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老人去逝了,家里有地孙子没地能自调吗? 老人赡养问题

作者&投稿:宁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退休后怎么调节自己的生活?~

退休后调节自己生活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保持健康的身体。身体是本钱。老年人最重要的事情是要注重身体的保健,一定要把身体调养好,做到少生病。有健康的身体,自己能愉快地享受生活,也不给年轻人增加负担,这是两全其美的大事。
二、培养一些兴趣、爱好。退休后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培养一些兴趣,比如早晨起来散步、舞剑、打太极拳;白天天气好时,约三五好友下棋、打球等;积极主动地融入社会生活,参加感兴趣的团体活动,做到与时俱进,不与社会脱节;同时;在家里逗逗孙子,享受天伦之乐,这样也不易患老年痴呆,也能营造家庭健康、和谐、欢愉的氛围。
三、该花的钱,慷慨一些。辛苦了大半子,退休了不要再俭省,该吃、该喝、该玩的,对自己、对家人慷慨一些。人生最大的悲哀,不外乎“人去了,钱还在”。当然,几下子把积蓄全花光,也不是个办法,毕竟“人没去,钱先没了”也是悲哀。所以,对待花钱一定要做到理性自然,干万不能为钱的事情生活得不痛快。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如何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主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对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四、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五、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 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
六、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 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老人去逝了,家里有地孙子没地能自调吗?
只要村里不收回,那么老的地孙子可以一直种下去,如果村里来问,或者是要收回地,到那时再去协商也是可以的。
在农村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在集体中获得国家给予的农村优惠的,尤其是在土地问题上基本上都是把集体份额通过家庭户口进行分配的,但是在使用权问题上可能会因为家庭户口的分割而需要进行分户。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分户怎么进行?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分户怎么进行?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分户,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进行分户。

分户的办理的流程如下:

1、由单位申请按政策办理土地分户,即每户要办理划拨土地使用证;

2、然后每一户各自再按政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这样才能贷款。

3、建议协议分配土地,后拿协议书去土管局办理分户手续。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现在分户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具体来看分以下两种情况,共4个条件:

与父母分户

与父母分户的可以说是分户的基本要求,也是最多的情况,需要满足以下4点要求:1、分户子女为农村户口,只有农村户口才有权享受集体土地的分配试用,如果户口迁出了不仅无权分户,还无权继承土地,只有房屋的自然使用权;2、分户人为非独生子女,因为独生子女是要继承父母土地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分户多得土地;3、分户人经济独立,非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想要分户,需要满足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能力,在生活上已经脱离父母,能够证明自己经济独立,生活独立;4、不与父母同住,原则上非独生子女家庭且有经济来源的子女要分户,最好是成立了自己的家庭,也就是说,子女成家以后理应有自己的住所,可以分户。

听到很多人说,农村新生儿没有土地,而死去的人却还在拥有土地,按照道理看起来挺荒唐的,死去的人要土地干嘛,活着的人都不分土地,可是事情远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也并不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逻辑,如果真像这样,我多生几个孩子难不成还能多分点地?而且不是每个村都有空余的土地等着小孩出生来分给他!农村土地并不会随时调整,如果这样必然存在很多纠纷。

农村土地最开始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还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是为了稳定而制定的,如果土地经常性变动,对于村里面并不会是什么好事,也会经常出现纠纷甚至冲突。

在最开始的分配时,一般的村里面都不会留存土地,所以村里的土地一开始就分完了,新增人口没有地,是无法分配的,村上一般也不会预留土地来作为后面新增人口分配的,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共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这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这些不是土地,也没人可以在上面开垦新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

符合这三个条件,你就可以去申请土地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新生儿的土地是在有土地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分配。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分配土地的情况了,所以不要去纠结为什么新生儿没有土地,而老人还有土地的问题了,如果满足这种条件,可以去申请分配。

关键词:去世的村民土地会收回吗?

