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监控坏了导致东西丢了物业有没有责任
作者&投稿:亢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小区监控坏了丢东西,物业服务人有责任。
小区监控损坏、缺失,证明作为监控设备管理者的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业主丢东西负有责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使用监控设备是保障安全的必要措施和办法,监控设备损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及时制止、报告的义务,要按规定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按照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得到朋友采纳、点赞。
小区监控损坏、缺失,证明作为监控设备管理者的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业主丢东西负有责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使用监控设备是保障安全的必要措施和办法,监控设备损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及时制止、报告的义务,要按规定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按照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得到朋友采纳、点赞。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的规定直接确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