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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卢梭的自然法学思想(下)

作者&投稿:点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3、人民主权理念

卢梭强调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将权力与首领进行固定,这些思想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系统阐释的。但是,实际上在《论人类不平等》中就早有这种思想的萌芽,在论述中,卢梭提出“建立视作人民和他们选择的首领之间订立的真正的契约。根据这个契约,编约双方保证遵守契约中规定的法律,法律是将他们联合起来的纽带。行政官则有义务只根据委托人的意图来行使委托给他的权力,让每一个人都安宁地享受属于自己的东西,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公共利益置于自己的个人利益之上。”卢梭在后来成体系的《社会契约论》中阐明他内心的人民主权的特点:第一,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以及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具体行为就是法律的创建、修改和废除行为。第二,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公共意志的集合,而人类的意志是不可能让他人代为行使的,因而公意的体现主权也是不可转让。第三,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体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此主权本身不可能也不被允许被分割成几个部分。最后,主权是不可被代表的。即使是各级议会中的议员是人民公意选择出来的,他们也不是主权的代表,而是人民选出来的办事员,因为主权根本上是个体之间的意志集合,主权本身不能被他人代表。

现代人民主权的概念是指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西方国家最直接的体现在全民公投这样的政治活动,[3]而在中国的表达则是是“一切权利来自人民”或“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或是“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这在一定程度上印合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中关于人民主权的理念。

4、法律的普遍性

卢梭在论述社会契约思想的同时,也谈到法律的普遍性原则,在《论人类不平等》中,他主要体现的是法律对客体的普遍性约束原则:“在社会关系方面,人民将他们的意志整合成为一个意志,所有表达这个意志的条款都成为毫无例外的约束国家所有成员的基本法,......一旦基本法遭到破坏,行政官就不再具有合法的地位,人民也就没有服从他的义务。”卢梭认为法律既然是人民的公意体现,那么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应当服从法律,但是如果当政者自己不再服从法律,那么社会契约的一方就已经违反契约的义务,“一旦发现另一方违反契约规定的条件或者这些条件不再适合他,任何一方都始终有权抛弃契约。”在这段论述中,卢梭肯定了自然法学派中“恶法非法”中的核心观念,同时也肯定了被压迫人民的反抗合理性。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体现人民意志的,那样才是立法上的平等。

5、天赋人权理念

在关于人类应有的权力方面的论述,卢梭将人类该有的权力分为了两种,一种是人类契约产生的权力,一种是自然的、天赋的权力:“财产权仅仅是人类制度和协议的产物,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处置自己拥有的东西;但是,自然赋予我们的主要的礼物却并非如此,比如生命和自由。”在卢梭看来人类因为文明而产生的权力是可以随意处置的,这也就是现代物权以及在物权基础之上发展而出的债权的绝对性原理,也就是说物权和债权的所有人可以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将这种权力转移、出借和废除,但是卢梭却不同意将自然赋予的人权这样做。“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它们(笔者注:指生命和自由),但是是否有权抛弃它们,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抛弃自由,就等于是贬低自己的存在;而抛弃生命则是消灭自身的一切存在。由于世间的任何财物都不能补偿这两者,因此以任何代价放弃它们都是既违背自然,也违背常理的。”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依旧认同卢梭的朴素自然权利思想,认为个体不能放弃自己的生命,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安乐死是不被允许的。在中国同样如此,即使当代世界因为各种原因个体可以放弃狭义上的“自由”,也就是说法律允许他人对个体的自由实行自愿限制,如合法禁闭。也不允许自愿放弃自身生命,起码在中国同意他人对自身实行安乐死也会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即便这也可能受社会法学派思想的影响,认为通过这项法律会造成难以预计的社会问题。

《自然法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内容简介》
答:每当西方社会经历重大变革,自然法学往往作为指引,影响着法律发展的方向。西方法学,如同人类文明的璀璨明珠,黑格尔的法哲学、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庞德的社会控制论,这些理论都在法治文明的舞台上演绎着各自的光辉。这些思潮和流派的涌现,展示了西方法律文明的丰富多样。《西方法学...

《自然法学的内容简介》
答: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闪烁着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

《自然法学说》
答: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特点是什么》
答:自然法学的权利观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各有其特点: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自由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平等为内涵的。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析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自然法学发展史...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答:自然法学派经典的代表人物包括:1、格劳秀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2、霍布斯:英国的哲学家和政治家,他的著作《利维坦》提出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理论。3、洛克:英国哲学家和政治家,他的著作《政府论》提出了分权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强调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

《自然法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目录》
答:第二章:古罗马自然法学 古罗马法学理论源于其国家发展,西塞罗的自然法学强调人类平等和人民主权,罗马法学家则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学理论。...(以下章节内容依此类推,每个章节分为若干小节,详细阐述每位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观点和理论)...附录 主要代表人物如格老秀斯、霍布斯、卢梭等,他们的著作对自然...

《自然法学说的自然法学说的重要意义》
答: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
答: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如下:自然法学派的主要思想: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

《国际法分哪些学派、各有什么主张》
答:B、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现在西方法学理论通常将法学划分出三大经典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 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特点》
答:自然法学派的历史作用 1、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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