一、土地确权到底确什么?怎么去理解?具体是怎样一个过程?

答: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将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

二、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这些地如何处理?

答:这部分地属于未承包出去的土地,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三、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如何分?

答: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四、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吗?

答: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小提示

对于村民来说,要积极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做到“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

“一不登记”,即:所有权权属不清的不登记;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确权之机违法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法规定,土地承包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退地。这种做法就是为了稳定承包关系,利于农户耕种,培育地力,增产增收。最近又新公布一政策,土地承包延长30年不变,这又给种地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家中老人去世了,老人有对孙子没有地,这种情况下,根据政策减人不减地,老人的土地还属于你们一家人的地。

如果要把老人的地调整给孙子,这得你们家全体人员同意,只要家庭成员没有人反对,在自家范围内怎么调整都行。

假如老人只有你一个儿子,老人去世后,他的土地由你来耕种,不用调整,就是你的地了。

如果老人有几个儿子,你想把土地要过来给你的儿子,只要另外两个叔叔大爷不同意,那就办不成。

好好协商吧。

可以的,现在的土地多少年都不重新分一次,可以内部解决

老人去世,土地的承包权按继承关系可属于当村农业户口的人,土地证可以变换名称。

《老人去逝了,家里有地孙子没地能自调吗?》
答:老人去逝了,家里有地孙子没地能自调吗?只要村里不收回,那么老的地孙子可以一直种下去,如果村里来问,或者是要收回地,到那时再去协商也是可以的。在农村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在集体中获得国家给予的农村优惠的,尤其是在土地问题上基本上都是把集体份额通过家庭户口进行分配的,但是在使用权问题上可...

《如果老人去世了,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吗?》
答:老人去世后孙子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房产。法律分析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继承顺序上来看的话,孙子是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利的。如果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每一顺序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的份额通常均等。继承父母的...

《老人都不在了,孙子能不能继承房子和地,和儿子女儿一起均摊?》
答:老人不在了,孙子可以继承父亲要继承的房子和土地,因为即便自己的父母不在了,可是自己的爷爷奶奶也是需要孙子来进行赡养的。

《我家孩子没分着地孙子也没分着地我那个父母去世了可不可以给父母的地...》
答:可以的,父母去世后耕地不会收回的,可以给你孩子的。耕地三十年不会变动,好多人都没地的,只有等下一轮耕地变更时会分上地的

《老人去世了两儿子期中一个儿子先老人去世的他的孙子能代位继承老人的...》
答:不能,老人去世在没有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只有直系亲属才有继承权,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由于一个儿子先老人去世,所以自动散失继承权,而有继承权并不包括孙子,所以孙子没有办法继承承包地。

《父母去世后,已确权的土地可以被子女继承吗?》
答:父母去世后,已确权的土地可以被子女继承吗?老娘舅认为:在承包期内子女是可以继承的。 一、现在农村父母独生子女家庭,是不允许分户的,父母和子女的土地是按人口分配承包的在一起的,父母亡故后,还有四十年的承包期限,在这40年里,其子女有土地的种值权和经营权。二、国家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
答: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如果的老人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老辈人留下的宅基地,城市户口的儿子按照法律有继承权吗?》
答:就个人继承来讲,只能继承个人财产,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所以不存在继承问题。但农村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老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当然可以依法继承。而继承了农村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农村宅基地政策,就可以享有该房产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为长期。就该题举例来说,例如:奶奶在八几年就过去...

《有土地的老人死了,儿媳妇能继承土地使用权吗?》
答:1、老人去世后,如果户内还有其它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其它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如果儿媳妇跟去世老人原属于同一户的话,儿媳妇可以继续耕种承包地;否则,儿媳妇不能继续耕种去世老人的承包地。2、老人去世后,如果户内没有其它家庭成员了,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

《民法典规定父母去世没有遗嘱孙子可以直接继承吗》
答: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老人去世没有遗嘱孙子可以继承,但不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