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异地设立了分公司,现需注销,将分公司固定资产转入到总公司的账面上,请问这种情况要视同销售吗 外地分公司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应该开给总公司,还是开给分...
作者&投稿:豫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异地分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在哪里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是分公司注销,不是子公司注销,资产的所有权还是总公司的,不用视同销售,因为你销售了钱还是总公司的,没有人自己买自己东西的.不用开票交税.
按照现在的增值税,你分公司开17%的点给总公司好了,总公司做为进项抵扣,与分公司的销项税,还不是一样抵扣了,不产生增值.所以做税务处理也是多余.
注:你卖09年前的固定资产你开17%的增票是合法的,因为税率高,没人会管你.
这个情况不是视同销售。
分公司注销,把账过到总公司就可以了,资产还是你们的资产,负债还是你们还,搞那么复杂干什么。。
从账上来讲:需要计算在总公司里。 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处置自己的固定资产!
可能的问题:不再总公司使用,费用(折旧费)还是算在总公司。如果税务不认的话你也没有办法。
这类资产好的处理方法:
1、转卖给分公司;
2、对分公司收一定的费用(类似租金)符合:收入、成本配比原则
现在的状况是这样,总公司有留抵税,即,进项税有余额,而分公司没有留抵税。增值税在北京申报缴纳对公司更有利。所以我们公司不想在外地交税
抵税操作没有问题!
外地分公司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应该开给总公司,还是开给分公司?
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单独报税,则增值税发票应该开给分公司。
如果分公司不独立核算,不单独报税,则增值税发票应该开给总公司。
这个根据公司的会计核算情况来定。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则一般不是独立法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是分公司注销,不是子公司注销,资产的所有权还是总公司的,不用视同销售,因为你销售了钱还是总公司的,没有人自己买自己东西的.不用开票交税.
按照现在的增值税,你分公司开17%的点给总公司好了,总公司做为进项抵扣,与分公司的销项税,还不是一样抵扣了,不产生增值.所以做税务处理也是多余.
注:你卖09年前的固定资产你开17%的增票是合法的,因为税率高,没人会管你.
这个情况不是视同销售。
分公司注销,把账过到总公司就可以了,资产还是你们的资产,负债还是你们还,搞那么复杂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