众所周知,国有房企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强大的资金筹措能力,国企尤其是央企在信贷、融资层面占据无可比拟的优势;二是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国企尤其是地方国企往往具备着与政府良好的互动关系,甚至直接就是一级开发商。但国有房企也存在短板,一方面,因房地产开发实战经验的欠缺,部分国有房企也面临着产品实现能力、运营管理能力的挑战;另一方面,在初入外地市场时,选择国内或本区域内具有品牌优势或者运营优势的房企合作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