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对农村宅基地范围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问题有哪些规定?
作者&投稿:宦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土地法对农村宅基地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对农村宅基地的范围问题我国尚无统一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此问题作出了一些不尽相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地方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一般认为,宅基地包括正房、辅助用房(厨房、厕所、杂物间等)、禽畜舍(规模经营性养殖除外)、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晒场、房前房后的土地一般情况不属于宅基地范围,但如果砌围墙(不管围墙内的地面是否硬化),应作为建设用地(宅基地)对待,在报批宅基地时将这些范围一并纳入,未一并作为宅基地报批并取得批准而事后砌围墙的,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的面积的部分应按非法占地处理。
政府在批准宅基地的时候会划定明确的边界
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对农村宅基地的范围问题我国尚无统一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此问题作出了一些不尽相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地方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一般认为,宅基地包括正房、辅助用房(厨房、厕所、杂物间等)、禽畜舍(规模经营性养殖除外)、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晒场、房前房后的土地一般情况不属于宅基地范围,但如果砌围墙(不管围墙内的地面是否硬化),应作为建设用地(宅基地)对待,在报批宅基地时将这些范围一并纳入,未一并作为宅基地报批并取得批准而事后砌围墙的,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的面积的部分应按非法占地处理。
政府在批准宅基地的时候会划定明确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